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
机构( mechanism ),又称为机关,是指拥有独立架构的社会组织,大至公司、基金会,小至社区中心等,但一般不将国家纳入范畴。
- 在中文语境中,机关多用来指称一个拥有完整个体的政府机构,例如部。
- 机构,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构件通过活动联接形成的构件系统。按组成的各构件间相对运动的不同,机构可分为平面机构(如平面连杆机构、圆柱齿轮机构等)和空间机构(如空间连杆机构、蜗轮蜗杆机构等);按运动副类别可分为低副机构(如连杆机构等)和高副机构(如凸轮机构等);按结构特征可分为连杆机构、齿轮机构、斜面机构、棘轮机构等;按所转换的运动或力的特征可分为匀速和非匀速转动机构、直线运动机构、换向机构、间歇运动机构等 ;按功用可分为安全保险机构、联锁机构、擒纵机构等。
社区式及住宿式长照机构之设立规定
- 一、建筑物之设计、构造及设备,应符合建筑法及其相关法规规定,并顾及长照服务使用者之无障碍环境及特殊需要。
- 二、建筑物有良好通风及充足光线。
- 三、消防安全设备、防火管理、防焰物品之消防安全事项,符合消防法及其相关法规规定。
- 四、用地符合土地使用管制相关法规规定。
- 五、饮用水供应充足,并符合饮用水水质标准。
- 六、维持环境整洁及卫生,并有病媒及孳生源防治之适当措施。
- 七、其他法规有规定者,依其规定办理。
- 社区式或住宿式长照机构,其许可设立范围属同一幢建筑物内者,应位于同楼层或连续楼层;其属不同幢建筑物者,应不为道路、铁路或永久性空地所分隔。
- 综合式长照机构,除依前项规定办理外,各项服务使用区域不得交叉设置,且应有固定隔间及独立区划;其设施及人员,应分别依第十条至第十四条规定办理。
- 社区式、住宿式及综合式长照机构申请扩充者,应于原许可设立范围内扩充,并符合第一项规定。但其扩充范围之土地,与原机构设立许可土地相连接,且原土地与扩充之土地,不为道路、铁路或永久性空地所分隔者,不在此限。[1]
职业训练机构设立的依据与种类方式
- (一)依据:职业训练法第六条
- 职业训练机构之设立,应经中央主管机关登记或许可;停办或解散时,应报中央主管机关核备。
- 职业训练机构,依其设立目的,办理训练;并得接受委托,办理训练。
- “职业训练机构设立及管理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 (二)种类及设立方式:
- 职业训练机构依据职业训练法第五条,包括“政府机关设立者”、“事业机构、学校或社团法人等团体附设者”、“以财团法人设立者”等三类,若为政府机关设立及公营事业机构或公立学校附设者采登记制;如由财团法人设立及民营事业机构、社团法人或财团法人附设者采许可制。
- 职业训练机构登记制申请程序(职业训练机构设立及管理办法第6条):报请各该直接监督机关核准→检附相关文件→送请中央主管机关登记及发给设立证书。
- 职业训练机构许可制申请程序(职业训练机构设立及管理办法第7条):检附相关文件→报请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机关审核→送请中央主管机关许可及发给设立证书。[2]
目录
参考来源
- ↑ 长期照顾服务机构设立标准. 法务部全国法规资料库. 2017-06-03 [2020-07-30] (中文).
- ↑ 职训机构相关资源. 劳动力发展署. 2019-01-14 [2020-07-30] (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