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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準則是中國科技名詞。

世界上所有的國家中,只有我們中國的文化[1]是始終沒有間斷過的傳承下來,也只有 「漢字」是世界上唯一的古代一直演變過來沒有間斷過的文字形式[2]

目錄

名詞解釋

審計準則,又稱審計標準,或稱職業準則,是專業審計人員在實施審計工作時必須恪守的最高行為準則,它是審計工作質量的權威性判斷標準。

審計準則是對審計業務中一般公認的慣例加以歸納而形成的,是審計人員在實施審計過程中必須遵守的行為規範,是評價審計質量的依據。審計準則是審計理論與審計實踐聯結的紐帶和橋粱,反映了社會對審計實踐的需求,是審計實踐最佳實務的提煉和升華。審計結論是否客觀公正,是否取信於公眾,歸根到底在於審計人員是否按照審計準則的要求實施審計。

審計準則的產生迎合了來自兩個方面的要求:

·一是來自於審計職業界內部為審計人員提供工作標準和指南,規範審計人員資格條件和工作方式的要求;

·二是來源於審計職業界外部為審計服務使用者提供審計工作質量評價依據的要求。

我國審計準則根據審計主體和作用範圍的不同,可以分為國家審計準則、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和內部審計準則3類。

審計準則的作用如下:

①是衡量審計質量的尺度;

②是確定和解脫審計責任的依據;

③是審計組織與社會進行溝通的媒介;

④是完善審計組織內部管理的基礎。

另外,審計準則的頒布也為解決審計爭議提供了仲裁標準,為審計教育明確了方向和目標。

審計準則的結構

1、不同的審計主體應有不同的審計準則――國家審計、內部審計、社會審計。

2、不同性質的審計業務應有不同的審計準則――審計、驗資等。

3、不同層次的審計行為應有不同層次形式的審計準則――基本準則、具體準則等。

國家審計準則

2010年9月1日,審計署頒布了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準則》(以下簡稱《審計準則》),自2011年1月1日施行。國家審計準則是審計署制定的用於約束和指導國家審計機關的審計人員開展審計工作的行為規範和衡量審計工作質量的基本尺度,深刻領會和熟練掌握《審計準則》,對於提升審計工作質量和水平,有着重要的現實意義。

修訂的意義

《審計準則》的修訂和頒布,是繼審計法和審計法實施條例修訂後我國審計法制建設的又一件大事,是完善我國審計法律制度的重大舉措,是國家審計準則體系建設史上一個重要的里程碑,對規範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執行審計業務的行為,保證審計質量,防範審計風險,發揮審計保障國家經濟和社會健康運行的「免疫系統」功能有十分重大的意義。《審計準則》適用於審計機關開展的各項審計業務,對執行審計業務基本程序作了系統規範,體現了很強的綜合性;《審計準則》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為指針,堅持運用科學的審計理念和先進的審計技術方法,體現了很強的科學性;《審計準則》系統總結了我國國家審計二十多年來的實踐經驗,將行之有效的做法確定下來,體現了很強的實用性;《審計準則》充分借鑑國際政府審計準則的內容和外國審計機關有益做法,體現了很強的國際性。

修訂的必要性

近些年來,我國社會經濟形勢發生了深刻變化,審計工作也得到了深入發展。一是審計法和審計法實施條例修訂後,原有準則需做相應修訂,以便與審計法律法規保持一致。二是近年來,各級審計機關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樹立科學審計理念,不斷加大審計監督力度,創新審計監督方式方法,積累了許多經驗,需要加以總結並通過準則予以規定。三是審計實踐也證明,原有準則中的一些規定不能完全適應新形勢下審計工作發展要求,同時原有準則體系比較龐雜,有些準則間部分內容存在交叉重複。原有的準則和規定不能適應審計工作要求,需要加以修訂。

修訂遵循的原則

(一)依照審計法和審計法實施條例的規定,與原有準則保持一定連續性。2006年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的審計法和2010年國務院修訂的審計法實施條例對審計機關的審計職責、審計權限和審計程序等都作出了一些新的規定。此次修訂的《審計準則》,作為部門規章,嚴格依照了審計法和審計法實施條例的規定,並明確了執行的具體要求,確保審計法律法規全面貫徹落實。同時,對於原有準則,特別是《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質量控制辦法(試行)》中一些經過實踐證明比較成熟的規定,均吸收到修訂後的《審計準則》中,保持審計規範的連續性和穩定性。

(二)總結多年來審計實踐經驗,體現中國國家審計特色。近年來,在各級黨委、政府的正確領導下,各級審計機關堅持「依法審計、服務大局、圍繞中心、突出重點、求真務實」的審計工作方針,認真履行法定審計職責,創新審計工作方式方法,在監督財政財務收支真實、合法基礎上,全面推進績效審計,深入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加強專項審計調查和跟蹤審計,嚴肅查處重大違法行為,注重從體制、機制、制度和政策層面發現和分析問題並提出審計建議,加大公布審計結果力度,促進被審計單位整改,較好地發揮了審計監督的建設性作用。實踐證明,這些基本做法和經驗是符合我國國情和審計工作發展要求的。修訂的《審計準則》主要從我國實際出發,立足於總結審計實踐經驗,體現中國國家審計的特色。

(三)借鑑外國政府審計準則的有益內容,努力與國際通行做法相銜接。國際審計組織和有的外國審計機關相繼頒布了審計準則,其中有些基本審計理念和技術方法對我國審計機關也有借鑑意義。此次修訂準則,重點借鑑了外國政府審計準則的有益內容,並適當參考了社會審計和內部審計準則的相關要求。一方面,有利於完善我國審計規範,推動審計事業發展;另一方面,借鑑外國政府審計的一些好的內容,努力使修訂的《審計準則》與國際通行做法相銜接,便於加強國際審計交流與合作。

(四)堅持約束與指導相結合,增強《審計準則》的指導作用。修訂的《審計準則》適用於中央到縣的各級審計機關,適用於審計機關開展的各項審計業務。考慮到各地實際情況和審計項目的不同特點,修訂的《審計準則》堅持約束與指導相結合的原則,將一些條款設定為約束性條款、一些條款設定為指導性條款,注重對執行審計業務過程中相關實質性環節的管理和指導,增強《審計準則》的適用性和指導作用,便於各級審計機關和廣大審計人員貫徹執行。

《審計準則》的體系結構

修訂前的國家審計準則體系由一個國家審計基本準則、若干個通用審計準則和專業審計準則構成。這種體系結構比較零散,相關準則間的內容存在交叉,不便於審計人員系統學習和掌握。此次修訂,參考《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質量控制辦法(試行)》的體系結構,將原有國家審計基本準則和通用審計準則規範的內容統一納入《審計準則》,形成一個完整單一的國家審計準則。在審計準則的下一層次研究開發審計指南,進一步細化相關審計業務操作的具體要求。據此構建起由憲法、審計法和審計法實施條例、審計準則和審計指南等不同級次規定組成的審計法律規範體系。

按照上述體系結構,《審計準則》正文分為七章,即總則、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審計計劃、審計實施、審計報告、審計質量控制和責任、附則。共200條。同時,《審計準則》在吸收原有審計準則和相關規定中能夠繼續適用的內容後,廢止了審計署以前發布的28項審計準則和相關規定,並在《審計準則》附件中列明了廢止的規定名稱。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