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
问题介绍
农业人口可以购买城镇住房,而作为非农业人口的城镇居民则不得购买农村宅基地,农村宅基地也无法交易,并且农村村民出卖住宅后,无法再申请宅基地。但在经济杠杆下小产权房和相关纠纷屡禁不绝。空心房亦是地方政府难以消灭的社会问题。
由于一些老农村有性别歧视,女性申请宅基地较为困难,同时女性失去土地权益的情况在增加[1]。根据第三次中国妇女地位调查显示显示一些现象:
- 2010年农业户口的农村妇女有分土地的比例为78.6%,比男性低9.4%。
- 已婚妇女有地的占79.8 % , 比已婚男性低10.2%
- 未婚女性名下有地的占58.9% ,比同类男性低14.6%
- 未婚且18~29 岁年轻女性有地比例最低,仅为 57.9%。
通常成因为内陆省份一些村委会依然由较老观念的老辈把持,认为家庭财产有关事务应该以父系传承为主,女性名下若有东西随著她外嫁也将成为“别人的”等怪异观念,所以不依照法规行事而未婚女性尤其被村委会“防备”不会轻易配地,很多乡村妇女也没有法律观不知申诉自身权益,以为传统便习以为常,[2]其实《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2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男女同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2010年代中国各地开始推行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目标主要有三个:
- 让农民居有其屋。
- 实现农民的宅基地确权,开始采权状证书制度,明晰以往一些地界尺寸不清、继承模糊的乱象。
- 收回空置宅基地,开始解决空心房。
其中让农民“居有其屋”是宅基地制度改革的根本前提,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基本制度安排和社会保障。虽然大量农民在城市化过程中进城务工经商乃至在城市居住,但进城的主要是青壮年劳动力,且在城市定居有困难,所以农地和宅基地仍是农民根本的社会保障。实现农民的宅基地财产权一般是通过抵押获得贷款的权利,以及通过经营获得收入的权利;但前者的困难是中央政策明确要求不允许农民贩卖农地承包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此为法定公产不是私人财产,所以抵押担保不可能实现;而后者的问题是只有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及少数沿海发达地区农村的宅基地才有通过经营获得收入的可能,而且在宅基地制度改革之前这些地方的农民已通过宅基地经营获得收入。政府动员农民腾退多余宅基地的目的是希望在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制度中,通过腾退多余宅基地将农村宅基地转为耕地,腾出的指标用于增加城镇建设用地。[3]
参考文献
- ↑ 又一例!浙江金华妇女无权分宅基地:一直都是儿子才分地. 凤凰新闻. 2016-09-24 [2017-04-0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4-06) (简体中文).
- ↑ 引用错误:无效
<ref>
标签;未给name属性为so0741
的引用提供文字 - ↑ 2019年起农村土地趋严的重大变革. [2019-08-2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