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體
客體(英語: object ),可感知或可想象到的任何事物。客體既包括客觀存在並可以主觀感知的事物(具體的如樹木、房屋,抽象的如物價、自由),也包括思維開拓的事物 (如神話人物)(來自《GB/T15237.1-2000術語工作 詞彙 第1部分:理論與應用》3.1.1 客體)。[1]
客體 | |
---|---|
客體是相對於主體而言的。處於客體的事物,當作用於某一具體事物出現或者具體到某一事物的時候,就會衍化為主體的形態,其它與之處於關係的物,就變成了客體。處於主體的事物,在進行主體的客體層面分析於其它事物的關係面聯繫的時候,會在演示層面上表現為客體的形態,客體簡單來說就是自己接觸的但不屬於自己的實體。[2]
目錄
基本信息
概述
1·與主體相對應的存在(nonego);
2·對象(coverage●object●objective●subject●subject matter●target);
3·哲學上指主體以外的客觀事物,是主體認識和實踐的對象;
4·法律關係的客體是指法律關係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一般來說,它包括物、行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
基本解釋
英譯:object
哲學術語,指存在於主體之外的客觀事物。
詳細解釋
釋義:(1).指外界事物,是主體的認識對象和活動對象。
【出處】;梁啓超 《新民說·論私德》:"對於私人之交涉,與對於公人之交涉,其客體雖異,其主體則同。"
釋義:(2).指次要的人或事物。
【出處】:章炳麟 《駁康有為論革命書》:"今日 廣西 會黨,則知己為主體,而西人為客體矣。"
哲學定義
主客體的關係存在,人們是為了呈現事物。呈現事物,得自於人們對事物的描述,人們在描述某一事物時,在印象里就有了事物的形態,而襯托出這個印象中的事物形態,使之有所差別的事物,就是事物區別,事物相互的影響證明了事物形態區別的存在,存在的形態區別又體現出了具體的事物。存在的事物區別的一切事物,就是存在的客體,印象里的事物的形態就是存在着的主體。
人們通過對這種主客關係的表達描述,也就呈現了事物的關係發生。主客關係是人為的定位,也是自然生命意識出現後的存在,人們在相互影響的事物環境裡切入一點來描述具體的事物時,其主體與客體就已經相互作用了。人們對存在着的關係的作用表達,在進行人為的認識和描述時,也就是主體與客體的關係進行時。
自然客體 意識的自然的客體,是處於意識里的一切自然事物,地理環境、氣候條件、物質基礎這些都是自然的客體存在形式。以主體存在的生命的意識對所有自然的客體的認識就是自然的全部內容。意志的社會的客體,是除卻了人之外存在的一切,以意志的人為主體對所有一切存在的客體的認識就是社會的全部內容。生命存在的世界的客體,是與存在的生命相關的所有,以生命為主體對所有與生命有關的事物就是世界的全部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