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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證據是中國科技名詞,屬於科技術語。

漢文字是世界上唯一沒有間斷的古老文字系統[1],直到現在我們仍在使用。其不單是人們日常生活中的表述用具,更是五千年悠久文明的記錄者、傳承者。可以說,漢文字是中華民族古老悠久、博大精深文明的「活化石[2]」。

目錄

名詞解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準則》的規定,審計證據是指審計人員獲取的能夠為審計結論提供合理基礎的全部事實,包括審計人員調查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相關情況和對確定的審計事項進行審查所獲取的證據。審計人員應當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獲取審計證據。

審計證據是審計意見的支柱,是審計人員形成審計結論的基礎,是評價審計事項的事實根據,也是解除或追究被審計人經濟責任的依據,在控制審計工作質量中起到了關鍵的作用。

審計證據的種類

審計證據主要包括下列種類:

(一)書面證據

書面證據是註冊會計師通過實施測試程序和運用不同的方法所獲取的以書面資料為存在形式的審計證據,諸如:有關的原始憑證、記賬憑證、會計賬簿、各種明細項目表、各種合同、會議記錄和文件、函件、通知書、報告書、聲明書、程序手冊等。書面證據是註冊會計師收集的數量最多、範圍最廣的一種證據。註冊會計師發表審計意見基本上都以書面證據為基礎。

就實物資產的所有權而言,也許註冊會計師看到納入盤存清點的實物中包括外單位寄存的實物、被審計單位經營性租入的設備、已售出待發運的商品。毋庸置疑,這些實物的所有權與被審計單位毫不相干。因此,實物證據不能證實資產價值和所有權的認定,可以說是它的一種局限性,這種局限性需要通過另行審計並取得其他形式的審計證據方可得以完善補充。

(二)實物證據

實物證據是指註冊會計師通過實地觀察和參加清查盤點所獲得的,用以證明有關實物資產是否存在的證據。實物證據對某項實物資產是否存在的證明力最強,效果最為顯著。它可以對該實物的狀態、數量、特徵給予有力的證明。因此,在對現金、存貨、固定資產等項目進行審計時,註冊會計師首先考慮通過清查、監督或參與盤點來取得實物證據以證明它們是否存在。

(三)視聽證據

視聽證據是我國一種獨立的證據種類,是指通過錄音、錄像所記載的聲音、語言、形象或行為等來證明案件事實的審計證據。

(四)電子證據

電子證據是指以錄音帶、錄像帶、磁帶及其他電子計算機儲存形式存在的、用於證明審計事項的證據。隨着科學技術和審計技術方法的發展,此類證據將成為經常運用的審計證據。

(五)口頭證據

口頭證據是經註冊會計師詢問而由被審計單位有關人員或其他人員進行口頭答覆所形成的審計證據。在審計過程中,註冊會計師往往要就以下事項向有關人員進行詢問:①被審事項發生時的實況;②對特別事項的處理過程;③採用特別會計政策和方法的理由;④對舞弊事實的追溯調查;⑤可能事項的意見或態度等等。

通常,口頭證據本身不能完全證明事實的真相,因為被調查或詢問人可能有意隱瞞實情或由於對過去事情記憶上的模糊或遺漏而導致口頭證據不準確、不完整。因此,獲取口頭證據的同時,還應實施其他審計程序以獲取其他形式的審計證據。

(六)環境證據

環境證據亦稱狀況證據,是指影響被審事項的各種環境事實。環境證據一般不屬於基本證據,不能用於直接證實有關被審事項,但它可以幫助註冊會計師了解被審事項所處的環境或發展的狀況,為判斷被審事項和確證已收集其他證據的程度提供依據,因而,環境證據仍然是註冊會計師進行判斷所必須掌握的資料。

環境證據最突出的特點是它能幫助註冊會計師正確評價有關資料所反映信息在總體或大體上的可靠程度,亦即它對證實總體合理性這一審計目標有着積極的意義。通常,運用調查、詢問和觀察等手段是註冊會計師獲取環境證據的有效途徑。

