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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業是是指全國科學技術名詞審定委員會公布的文化術語。

漢字是民族靈魂的紐帶,在異國他鄉謀生,漢字[1]便是一種寄託,哪怕是一塊牌匾、一紙小條,上面的方塊字會像磁鐵般地吸引着你,讓你感受到來自祖國的親切。因為那中國人的情思已經濃縮為那最簡單的橫豎撇捺[2]

目錄

名詞解釋

小企業是相對於大企業而言的概念。小企業一般是指規模較小或處於創業和成長階段的企業,包括規模在規定標準以下的法人企業和自然人企業。

中國小企業具有一些共同的特點:一是規模小,投資少,投資與見效的周期相對較短,同樣投資使用勞動力更多;二是對市場反應靈敏,具有以新取勝的內在動力和保持市場活力的能力;三是小企業環境適應能力強,對資源獲取的要求不高,能廣泛地分布於各種環境條件中;四是在獲取資本、信息、技術等服務方面處於劣勢,管理水平較低,死亡率較高。

幾種「小」企業的劃分

1.小型微利企業

提到「小型微利企業」,說的是企業所得稅相關規定。

特點不僅是小型,還要求微利,滿足條件就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相關優惠政策。

認定標準為:

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

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

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

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三個條件的企業。

目前的稅收優惠為:

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按照2.5%徵收企業所得稅;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按照5%徵收企業所得稅。綜合來看,實際稅負率最高為4.2%。

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征「六稅兩費」(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小型、微型企業

「小型、微型企業」是工信部、國家統計局、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對企業規模進行的劃分,小型、微型指規模較小的兩類企業。

不同行業劃分標準不同。

比如:零售業。從業人員3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2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5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5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目前財會領域的應用主要有:

《小企業會計準則》規定符合小型企業標準的企業,可以執行,不強制。

各地社保費的減征一般按照此文件劃分標準執行。

對金融機構與小型企業、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徵印花稅。

對金融機構向農戶、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及個體工商戶發放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

納稅人為農戶、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及個體工商戶借款、發行債券提供融資擔保取得的擔保費收入,以及為上述融資擔保提供再擔保取得的再擔保費收入,免徵增值稅。

3.小微企業

「小微企業」是泛指的概念,通常是我們習慣的說法,包括但不限於「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型企業」、「小型微利企業」等,還要看每項稅收優惠政策所指的特定對象。

也有文件直接提到此概念,比如: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擴大有關政府性基金免徵範圍的通知》(財稅〔2016〕12號)中對小微企業免徵免徵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文化事業建設費。

此文件對於小微企業的範圍沒有按照前述「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小型、微型企業」的標準來,而是以繳納義務人的每月(每季度)銷售額是否超過10萬元(30萬元)的標準為條件,未超過的就可以享受此項優惠。

4.中小微企業

「中小微企業」是在2022年3月2日剛剛公布的《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中小微企業設備器具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2號)中提到的,判斷標準即不同於既不是工信部和國家統計局的中小型企業口徑,也不同於企業所得稅中的小型微利企業的概念。

認定標準為:

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符合以下條件的企業:

(一)信息傳輸業、建築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從業人員2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億元以下或資產總額12億元以下;

(二)房地產開發經營:營業收入20億元以下或資產總額1億元以下;

(三)其他行業:從業人員1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4億元以下。

目前的稅收優惠:

500萬以上的設備、器具,在稅法原來規定的折舊年限基礎上,允許縮短折舊年限。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置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在500萬元以上的,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最低折舊年限為3年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的100%可在當年一次性稅前扣除;最低折舊年限為4年、5年、10年的,單位價值的50%可在當年一次性稅前扣除,其餘50%按規定在剩餘年度計算折舊進行稅前扣除)。

專精特新中小企業 專精特新中小企業是指具有「專業化、精細化、特色化、創新型」發展特徵,長期專注細分市場、創新實力較強、配套能力突出的中小企業。小巨人」企業,是專精特新中小企業中的佼佼者。「小巨人」企業專注於細分市場,創新能力強、成長性好,在各自產品領域逐漸形成優勢和規模,能夠為大企業、大項目提供關鍵零部件、元器件和配套產品,可以說是專精特新中小企業中的優秀代表。

