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界小型屋宇政策
歷史介紹
傳統以來,新界居民均於村落內或鄰近的私人農地或荒地之上興建房屋居住。而自英國租借新界後,有關的傳統一直延續,而以政府向居民批出「建屋牌」或以換地重批的方式進行。及至1970年代政府計劃發展新界,為了得到新界原居民的支持,當時的香港政府於1972年12月實施的「小型屋宇政策」,規定年滿18歲,父系源自1890年代新界認可鄉村[1]居民的男性香港原居民,每人一生可申請一次於認可範圍內建造一座最高3層(上限27呎/8.22米高),每層面積不超過700平方呎的丁屋,無需向政府補地價。
1972年11月29日,新界民政署長的黎敦義在向立法局宣布丁屋政策時,已強調丁屋只是一項中短期措施(interim measures)。目的是希望藉興建丁屋,讓原居民獲得環境較佳的居所,因新界當年只有7%房屋是屬於正常的永久性房屋,其餘93%統統是老舊村屋、臨時性房屋甚至是非法搭建物,故准許原居民興建丁屋是迫在眉睫。有評論認為這反映丁屋只是臨時的恩恤政策,並非承認原居民擁有特權[2]。新界民政署(現合併於民政事務總署)內部解密檔案指出港英政府當時因為遺漏「無屋住才可建丁屋」的審批條款,變成男性原居民人人可建丁屋。1977年,新界民政署作出內部檢討,報告指丁屋濫用問題嚴重,西貢民政專員指西貢有1000個丁屋申請,惟只有很小比例涉及真正住屋需要,風景較佳的西貢區和離島區的丁屋,被市區人士認為是理想度假屋。而丁屋5年禁止轉讓條款變得無效。
政府同時訂立「限制買賣轉讓條款」,規定擁有丁屋的原居民如果想把丁屋出售及轉讓予非原居民,需向政府申請作補地價,並取得地政專員書面同意,才可進行。興建丁屋的土地,只可是位於新界(包括離島)的認可村落村界內的「鄉村式發展用地」或農地。根據新界鄉議局的估計,擁有申建丁屋權利(俗稱「丁權」)的男性原居民有24萬。
1973年制訂的《差餉條例》則規定在鄉村範圍內的屋宇,包括丁屋,可獲豁免繳交差餉。1987年,政府把條例作出修訂,丁屋及村屋需取得由地政處發出的豁免紙後,才可興建。
在1972年至2011年期間,地政總署共批出36,912宗興建丁屋的申請。
改革及爭議
統合丁權
1995年8月,香港政府曾經檢討新界小型屋宇政策。雖然根據《香港基本法》第40條規定,新界原居民的原有合法傳統權益,在香港主權移交後仍然受到保護,但在1997年7月1日前,仍有大量新界原居民向香港地政總署提出興建丁屋申請,令丁屋申請一直積壓。地政總署擬於2004年4月1日開始實施「新審理丁屋申請程序」,但其後因原居民反對而暫時擱置。
合和實業主席胡應湘曾建議政府實施「丁權證券化」,讓擁有興建丁屋權的原居民,可以將發展權在市場上自由買賣,以增加新界土地供應。
由於香港可供發展的土地越來越少,為了善用土地資源,政府在2006年2月建議放寬地積比率,嘗試准許原居民興建超過3層的丁屋。政府計劃先在沙田排頭村、上禾輋村,及元朗蝦尾新村進行試驗,興建高達20層的多層丁屋,預料可提供2000個丁屋單位,希望可解決積壓的申請個案,不過建議後來不了了之。長遠而言,政府亦正研究「一次性」解決新界男丁興建丁屋的安排。
反對丁權
據一份撰寫於1980年、現已解密的新界民政署(現合併於民政事務總署)內部報告,顯示香港政府當年因漏寫若無足夠居住空間(Not adequately housed),才可獲批建丁屋的審批條款,結果因這錯誤,令新界原居民男丁人人可建丁屋。該報告又指出,丁屋政策實施5年後即1977年,已出現嚴重濫用問題。
一些非原居民的香港市民,質疑丁屋制度令新界原居民享有特權。聯合國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曾表示只有男性可享有丁權的丁屋政策,對女性造成歧視。
2012年,時任發展局長林鄭月娥指出新界原居民之丁權,不能無限期維持下去,建議2047年後停止丁屋政策,以2029年為劃界線,之後出生之新界男丁不再享有丁權,但其後因原居民反對而擱置[3]。
2013年9月12日,《大公報》認為大量內地來港新移民蜂擁而入不是造成香港住房短缺的主要原因,而是香港現有住房問題很大程度上是由於新界原居民大量非法佔用土地,以及受到「新界小型屋宇」政策的影響。
2015年,「覆核王」郭卓堅入稟香港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就丁屋政策入稟。法官周家明在2019年4月13日頒下判詞,裁定涉及政府用地的私人協約方式,或以換地方式批出的丁權違憲,但暫緩執行判決6個月。鄉議局對此表示非常遺憾及失望,表示考慮上訴。到2021年1月13日,鄉議局最後上訴得直,法庭裁定「私人協約及換地」起丁屋並不違憲,推翻原審法官2019年的裁定。鄉議局主席劉業強形容判決是「全勝」,將令建屋量有增無減。政府亦表示歡迎裁決。[4]。
參考文獻
- ↑ 認可鄉村名冊 新界鄉議局 (PDF).
- ↑ 初推出原稱只為中短期. 明報新聞網海外版-明報加西版(溫哥華). 2012-01-09 [2012-04-2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02-20).
- ↑ End small-house policy, says Lam. South China Morning Post. 2012-06-12.
- ↑ 朱棨新. 丁權案上訴|政府及鄉議局得直 私人協約或換地方式建屋無違憲. 香港01. 2021-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