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律
《晋律》是晋武帝司马炎在泰始三年(267年)完成并于次年颁布实施的,但在他的父亲司马昭辅佐魏政期间就开始了。当时司马昭命贾充、羊祜、杜预等人参考汉律、魏律开始编纂,到司马炎建立西晋后不久完成。因颁行于泰始年间,故又称《泰始律》。
张斐、杜预为《晋律》作注解,经晋武帝批准“诏颁天下”,注与律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此该律又名《张杜律》。此后,律令界限清晰化,令不能再转化为律。[1]
目录
概述
《泰始律》是中国封建社会中第一部儒家化的法典,其主要特点是“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
魏元帝曹奂咸熙元年(公元264年),晋王司马昭“患前代律令本注烦杂,陈群、刘邵虽经改革,而科网本密。”“于是令贾充定法律令”(《晋书·刑法志》),与羊祜、杜预等十四人典其事。律未修完,晋已代魏。直到晋武帝泰始三年(公元267年)修律完成,泰始四年颁行天下,称为《泰始律》,即《晋律》。在损益汉《九章律》和魏《新律》的基础上,《泰始律》为20篇,计为刑名、法例、盗律、贼律、诈伪、请赇、告劾、捕律、系讯、断狱、杂律、户律、擅兴、毁亡、卫宫、水火、厩律、关市、违制与诸侯律,共620条,27657个字。《泰始律》比前代律令的内容有所放宽。它“减枭、斩、族诛、从坐之条”,对女子的判处也有从轻从宽的用意。
《泰始律》的这些变化,使其在实行中能够起到缓和阶级矛盾和统治阶级内部矛盾的作用,有利于巩固司马氏的江山。《晋书·刑法志》称其“蠲其苛秽,存其清约,事从中典,归于益时”。《晋律》在体例的改进和条文的简明方面,都突破了秦汉以来的传统旧律,是我国古代法律编纂史上的一大进步,成为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最具影响的一部法典,南朝宋、齐、梁均承用。
篇目从十八到二十,体例的设置、条文的安排更为合理,用词也更确切。《晋律》将《魏律》的《刑名》篇分成了《刑名》和《法例》,放在首要位置,完善了《魏律》的刑法总则部分。
《晋律》篇目较汉《九章律》增加了十一篇,而条目仅汉律的1/10。
晋律的文字比较简约,律文只有“二十篇,六百二十条,二万七千六百五十七言”,“凡律令合二千九百二十六条,十二万六千三百言,六十卷,故事三十卷”。较汉律的七百余万字是大为精简了。
作用与地位
《晋律》在中国法律发展史上有着很重要的地位,南北朝乃至隋唐的法律无不打上它的烙印。
晋律以宽简著称,是中国古代立法史上由繁入简的里程碑。晋律还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唯一通行于全国的法律,并被东晋和南朝所沿用,也是这一时期承用时间最长久的一部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