專精特新內涵解釋:

「專」:專業化(主營業務專注專業)。企業專注核心業務,具備專業化生產、服務和協作配套的能力,其產品和服務在產業鏈某個環節中處於優勢地位,為大企業、大項目和產業鏈提供優質零部件、元器件、配套產品和配套服務。

「精」:精細化(經營管理精細高效)。企業經營管理精細高效,在經營管理中建立了精細高效的制度、流程和體系,實現了生產精細化、管理精細化、服務精細化,形成核心競爭力,其產品或者服務品質精良。

「特」:特色化(產品服務獨具特色)。企業針對特定市場或者特定消費群體,利用特色資源、傳統技藝、地域文化或採用獨特的工藝、技術、配方或特殊原料進行研製生產或者提供獨具特色的產品或服務,具有獨特性、獨有性、獨家生產特點,有較強影響力和品牌知名度。

「新」:新穎化(創新能力成果顯著)。企業創新能力成效顯著,具有持續創新能力,並取得比較明顯的成效,企業產品或者服務屬於新經濟、新產業領域或新技術、新工藝、新創意、新模式等方面創新成果,擁有自主知識產權,應用前景廣闊,具備較高技術含量或附加值,經濟社會效益顯著,具有良好的發展潛力。

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認定標準 同時滿足以下四項條件即視為滿足認定條件:

(一)從事特定細分市場時間達到2年以上。

(二)上年度研發費用總額不低於100萬元,且占營業收入總額比重不低於3%。

(三)上年度營業收入總額在1000萬元以上,或上年度營業收入總額在1000萬元以下,但近2年新增股權融資總額(合格機構投資者的實繳額)達到2000萬元以上。(四)評價得分達到60分以上或滿足下列條件之一:

1.近三年獲得過省級科技獎勵,並在獲獎單位中排名前三;或獲得國家級科技獎勵,並在獲獎單位中排名前五。

2.近兩年研發費用總額均值在1000萬元以上。

3.近兩年新增股權融資總額(合格機構投資者的實繳額)6000萬元以上。

4.近三年進入「創客中國」中小企業創新創業大賽全國500強企業組名單。

「小」企業的其他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一、增值稅

(一)小規模納稅人

根據《關於明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號)、《關於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有關征管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號)的規定:

1.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簡稱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下同)的,免徵增值稅。

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但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後未超過10萬元的,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取得的銷售額免徵增值稅。

2.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徵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小規模納稅人取得應稅銷售收入,適用1號公告第二條規定的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政策的,應按照1%徵收率開具增值稅發票。納稅人可就該筆銷售收入選擇放棄減稅並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即可開1%也可開3%)。

(二)一般納稅人

根據《關於進一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力度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力度有關征管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4號)的規定:

自2022年4月1日起,加大小微企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力度,將先進制造業按月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政策範圍擴大至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含個體工商戶,下同),並一次性退還小微企業存量留抵稅額。

1.增量留抵

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可以自2022年4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在2022年12月31日前,退稅條件按照本公告第三條規定執行。即2022年12月31日前小微企業增量留抵退稅取消「退稅門檻」:與2019年3月31日相比連續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均>0,且第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50萬元。

2.存量留抵

符合條件的微型企業,可以自2022年4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符合條件的小型企業,可以自2022年5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

留抵退稅政策里的小微企業,按照《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和《金融業企業劃型標準規定》(銀髮〔2015〕309號)中的營業收入指標、資產總額指標確定。

對於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和銀髮〔2015〕309號文件所列行業以外的納稅人,以及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文件所列行業但未採用營業收入指標或資產總額指標劃型確定的納稅人,微型企業標準為增值稅銷售額(年)100萬元以下(不含100萬元);小型企業標準為增值稅銷售額(年)2000萬元以下(不含2000萬元)。

二、企業所得稅

(一)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

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落實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6號)、《關於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6號)、《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3號)的規定: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1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實際稅負2.5%);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實際稅負5%)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落實支持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8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落實支持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5號)的規定: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實際稅負5%)

