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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林業和草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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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林業和草原局局貫徹落實黨中央和省委關於林業和草原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堅持和加強黨對林業和草原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目錄

主要職責

(一)負責全省林業和草原及其生態保護修復的監督管理。擬訂全省林業和草原及其生態保護修復的政策、規劃、地方標準並組織實施,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組織開展全省森林、草原濕地[1]、荒漠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動態監測與評價。

(二)組織全省林業和草原生態保護修復和造林綠化工作。組織實施林業和草原重點生態保護修復工程,指導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城鄉綠化工作。指導林業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工作。承擔林業和草原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

(三)負責全省森林、草原、濕地資源的監督管理。組織編制並監督執行全省森林採伐限額。負責林地管理,擬訂全省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省公益林劃定和管理工作。管理省屬國有林場的森林資源。負責全省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態修復治理工作,監督管理草原的開發利用。負責全省濕地生態保護修復工作,擬訂全省濕地保護規劃和相關地方標準並組織實施,監督管理濕地的開發利用。

(四)負責監督管理全省荒漠化防治工作。組織開展荒漠調查,組織擬訂全省防沙治沙及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建設規劃,擬訂相關地方標準和規定並監督實施,監督管理沙化土地的開發利用,組織沙塵暴災害預測預報和應急處置。

(五)負責全省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監督管理。組織開展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調查,擬訂及調整省重點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植物名錄,指導全省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全省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按分工監督管理野生動植物進出口。

(六)負責監督管理全省各類自然保護地。擬訂全省各類自然保護地規劃和相關地方標準。承辦國家公園規劃、管理和監督,負責中央委託省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權的國家公園等自然保護地的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國土空間用途管制。提出新建、調整各類省級以上自然保護地的審核建議並按程序報批,組織審核世界自然遺產的申報,會同有關部門審核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的申報。負責全省生物多樣性保護相關工作。

(七)負責推進全省林業和草原改革相關工作。擬訂集體林權制度、國有林場、草原等重大改革意見並監督實施。擬訂農村林業發展、維護林業經營者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指導監督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工作。開展退耕(牧)還林還草,負責天然林保護工作。

(八)擬訂全省林業和草原資源優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擬訂相關林業產業地方標準並監督實施,組織、指導林產品質量監督,指導生態扶貧相關工作。

(九)指導全省國有林場基本建設和發展,組織開展林木種子、草種種質資源普查,組織建立種質資源庫,負責良種選育推廣,管理林木種苗、草種生產經營行為,監管林木種苗、草種質量。監督管理林業和草原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2]、植物新品種保護。

(十)負責相關行政執法監管工作。

(十一)負責落實全省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全省森林和草原火災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監督實施,指導開展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組織指導全省森林和草原防火宣傳教育、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防火工作。必要時,可以提請省應急管理廳,以省應急指揮機構名義,部署相關防治工作。

(十二)監督管理林業和草原中央和省級資金及國有資產,提出全省林業和草原預算內投資、中央和省級財政性資金安排建議,按權限審核規劃內和年度計劃內投資項目。參與擬訂林業和草原經濟調節政策,組織實施林業和草原生態補償工作。

(十三)負責全省林業和草原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導全省林業和草原人才隊伍建設,組織實施林業和草原國際交流與合作事務,承擔濕地、防治荒漠化、瀕危野生動植物等國際公約履約工作。

(十四)完成省委、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