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主菜单

求真百科

宁德市监察委员会

来自 搜狐网 的图片

宁德市监察委员会宁德市机构改革组建的新部门,通过将市监察局的职责,市人民检察院有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及预防职务犯罪等职责整合,组建市监察委员会,与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责,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不再保留市监察局。

2018年1月23日,宁德市监察委员会正式挂牌成立。至此,宁德市、县(市、区)两级监察委员会组建工作全部完成,标志着宁德市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

现任中共宁德市委常委、宁德市纪委书记,宁德市监察委员会主任:空缺

目录

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市党的纪律检查工作;依照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等职责;

二、负责全市监察工作;依照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三、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宣传教育工作;

四、负责综合分析全市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1]工作情况,对纪检监察工作重要政策理论及实践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五、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和防逃工作;

六、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全市纪检监察系统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组织建设的综合规划、政策研究、制度建设和业务指导;

七、完成市委和省纪委监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内设机构

市纪委监委机关设17个内设机构:

(一)市纪委办公室(监委办公室)

(二)组织

(三)宣传部

(四)政策法规研究室

(五)党风政风监督室

(六)信访

(七)案件监督管理室

(八)第一纪检监察室

(九)第二纪检监察室

(十)第三纪检监察室

(十一)第四纪检监察室

(十二)第五纪检监察室

(十三)第六纪检监察室

(十四)第七纪检监察室

(十五)第八纪检监察室

(十六)案件审理室

(十七)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

另:还设有机关党委。

监察改革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党中央确定的《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在认真总结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一、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职权。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和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

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监察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

二、监察委员会按照管理权限,对本地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监督检查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调查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并作出处置决定;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为履行上述职权,监察委员会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措施。

三、在试点工作中,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第三条、第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以及第二编第二章第十一节关于检察机关对直接受理的案件进行侦查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九条第五项关于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的规定。其他法律中规定由行政监察机关行使的监察职责,一并调整由监察委员会行使。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改革试点方案的要求,切实加强党的领导,认真组织实施,保证试点工作积极稳妥、依法有序推进。

监察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章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现任领导

主任

邓伟斌

副主任

林海、李琳(女)

委员

苏吴淞、施少勇、黄祖峰、胡宁(女)。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