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裁判所
最高裁判所,是日本的最高司法機關,為日本的國家最高法院。其根據日本國憲法設立,其組織和運行依照日本裁判所法。一般在日本被簡稱為「最高裁」(さいこうさい)。在日本法學界內,有時也只直接稱為「最高」。[1]
最高裁判所位於日本東京都千代田區隼町4番2號,其辦公大樓由日本建築家岡田新一設計,並獲得日本建築學會獎表揚。
目錄
沿革
1875年 – 日本司法省裁判所改立為大審院。1890年 – 頒布裁判所構成法(明治23年法律第6號)。在大審院之下,設立控訴院、地方裁判所,及各地區裁判所。1947年 – 隨着日本國憲法與裁判所法(昭和22年法律第59號)的施行,廢除大審院,設立最高裁判所。
構成及組織
最高裁判所裁判官(法官)由一名最高裁判所長官與十四名最高裁判所判事組成。最高裁判所長官由政府內閣指名,再由日本天皇任命。最高裁判所判事由內閣任命,天皇進行確認。最高裁判所的法官的法定退職年齡為70歲(見日本國憲法第79條第5項,裁判所法第50條)。
每位法官在獲得任命後初次舉行的眾議院議員總選舉中,需要接受最高裁判所裁判官國民審查(簡稱為國民審查),此後每經過10年需要接受1次國民審查(見日本國憲法第79條第2項)。在審查中,國民可以在希望罷免的法官名字下畫上×。目前,尚無任何法官以此種方式被國民罷免。
憲法明文規定,最高裁判所法官的薪金在其任期內不得減少(見日本國憲法第79條第6項第2句)。然而,這一規定被理解為「在國家公務員中僅僅減少最高裁判所法官的薪金是違憲的」,在國家財政出現特殊情況時,通過法律修正,對於公務員全體的一般性報酬進行調整,並不會侵犯司法權的獨立性或者法官的身份保障,因此屬於合憲範圍。在上述認識的基礎上,2002年日本修改了裁判官報酬法,首次在憲政史上減少了在任法官的薪金標準。
最高裁判所不僅是日本處於審判事務的最高法院,同時還肩負着領導下級法院的最高司法行政的職能,同時,也有權制定法院訴訟程序和處理司法事務的相關規則(最高裁判所規則)。
最高裁判所的司法行政權及規則制定權,必須通過最高裁判所法官會議的決議而行使。為了協助行使上述權力,最高裁判所內設立了處理總務的最高裁判所事務總局。另外,也設置了培養法曹的司法研修所等附屬機構。
審判部門的組成
大法庭由包括裁判所長官在內的15名法官組成的合議庭。
小法庭分別由5名法官組成的3個合議庭。
最高裁判所受理的案件一般均由小法庭進行審理,但是在符合裁判所法第10條第1號至第3號的條件(即涉及法令是否符合憲法的判斷、憲法及其他法令的解釋、與此前的最高裁判所的判例有差異),或者小法庭的法官意見分為人數相同的數個意見,需要通過大法庭進行審理的情況下,這類案件需要交付大法庭重新進行審理。
司法行政部門的組織
裁判官會議
最高裁判所事務總局
司法研修所
裁判所職員綜合研修所
最高裁判所圖書館
權限
最高裁判所對於上告,以及訴訟法規定的抗告案件,具有做出最終判決的權限。最高裁判所最為重要的職能,就是在上告案件中對法令的解釋進行統一,以及對於可能存在違反日本國憲法的法令做出最終的憲法判斷(違憲審查制)(參照日本國憲法第81條)。
另外,最高裁判所對於與司法權有關的事項有權制定規則,還有權對司法行政權、下級裁判所法官人選進行提名。
最高裁判所的特徵
最高裁判所調查官制度
最高裁判所內部根據民事、刑事、行政等案件的性質分別設置了處理特定領域案件的裁判所調查官。調查官負責閱讀上告案件的判決卷宗,並向最高裁判所判事作出報告。由於最高裁判所的法官僅有15人,無法處理龐大數量的案件,因此調查官可以大量減輕法官的工作量。另一方面,由於法律對於向最高裁提出上告的案件有一定限制,調查官可以先行甄別部分沒有必要由最高裁判所進行審理的案件,從而迅速將其駁回,因此有種批判的觀點指出,最高裁判所的很多審判實際上並非由最高裁判所的裁判官,而是由調查官作出的。
判決書中的個別意見
最高裁判所的判決書中往往可以看到與多數派意見不同的法官會寫明其個別意見。這類意見包括補充意見、意見和反對意見。另外,根據裁判所法第6條,最高裁判所設於東京都。因此,有一種觀點認為,只要該法律不作修正,即使日本發生遷都,最高裁判所也將繼續留在東京。
名稱
通常都使用日本常用漢字「最高裁判所」來表記,不過在廳舍所揭示的銘板上,書寫的名稱是「最髙裁判所」,其中的「髙」引用了古漢字來表示。一般簡稱為「最高裁」,但在從事法律工作者中也被進一步簡略為「最高」。另外,由於辦公大樓面對三宅坂,通常也以「三宅坂」指代。由於其辦公大樓的外觀獨特,加之最高裁判所的有關組織方針,常常被法律工作者或法學者帶有揶揄意味地成為「奇岩城」(意思為「怪石頭城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