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
問題介紹
農業人口可以購買城鎮住房,而作為非農業人口的城鎮居民則不得購買農村宅基地,農村宅基地也無法交易,並且農村村民出賣住宅後,無法再申請宅基地。但在經濟槓桿下小產權房和相關糾紛屢禁不絕。空心房亦是地方政府難以消滅的社會問題。
由於一些老農村有性別歧視,女性申請宅基地較為困難,同時女性失去土地權益的情況在增加[1]。根據第三次中國婦女地位調查顯示顯示一些現象:
- 2010年農業戶口的農村婦女有分土地的比例為78.6%,比男性低9.4%。
- 已婚婦女有地的占79.8 % , 比已婚男性低10.2%
- 未婚女性名下有地的占58.9% ,比同類男性低14.6%
- 未婚且18~29 歲年輕女性有地比例最低,僅為 57.9%。
通常成因為內陸省份一些村委會依然由較老觀念的老輩把持,認為家庭財產有關事務應該以父系傳承為主,女性名下若有東西隨著她外嫁也將成為「別人的」等怪異觀念,所以不依照法規行事而未婚女性尤其被村委會「防備」不會輕易配地,很多鄉村婦女也沒有法律觀不知申訴自身權益,以為傳統便習以為常,[2]其實《婦女權益保障法》第32條規定,婦女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徵收或者徵用補償費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男女同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
2010年代中國各地開始推行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目標主要有三個:
- 讓農民居有其屋。
- 實現農民的宅基地確權,開始採權狀證書制度,明晰以往一些地界尺寸不清、繼承模糊的亂象。
- 收回空置宅基地,開始解決空心房。
其中讓農民「居有其屋」是宅基地制度改革的根本前提,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基本制度安排和社會保障。雖然大量農民在城市化過程中進城務工經商乃至在城市居住,但進城的主要是青壯年勞動力,且在城市定居有困難,所以農地和宅基地仍是農民根本的社會保障。實現農民的宅基地財產權一般是通過抵押獲得貸款的權利,以及通過經營獲得收入的權利;但前者的困難是中央政策明確要求不允許農民販賣農地承包權和宅基地使用權,此為法定公產不是私人財產,所以抵押擔保不可能實現;而後者的問題是只有城中村、城鄉結合部及少數沿海發達地區農村的宅基地才有通過經營獲得收入的可能,而且在宅基地制度改革之前這些地方的農民已通過宅基地經營獲得收入。政府動員農民騰退多餘宅基地的目的是希望在建設用地增減掛鈎制度中,通過騰退多餘宅基地將農村宅基地轉為耕地,騰出的指標用於增加城鎮建設用地。[3]
參考文獻
- ↑ 又一例!浙江金華婦女無權分宅基地:一直都是兒子才分地. 鳳凰新聞. 2016-09-24 [2017-04-0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4-06) (簡體中文).
- ↑ 引用錯誤:無效的
<ref>
標籤, 未定義名稱為so0741
的參考文獻內容文字。 - ↑ 2019年起農村土地趨嚴的重大變革. [2019-08-2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