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彬 (大法官)
林彬 (大法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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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资料 |
性别 男 |
目录
生平
民国9年(1920年),林彬自北京大学法学系毕业,获学士学位,留校任教。此后,曾在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等处任检察官、推事、庭长、审判官等职。民国12年(1923年),主办曹锟贿选总统案。民国15年(1926年),主办段祺瑞政府髙级官员杀伤请愿学生案。
- 1927年,林彬出任国民政府法制局编审。
- 1928年立法院成立,林彬先后出任第一至四届立法委员,同时兼任法制委员会委员长。其间参与起草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及说明书,参与制定了标准法、国籍法、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户籍法、土地法、强制执行法、违警罚法、破产法、公证法、律师法及各种机关组织法等法律。其间,他还任教于国立北京大学、国立政治大学、国立中央大学等校法律系。[1][2]
- 1937年,林彬曾因病返乡,抗日战争爆发后返回南京,后又与国民政府一同前往四川。
- 1939年因母亲逝世而回乡奔丧。
- 1942年起,任考试院法规委员会委员。
- 1945年当选中央监察委员。
- 1946年又当选制宪国民大会代表。
- 1947年当选第一届国民大会代表
- 1948年出任司法院大法官。
- 迁居台湾后,于1950年至1954年间任司法行政部部长。同时还任台湾大学教授、总统府国策顾问等。
- 1958年7月24日林彬逝世。[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