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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德市監察委員會

來自 搜狐網 的圖片

寧德市監察委員會寧德市機構改革組建的新部門,通過將市監察局的職責,市人民檢察院有關查處貪污賄賂、失職瀆職及預防職務犯罪等職責整合,組建市監察委員會,與市紀律檢查委員會合署辦公,履行紀檢、監察兩項職責,實行一套工作機構、兩個機關名稱。不再保留市監察局。

2018年1月23日,寧德市監察委員會正式掛牌成立。至此,寧德市、縣(市、區)兩級監察委員會組建工作全部完成,標誌着寧德市深化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取得階段性成果。

現任中共寧德市委常委、寧德市紀委書記,寧德市監察委員會主任:空缺

目錄

主要職責

一、負責全市黨的紀律檢查工作;依照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履行監督、執紀、問責等職責;

二、負責全市監察工作;依照法律規定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

三、負責組織協調全市全面從嚴治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宣傳教育工作;

四、負責綜合分析全市全面從嚴治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1]工作情況,對紀檢監察工作重要政策理論及實踐問題進行調查研究;

五、負責組織協調全市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和防逃工作;

六、根據幹部管理權限,負責全市紀檢監察系統領導班子建設、幹部隊伍建設和組織建設的綜合規劃、政策研究、制度建設和業務指導;

七、完成市委和省紀委監委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市紀委監委機關設17個內設機構:

(一)市紀委辦公室(監委辦公室)

(二)組織

(三)宣傳部

(四)政策法規研究室

(五)黨風政風監督室

(六)信訪

(七)案件監督管理室

(八)第一紀檢監察室

(九)第二紀檢監察室

(十)第三紀檢監察室

(十一)第四紀檢監察室

(十二)第五紀檢監察室

(十三)第六紀檢監察室

(十四)第七紀檢監察室

(十五)第八紀檢監察室

(十六)案件審理室

(十七)紀檢監察幹部監督室

另:還設有機關黨委。

監察改革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為了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根據黨中央確定的《關於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在認真總結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經驗的基礎上,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決定: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

一、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設立監察委員會,行使監察職權。將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監察廳(局)、預防腐敗局和人民檢察院查處貪污賄賂、失職瀆職以及預防職務犯罪等部門的相關職能整合至監察委員會。

監察委員會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監察委員會主任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由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監察委員會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監察委員會負責,並接受監督。

二、監察委員會按照管理權限,對本地區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依法實施監察;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監督檢查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以及道德操守情況,調查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行為並作出處置決定;對涉嫌職務犯罪的,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為履行上述職權,監察委員會可以採取談話、訊問、詢問、查詢、凍結、調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驗檢查、鑑定、留置等措施。

三、在試點工作中,暫時調整或者暫時停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第三條、第十八條、第一百四十八條以及第二編第二章第十一節關於檢察機關對直接受理的案件進行偵查的有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五條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第六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五十九條第五項關於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監察工作的規定。其他法律中規定由行政監察機關行使的監察職責,一併調整由監察委員會行使。

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改革試點方案的要求,切實加強黨的領導,認真組織實施,保證試點工作積極穩妥、依法有序推進。

監察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三章規定監察機關對下列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進行監察:

(一)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業聯合會機關的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三)國有企業管理人員;

(四)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現任領導

主任

鄧偉斌

副主任

林海、李琳(女)

委員

蘇吳淞、施少勇、黃祖峰、胡寧(女)。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