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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雷欣規律是名詞術語。

關於中國文字的起源[1]主要有兩種觀點:起源於刻畫符號和「圖畫文字」起源說[2]。我們現在已知的最早的文字是安陽殷墟出土的甲骨文

目錄

名詞解釋

格雷欣規律400多年前,英國經濟學家格雷欣發現了一有趣現象,兩種實際價值不同而名義價值相同的貨幣同時流通時,實際價值較高的貨幣,即良幣,必然退出流通——它們被收藏、熔化或被輸出國外;實際價值較低的貨幣,即劣幣,則充斥市場。人們稱之為格雷欣定律,亦稱之為劣幣驅逐良幣規律。

有兩家麵包店:一家的麵包原料精緻,做工精細;另一家的麵包乾癟粗糙,缺斤少兩,但是價格卻比第一家低一半。你認為哪一家店的麵包會賣得更好?答案可能出乎你的意料,是第二家。這就是格雷欣定律在起作用。

格雷欣定律是一條經濟法則,又叫「格雷欣定律」,也稱「劣幣驅逐良幣法則」,是由16世紀英國金融家、商人托馬斯·格雷欣提出來的。當時,市場上流通的是金屬鑄幣,時間長了,人們發現足值與不足值的鑄幣可以一樣使用,於是,人們就把成色好的足值貨幣(良幣)儲藏起來,而把不足值的鑄幣(劣幣)趕緊花出去。結果,劣幣把良幣趕出了市場,這樣,市場上流通的貨幣所代表的實際價值就明顯低於它的名義價值了。

後來,人們用這一法則來泛指價值不高的東西會把價值較高的東西擠出流通領域,如盜版軟件對正版軟件的衝擊等。除了商業和金融,其他領域其實也存在「劣幣驅逐良幣」的現象。比如,官場上,清官可能會受到貪官的排擠;醫院裡,拒收「紅包」的醫生被看成另類。如果沒有良好的道德環境和有效的約束體制,劣幣驅逐良幣、稗子戰勝水稻就將大行其道,對社會造成惡劣影響。

也叫做劣幣驅逐良幣律。在鑄幣時代,鑄造重量輕、成色低的鑄幣是貨幣流通中反覆發生的行為。鑄造劣質貨幣也是統治者解決財政收入,搜刮民財的措施。當劣幣出現於流通之中時,人們會把足值貨幣收存起來,即格雷欣定律。

這個規律是16世紀英國人T.格雷欣首先發現的,故通稱格雷欣定律。19世紀上半葉美國的經驗,為這個規律提供了一個極好的例證。美國在1792年實行複本位制時,法定金銀鑄造比價是15∶1,但在1795~1833年的 39年裡,國際市場上金與銀的實際價值對比是15.6∶1,法國在1803年實行複本位制時規定的鑄造比價為15.5∶1。這個國際條件,使銀幣在美國成了「劣幣」而金幣成了「良幣」,於是,白銀從國外(包括法國)大量流入美國,而黃金則從美國大量輸往外國(包括法國),美國成了事實上的單銀本位制國家。

格雷欣定律歷史

用金屬鑄造貨幣的歷史是很久遠的,在我國大抵從周朝出現銅貝就開始了。人們將金屬鑄造成便於攜帶和交易,並便於計算的「錢」。「錢」有一個「面值」,或叫「名義價值」,如我國古代的「五銖」,「半兩」,「三銖」,「半兩」,「當十」,「當百」,「直百」等。這一變化使得鑄幣內的主要金屬含量,如銅鑄幣內的含銅量,產生了與「面值」不同的可能,如面值「半兩」,「五銖」的銅鑄幣,實際含銅量可能並不是半兩,五銖,人們可能加入了一些其他價值低的金屬混合鑄造。或者減重鑄造,但它仍然作為半兩,五銖重的銅幣進入了交易流通中。由於價值規律的作用,市場價格高於法定價格的貨幣就會被人們從流通中吸收出來,被收藏,被熔化,或被輸出,而實際價值較低的貨幣則留在流通中執行貨幣的職能作用,在反覆出現劣幣驅逐良幣現象的基礎上,於是有了相應的貨幣理論名言「劣幣驅逐良幣」。