(二)中小微企業設備器具一次性扣除

根據《關於中小微企業設備器具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2號)的規定:

中小微企業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置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在500萬元以上的,按照單位價值的一定比例自願選擇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其中,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最低折舊年限為3年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的100%可在當年一次性稅前扣除;最低折舊年限為4年、5年、10年的,單位價值的50%可在當年一次性稅前扣除,其餘50%按規定在剩餘年度計算折舊進行稅前扣除。企業選擇適用上述政策當年不足扣除形成的虧損,可在以後5個納稅年度結轉彌補,享受其他延長虧損結轉年限政策的企業可按現行規定執行。

公告所稱中小微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符合以下條件的企業:

(1)信息傳輸業、建築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從業人員2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億元以下或資產總額12億元以下;

(2)房地產開發經營:營業收入20億元以下或資產總額1億元以下;

(3)其他行業:從業人員1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4億元以下。

三、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100萬元以內個人所得稅減半徵收

根據《關於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6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落實支持個體工商戶發展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5號)的規定: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對個體工商戶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在現行優惠政策基礎上,減半徵收個人所得稅。

四、六稅兩費減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3號)、《關於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0號)的規定: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以及宏觀調控需要確定,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可以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征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六稅兩費里小微企業指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優惠對象包括小規模納稅人(含個獨、合夥、個體工商戶)、一般納稅人中的個體工商戶和小型微利企業,但不包括一般納稅人中的個獨、合夥企業。

五、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免徵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擴大有關政府性基金免徵範圍的通知》(財稅〔2016〕12號)的規定:

自2016年2月1日起,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免徵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

優惠對象是月銷售額不超過10萬的繳納義務人,享受對象可以是一般納稅人。

六、暫免徵收小微企業殘保金

根據《關於延續實施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23年第8號)的規定: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延續實施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分檔減繳政策。其中: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達到1%(含)以上,但未達到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比例的,按規定應繳費額的50%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在1%以下的,按規定應繳費額的90%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在職職工人數在30人(含)以下的企業,繼續免徵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七、間接優惠

通過對金融企業進行優惠,促進小型企業、微型企業融資。

(一)根據《關於租入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90號)和《關於在新辦納稅人中實行增值稅專用發票電子化有關事項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2號)的規定: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納稅人為農戶、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及個體工商戶借款、發行債券提供融資擔保取得的擔保費收入,以及為上述融資擔保提供再擔保取得的再擔保費收入,免徵增值稅。

(二)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小微企業融資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77號)和《關於在新辦納稅人中實行增值稅專用發票電子化有關事項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2號)的規定:

自2017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向農戶、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及個體工商戶發放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

(三)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小微企業融資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77號)、《關於在新辦納稅人中實行增值稅專用發票電子化有關事項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2號)和《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的規定: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與小型企業、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徵印花稅。

小微企業指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的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

八、製造業中小微企業延緩繳納部分稅費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關於製造業中小微企業延緩繳納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稅費有關事項的公告》(2021年第30號)、《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關於延續實施製造業中小微企業延緩繳納部分稅費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公告2022年第2號)、《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關於製造業中小微企業繼續延緩繳納部分稅費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公告2022年第17號)的規定:

自2022年9月1日起,按照《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關於延續實施製造業中小微企業延緩繳納部分稅費有關項的公告》(2022年第2號)已享受延緩繳納稅費50%的製造業中型企業和延緩繳納稅費100%的製造業小微企業,其已緩繳稅費的緩繳期限屆滿後繼續延長4個月。延緩繳納的稅費包括所屬期為2021年11月、12月,2022年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繳納)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繳納)已按規定緩繳的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國內增值稅、國內消費稅及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以及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時繳納的稅費。

製造業中型企業是指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行業門類為製造業,且年銷售額2000萬元以上(含2000萬元)4億元以下(不含4億元)的企業。製造業小微企業是指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行業門類為製造業,且年銷售額2000萬元以下(不含2000萬元)的企業。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