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報
《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報》是河南省人民政府政刊,是省政府辦公廳主管主辦的面向社會公開發行的政府出版物,以傳達政令、宣傳政策、指導工作、服務社會為辦刊宗旨,主要刊載省政府規章、省政府及辦公廳規範性文件,以及省政府領導批准刊登的其他文件,同時選登國務院及國務院辦公廳文件。
《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報》是河南省人民政府刊物,是省政府辦公廳編輯出版的面向社會公開發行的政府出版物;它集中準確地刊登國家和省本級政府的行政法規、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其刊發的文本文件[1]為標準文本,與「紅頭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目錄
歷史沿革
《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報》的前身是1949年7月創刊的《河南政報》。
《河南政報》於1949年7月伴隨着河南省人民政府的建立而創刊。「文革」時期曾一度停辦。
1982年1月在時任省長戴蘇理同志的關懷下復刊。省政府辦公廳在復刊的《通知》中指出:《河南政報》主要刊登國務院和省政府的重要文件,省政府領導同志的講話,全省工農業生產和各條戰線的工作動態;選登各部門和各地的工作經驗、調查研究材料及群眾來信和國內外有參考價值的資料。復刊初期為不定期內部發送,頁碼亦不定,16開橫排簡體字印刷。早期及復刊後的《河南政報》在傳達政府政令、交流工作經驗體會、開展調查研究、指導基層工作等方面發揮了應有的作用。
《河南政報》自1987年開始定期出版。1988年9月經省新聞出版局批准發給國內統一刊號:CN41—1151D,從1989年開始面向社會公開發行,每期頁碼固定32頁。
1993年9月經省新聞出版局批准,從1994年開始每期頁碼增至48頁,封頁彩印。
1999年5月,根據新聞出版總署對全國報刊進行年檢核驗和重新登記的精神,省新聞出版局為《河南政報》重新核發了期刊出版許可證,國內統一刊號:CN41—8001D。
200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頒布實施後,為使刊載的省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文件文本符合法律規範的要求,經省政府批准並報新聞出版總署同意,自2002年1月起《河南政報》更名為《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報》,新編國內統一刊號:CN41—1335D。同時由小16K改為A4國際標準開本,每期頁碼固定40頁,在發行方式上由自費訂閱改為自願訂閱與免費贈閱相結合。
2004年1月,根據國家治理部門報刊和利用行政權力攤派發行的有關文件精神,《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報》全部實行免費贈閱。為適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頒布實施後對政府法規政策文件發布的時效性要求,縮短辦刊周期,《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報》自2005年1月起由月刊改為半月刊。
1993年12月成立河南政報編輯委員會,省政府秘書長任主任,省政府副秘書長兼辦公廳主任和分管文秘工作的副秘書長或辦公廳副主任任副主任,各省轄市政府分管文秘工作的秘書長或辦公室主任任委員,省政府分管文秘工作的副秘書長或辦公廳副主任任主編。
為進一步加強政報工作,1995年12月經省編辦批准成立了河南政報編輯部,列辦公廳直屬事業單位,明確主要職責是編輯、出版、發行《河南政報》。2001年11月,經省編辦批覆,《河南政報》編輯部更名為《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報》編輯室。
辦刊宗旨
《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報》的辦刊宗旨:傳達政令,宣傳政策,指導工作,服務社會。
主要內容
《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報》的刊登的主要內容:省政府規章、省政府及辦公廳的規範性文件、省政府制定的行政措施、省政府工作部門制定的重要的規範性文件以及省政府領導批准刊登的其它文件,同時,選登國務院、國務院辦公廳文件。《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報》是全省各級行政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了解和掌握國家方針政策的主要文本來源。是依法開展工作、保護自身權益的依據。
發行代碼
《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報》國內統一刊號: CN41—1335D,郵發代號:36-3;半月刊[2],A4開本,內文40頁,四封彩印,每份2.5元,全年工本費60元。各地郵局可隨時辦理訂閱手續。
領導關懷
歷任省領導同志對政府公報工作都很重視,先後給予了充分肯定和殷切希望。
1994年1月,原省委書記馬忠臣同志對擴版彩印後的《河南政報》題詞:「要進一步加強河南政報工作」。
1999年5月,原省委書記李克強同志為《河南政報》創刊50周年題詞:「《河南政報》傳達政令,提供信息,指導工作,作用特殊。祝越辦越好。」
2002年1月,李克強同志為更名後出版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報》題詞:「傳達政令,服務社會」。
作用影響
進入新世紀以來,政府公報面臨的形勢發生了很大變化。
2000年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七十七條明確規定「在國務院公報或者部門公報和地方人民政府公報上刊登的規章文本為標準文本」。賦予政府公報作為刊登政府規章標準文本的法律地位。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推行政務公開的意見》(中辦發〔2005〕12號)要求「繼續通過政府公報、政務公開欄、公開辦事指南和其他形式公開政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行政機關應當將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明確了政府公報作為政務公開和政府信息公開的主要形式。
近年來,逐步擴大政府公報的贈閱範圍,主要贈閱對象包括省市縣黨委、政府、人大、政協、法院、檢察院,省市縣黨委各部委、政府組成部門、直屬機構,省市人大各工作委員會、政協各專門委員會、民主黨派,各鄉鎮、街道辦事處,駐豫全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省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省管企業、省屬高校、全省科研機構,全省檔案館、公共圖書館等。同時在每期公報出版一周內及時在省政府網站上全文刊發。
省政府公報作為省政府規章標準文本的法定載體,同時也是政府信息公開的主要形式,在增加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進依法行政和政務公開、政府信息公開,保障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擴大法規政策的社會覆蓋面等方面,發揮着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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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 ↑ 最牛的文件比較工具-文本對比工具,搜狐,2017-01-13
- ↑ 是不是半月刊期刊發表時間更短?,搜狐,2016-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