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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志性建筑

地标性建筑,也称“地标”。 “地标”一词,在常用现代汉语规范词典中未曾出现。它应该是当今人们对“地面空间方位的标记与指示物”这一地理事物的一个约定俗成的规范化简称,其功能和作用类似于“航标灯”,在学术研究与交流中,一般将其译作“landmark”。城市地标的功能和作用,主要是为公众标识和指明地面事物之间的相对方位以及地面和空间的距离关系。有了它作参照,人们就可以很方便、很清楚地辨认和表达其他地点,也因此不会迷失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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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源

在中国,“标志性景观”这一概念最早出现于1999 年[1],但提出者当时并未对其作出明确的定义。普遍认为,城市标志性景观应该指的是,一个城市中用来浓缩、凝聚、集中反映和折射、代表城市总体特征的特定地段是城市的缩影区,是城市的代表性区域,是城市的窗口,是外来游客的必游之地。所以“城市标志性建筑”和“城市标志性景观”都具有公众指示和“航标灯”的作用。而在当代人的认知里“城市地标”已经兼具“城市标志性建筑”和“城市标志性景观”的功能与作用。百度百科中提到:“城市地标”是指每个城市的标志性区域或地点,或者能够充分体现该城市(地区)风貌及发展建设的区域。所以“城市地标”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已经完全能够体现“城市标志性建筑”和“城市标志性景观”所具有的含义。例如摩天大楼、购物中心、会议中心、饭店、娱乐场所、体育馆、剧院、学校、博物馆、纪念碑、广场、钟楼、市政厅、教堂、寺庙、清真寺、雕像、车站、机场、发电厂、天线、烟囱、水坝、水塔、灯塔、桥梁等公共建设。

综上,城市地标的概念应该为一个城市中用来浓缩、凝聚、集中反映和折射、代表城市总体特征的特定地段是城市的缩影区,是一个城市的公众标识,可以作为一个城市的象征和代号。而不仅仅是一个城市空间与方位的标志和指示物。

新版标准

2014年11月2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日前发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以下简称“新版标准”),首次明确,严禁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建设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新建项目不得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2]。 标准更明确,首对食堂等附属用房建筑面积进行界定。

原国家计委1999年颁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后,随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办公用房的功能与过去相比有较大的变化。“新版标准”贯彻落实了《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细化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内容、规模和标准;新增大量图表解释、说明各项标准,让人一目了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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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