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門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江門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是江門市[1]政府的職能部門。
研究提出所監管企業深化改革的方案和建議,指導所監管企業主輔分離和輔業改制、富餘人員分流等工作,協調解決企業改革中的重大問題和改革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及有關信訪工作;協調指導市屬集體企業及其他公有企業改革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管理現代化工作;聯繫和指導所監管企業董事會建設,負責所監管企業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對需要國有股東決定的事項或派出董事的報告事項提出意見;依法承擔所監管企業國有股權的出資人職責。
目錄
主要職能
(一)根據市人民政府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法規以及市政府有關規定履行出資人職責。
(二)承擔監督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擬訂考核標準,通過統計、稽核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負責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監管企業負責人收入分配方案並組織實施。
(三)指導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2],推進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推動市屬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
(四)通過法定程序對所監管企業領導班子成員(包括所派出的企業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經營管理層、財務總監和黨組織領導成員;以及企業財務部長下管一級)進行任免、考核,並根據其經營業績進行獎懲,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選人、用人機制,完善經營者激勵和約束制度,指導國有企業做好黨組織建設工作和黨風廉政建設等。
(五)按照有關規定,向所監管企業派出財務總監或監事會,負責財務總監或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負責組織所監管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參與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管理制度和方法,按照有關規定承擔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編制等有關工作。
(七)按照出資人職責,負責督促檢查所監管企業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等工作。
(八)負責起草市屬國有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的地方性規定,指導各市、區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指導集體及其它公有企業的資產管理工作。
(九)承辦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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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 ↑ 江門市概況,道客巴巴, 2015-04-14
- ↑ 國有企業改革進入攻堅年,戰略性重組疊加專業化整合 ,搜狐,2019-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