格雷欣定律發現

十六世紀的英國商業貿易已經很發達,瑪麗女王伊麗莎白一世時代鑄造了一些成色不足(含銀量)的鑄幣投入流通中。當時在英國很受王室重視的金融家兼商人托馬斯.格雷欣發現,當面值相同而實際價值不同的鑄幣同時進入流通時,人們會將足值的貨幣儲藏起來,或熔化,或者流通到外國,最後回到英國償付貿易和流通的,則是那些不足值的貨幣,英國由此受到了巨大的損失。於是托馬斯·格雷欣向伊麗莎白一世指出劣幣驅逐良幣現象,並建議,恢復英國鑄幣的足夠成色,以恢復英國女王的信譽和英國商人的信譽,使在貿易中不受不足價值鑄幣的損失。1858年英國經濟學家亨利。麥克勞德在其《政治經濟學概要》中首次用「格雷欣定律」命名了這一貨幣流通中「劣幣驅逐良幣」的特殊現象。 「劣幣驅逐良幣」是貨幣流通中一種貨幣排斥另一種貨幣的現象。在兩種名義價值相同而實際價值不同的貨幣同時流通時,實際價值高的貨幣,即所謂良幣,必然被收藏,熔化,或輸出而退出流通,實際價值低的貨幣,即所謂劣幣,則充斥市場。其實劣幣驅逐良幣的規律是在公元前五世紀,希臘作家亞里斯多芬的著作中就已提出。公元前175年我國西漢文帝五年,朝廷鑄行減重四銖「半兩」錢,恢復允許私鑄錢。大臣賈誼根據多年對貨幣流通的觀察指出,百姓用錢,「郡縣不同;或用輕錢,百加若干;或用重錢,平稱不受。」「錢法不立」「則市肆異用,錢文大亂」,造成了「奸錢日繁,正錢日亡」的現象。簡明扼要指出了錢幣規格成色沒有統一的危害,進而提出立錢法,確立國家鑄造法定錢幣的壟斷地位,才能消除貨幣的混亂狀態。「奸錢日繁,正錢日亡」形象地描述了「劣幣驅逐良幣」的特殊現象,比英國托馬斯.格雷欣公元1559年提出「劣幣驅逐良幣」現象早1700年。

格雷欣定律演化

格雷欣定律是硬幣流通時期的一種貨幣現象。但隨着時代變遷,硬幣被紙制貨幣所代替。第一代紙幣是信用貨幣,其主要的、完善的形式是銀行發行的銀行券。它是銀行的債務憑證,承諾其持有人可隨時向發行人兌換所規定的硬幣。所以,這一種紙幣叫做可兌換紙幣。第二代紙幣是由銀行券蛻化而成的不可兌換紙幣,它通常由中央銀行發行,強制通用,本身價值微乎其微,可以認為是純粹的貨幣符號。

這樣,當硬幣與可兌換紙幣混用時,它們的良劣如何區分呢?

英國經濟學家馬歇爾(A. Marshall,1842-1924)在其《貨幣、信用與商業》一書中寫道:"'可兌換的'紙幣--即肯定可以隨時兌換成金幣(或其它本位硬幣)的紙幣--對全國物價水平的影響,幾乎和面值相等的本位硬幣一樣。當然,哪怕對這種紙幣十足地兌換成本位硬幣的能力稍有懷疑,人們就會對它存有戒心;如果它不再十足兌現,則其價值就將跌到表面上它所代表的黃金(或白銀)的數量以下。"顯然,硬幣是良幣,可兌換紙幣是劣幣。在正常情況下,兩者完全一樣,但當紙幣兌換成硬幣發生困難時,其名義價值就會貶值,嚴重時就會發生"擠兌"。這時,紙幣被賣方拒收,流通困難,從而迫使其持有人不得不擁擠地向發行銀行要求兌換硬幣。這種情況,實際上宣告格雷欣定律的失效,即已經不是作為劣幣的紙幣代替硬幣,而是相反,人們將持有硬幣以代替紙幣。在這裡,賣方也從消極被動地接受劣幣轉變為主動地拒收。

再如,二戰後,布雷頓森林體系國際貨幣制度下,美元與黃金掛鈎,規定黃金官價為每盎司35美元。這樣,美元以黃金作後盾,開始順利地在全球流通。但隨着美元由"美元荒"轉變為"美元過剩",外國商人在同美國做生意時,就漸漸願意接受黃金而不願意接受美元。這時,各國政府和中央銀行也紛紛向美國要求以美元兌換黃金。最終,迫使美國宣布停止以官價兌換黃金,導致布雷頓森林體系的崩潰。這也是紙幣形式的美元被拒收和造成各國向美國"擠兌",從而出現格雷欣定律失效的事例。

從上述可知,硬幣與可兌換紙幣混用時,格雷欣定律仍在發生作用,但其風險增大,即當劣幣驅逐良幣的作用發揮到極端時,往往就會走向反面,造成格雷欣定律失效,並促使賣方主動採取拒收行為。

