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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

圖片來自accupass

桃園市政府 (簡稱:桃市府)是中華民國桃園市的最高行政機關,在中華民國政府架構中屬於直轄市政府位階,受行政院直接監督及管轄。[1]

目錄

沿革

  • 1945年12月:國民政府撤退來臺灣,延用日治時期之新竹州為新竹縣,因原新竹州廳駐地新竹市設為省轄市,新竹縣政府遷至桃園鎮。
  • 1950年10月:臺灣省政府調整臺灣省行政區劃,將原新竹縣分為桃園縣新竹縣苗栗縣,新竹市降格為新竹縣轄市,新竹縣政府遷回新竹市政府廳舍,原新竹縣政府廳舍改為桃園縣政府。
  • 2014年12月25日:桃園縣改制直轄市,桃園縣政府改稱桃園市政府。

市府組織

桃園市政府所轄組織,在市長及副市長之下,設有26局、5處、1委員會;另設置13個戶政事務所、7個地政事務所、13個衛生所、動物防疫處、風景區管理處、孔廟忠烈祠聯合管理所、家庭教育中心、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藝文設施管理中心、15個分局(大隊)等69個二級機關。桃園市政府置市政會議,為市政最高決策機構。市政會議是桃園市政府醞釀政策的地方,市長在重要決策或向桃園市議會提交預算及法案前均先由市政會議通過,每舉行一次,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局長、處長、委員會主任委員,與市長指定之人員組成。市長為市政會議之會議主席,市長因故不能出席時則指派其中一位副市長代理擔任主席;當二位副市長也不能出席時,則指派秘書長代理市長擔任主席,必要時市長得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 市長(一名,民選首長)
    • 副市長(二名,政務職,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
      • 秘書長(一名,簡任第十三至第十四職等)
        • 副秘書長(二名,簡任第十二至第十三職等)
          • 參事(8名,簡任第十二職等)
          • 技監(3名,簡任第十二職等)
          • 顧問(5名,簡任第十二職等)
          • 參議(12名,內4人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其他8人列簡任第十職等)
  • 市政會議

桃園市市長也是行政院會議的當然列席人員。當市長因故不能出席行政院會議時,由市長指派其中一位副市長代理出席;當二位副市長也不能出席時,則指派一級機關單位其中一位首長(包括秘書長)代理出席。

一級機關、區公所

委員會

公營事業

派出機關


二級機關

監督行政法人

參考文獻

  1. 桃園市政府,accupa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