審計證據的兩大特徵

充分性和適當性是審計證據的兩個重要特徵,兩者缺一不可。

(一)審計證據的充分性

審計證據充分性的實質性要求是指要求審計人員根據所獲證據足以對被審計對象提出一定程度保證的結論,是對審計證據數量的要求,主要與審計人員確定的樣本量有關。例如,對特定項目實施某一選定的審計程序,從100個樣本中獲得的證據比從50個樣本中獲得的證據更充分。

審計人員需要獲取的審計證據的數量受錯報風險的影響,並受到錯報發生的可能性以及記錄金額的重要性的影響。當被審計單位的重要性水平被設在低水平的時,就需要更多的審計證據。重要賬戶餘額或交易被發現包含一定數量錯報時,需要收集比那些沒有發現錯報賬戶更多的實質性證據。具體地說,在可接受的審計風險一定的情況下,重大錯報風險越大,就應實施越多的測試工作,將檢查風險降到可接受水平,以將審計風險控制在可接受的低水平範圍內,就應該收集更多的審計證據。

(二)審計證據的適當性

審計證據的適當性是對審計證據質量的衡量,其核心內容包括審計證據的相關性和可靠性,只有相關且可靠的審計證據才是高質量的。

1、審計證據的相關性

強調審計證據的相關性,在於保證審計人員取證時,目標明確,有的放矢,以提高審計證據的有效性。所以審計人員在收集和評價審計證據過程中,不僅要對審計證據是否客觀存在相關性作出判斷,還應對審計證據是否存在相關性作出正確評判。

審計證據是否相關必須結合具體審計目標來考慮,也就是說,審計證據要有證明力,必須與審計目標相關。如審計過程中懷疑被審計單位發出存貨卻沒有給顧客開具發票,需要確定銷售收入是否完整。就應當從發貨單中選取樣本,追查與每張發貨單相應的銷售發票副本,以確定是否每張發貨單均已開具發票。若我們從銷售發票副本中選取樣本,並追查至與每張發票相應的發貨單,由此所獲得的證據與完整性目標就不相關。

2、審計證據的可靠性

審計證據的可靠性是指證據的可信程度。如審計人員親自檢查存貨所獲得的證據,就比被審計單位直接提供的存貨數據更可靠。

審計證據的可靠性受其來源和性質的影響,並取決於獲取審計證據的具體環境。在判斷審計證據的可靠性時,通常應考慮下列原則:

(1)從外部獨立來源獲取的審計證據比從其他來源獲取的審計證據更可靠。因為此類證據未經被審計單位的經手,從而減少變造、更改憑證或業務記錄的可能性,因而其證明力更強。如從銀行取得的詢證函回函、應收賬款詢證函回函等。

(2)內部控制有效時生成的審計證據比內部控制薄弱時生成的審計證據理可靠。如果被審計單位有着健全的內部控制且在日常管理中得到一貫的執行,會計記錄的可依賴程度將會增加。反之,則可靠性就會大大降低。

(3)直接獲取的審計證據比間接獲取或推論得出的審計證據更可靠。

(4)以文件記錄形式(包括紙質、電子或其他介質)存在的審計證據比口頭形式的審計證據更可靠。

(5)從原件獲取的審計證據比從複印、傳真或通過拍攝、數字化或其他方式轉化成電子形式的文件獲取的審計證據更可靠。

(三)充分性和適當性之間的關係

充分性和適當性是審計證據的兩個重要特徵,兩者缺一不可,只有充分且適當的審計證據才是有證明力的。

審計人員獲取的審計證據的數量也受審計質量的影響。審計證據質量越高,需要的審計證據數量可能越少。也就是說,審計證據的的適當性會影響審計證據的充分性。需要補充的是,儘管審計證據的充分性和適當性相關,但如果審計證據的質量存在缺陷,僅獲取更多的審計證據可能無法彌補其質量上的缺陷。

審計證據的考慮因素

註冊會計師判斷審計證據是否充分、適當,應當考慮下列主要因素:

(一)審計風險;

(二)具體審計項目的重要程度;

(三)註冊會計師及其業務助理人員的審計經驗;

(四)審計過程中是否發現錯誤或舞弊;

(五)審計證據的類型與獲取途徑。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