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門市民政局
職責調整
(一)取消的職責。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劃出的職責。市區長300米、寬20米以下的道路和5000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廣場、公園等公共建築物及住宅類建築物的命名、更名,由所在地的區民政局辦理。
(三)增加的職責。
1.社會工作職責;
2.地市級異地商會的登記、管理職責;
4.指導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和社區組織幹部的表彰職責。
(四)加強的職責。加強社會救助職責,統籌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加強救災減災職責,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和市有關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民政工作的地方性規範性文件和參與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工作,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負責退役士兵、復員幹部和軍隊移交地方管理的離休退休幹部、退休士官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負責烈士審核申報、褒揚工作,組織和指導擁軍優屬工作。
(三)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組織協調城鄉救災工作,負責組織災情的核查和報送,承辦救災款物的管理、分配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
(四)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2]、醫療救助、臨時救助、流浪乞討及生活無着人員救助工作,指導農村五保供養工作,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
(五)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實施城鄉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建設和城鄉社區建設,指導城鄉社區服務體系建設,負責指導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和社區組織幹部的表彰工作。
(六)負責鎮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界線變更以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申報工作,負責市際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管理和邊界爭議的調處事務,組織編制地名規劃,負責地名命名、更名、銷名的審核和地名標誌管理工作,負責公開出版的全市性地名類圖(冊)的審批工作。
(七)負責社會福利機構的監督管理,指導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障工作,負責收養登記管理工作,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促進慈善事業發展。
(八)負責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指導婚姻、殯葬、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
(九)依法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登記管理和監督。
(十)會同有關部門按規定擬訂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和職業規範,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一)負責管理福利彩票銷售工作,負責管理、使用福利資金和民政事業費。
(十二)承辦市人民政府和省民政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視頻
江門市民政局相關視頻
參考文獻
- ↑ 江門市概況,道客巴巴,2015-04-14
- ↑ 政策解讀|關於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認定條件和保障標準!,搜狐,2019-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