格雷欣定律的逆反現象

在當前牙買加國際貨幣體系下,黃金非貨幣化,世界各國的貨幣都蛻化成第二代的不可兌換紙幣。這時候,兩種紙幣的良劣如何區分呢?已知區別金屬貨幣良劣的標準是按它們的實際價值。但是兩種紙幣都是貨幣符號,無法比較價值,只是紙幣購買商品時卻有實際購買力,這就成為它們的實際價值。其理論依據就是一價定律。它是說:"在商品經濟中,相同(同質、同量)商品,如不計算交易費用,在各地應以同一價格出售。"反過來說,同一價值的貨幣,如不計算交易費用,也應在各地買到等量的商品。外匯交易中的購買力平價說,就是一價定律的直接延伸。因此,根據紙幣所購得商品的多寡或外匯匯率的高低,就能判斷出它們的良劣。例如,美元與港元相比,美元是良幣,港元是劣幣;港元與人民幣相比,港元是良幣,人民幣則是劣幣。

當幾種不可兌換紙幣同在一地流通時,就會發生令人費解的格雷欣定律逆反現象,即出現"良幣驅逐劣幣"的貨幣現象。這可以有下列多個事例加以證明:

1.解放戰爭時期,陝甘寧邊區政府發行了自己的"邊幣",但是始終不能驅逐國民黨政府的"法幣"。由於邊區經濟十分弱小,所以邊幣是劣幣,而法幣是良幣。在邊區與國統區交界地帶,兩種貨幣都在使用,但商人一般直接使用法幣在邊區購買商品,或者在邊區貿易中出售商品後儘量直接收取法幣。這樣,在邊區貿易中法幣就部分地代替了邊幣使用,明顯是"良幣驅逐劣幣"現象。

2.深圳特區在建立初期,曾經允許港元、外匯券和人民幣三種貨幣同時流通。在深圳的商店中大部分商品也是三種標價,從收回貨幣的情況看,港元大約占30%,外匯券占20%。這樣,也說明作為良幣的港元和外匯券就把人民幣從流通領域驅逐出50%,也出現了"良幣驅逐劣幣"現象。

3.上世紀90年代蘇聯解體,盧布曾三改面值並嚴重貶值,從原來的約0.65盧布兌1美元貶值到5000-6000盧布兌1美元的悲慘境地。因此,在我國與俄羅斯的邊境貿易中,雙方商販均樂意用人民幣而不接受盧布。這裡,人民幣是良幣,盧布是劣幣,顯然也是"良幣驅逐劣幣"的現象。

對于格雷欣定律的逆反現象,如何從理論上加以解釋?我國經濟學家爭論不休,其實是兩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不可兌換紙幣沒有實際價值,其流通規律與硬幣流通規律剛好相反,所以對硬幣說是劣幣驅逐良幣的規律,就反過來變成良幣驅逐劣幣的規律。這種觀點未能解釋清楚紙幣與硬幣兩者流通規律相反的道理。他可能引用馬克思論物價對金幣與紙幣不同關係的話作論據。原話是"已知商品的交換價值。流通的金量決定於金的自己價值,而紙票的價值卻決定於流通的紙票的數量。流通的金量隨着商品價格漲跌而增減,而商品價格卻似乎是隨着流通中紙票數量的變動而漲跌"。雖然,馬克思在這裡清楚說明金幣與紙幣對決定物價的相反作用,但並不能據以說明格雷欣定律的逆反現象。

第二種觀點認為表面上"良幣驅逐劣幣"的現象,實質上仍是格雷欣定律的要求。不過這是從出售商品的商人角度立論,改變原來從買方角度作解釋。所以,在不兌換紙幣作為流通手段時,使用哪種貨幣已經不再取決於購買者的意願,而是轉變為出售者的強制要求--不付良幣就不賣給你好東西。

我們認為,第二種觀點符合使用貨幣歷史,即:使用硬幣→使用硬幣與可兌換紙幣→使用不可兌換紙幣;與其相應,使用貨幣者的行為也逐步轉變,即:買方主動用劣幣購物→買方繼續用劣幣購物但賣方開始主動拒收→賣方主動要求接受良幣拒收劣幣。因此,良幣驅逐劣幣只是劣幣驅逐良幣在新環境中的新形式,是同一定律的正反兩面。

這樣,根據我們研究,格雷欣定律並非只與"劣幣驅逐良幣"等義。該定律的全過程其實應當包括三個歷史階段,即:劣幣驅逐良幣階段--格雷欣定律失效的混亂階段--良幣驅逐劣幣階段。在這些階段中,買賣雙方行為的主動性也有相應的轉變。這種行為的轉變完全符合奧地利經濟學家米塞斯(L.E. Vonmises,1881-1973)所說"經濟理論就是一般的人類行為的理論"。所以,經濟學許多規律可以從人們的合理行為中找到解釋。只有這樣理解,才符合對該法則全面和科學的認識。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