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短缺
名词解释
存货短缺是企业在存货采购过程中,由于供货单位少发、运输途中合理损耗以及运输部门原因,造成的到货数量小于发票数量的情况。由于计量收发差错等原因造成存货短缺,应先扣除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将净损失计入管理费用。
存货短缺的账务处理
1、如果属于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存货毁损
应先作为“待处理财产损溢”进行核算,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先扣除处置收入(如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然后将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具体会计处理可以参考如下: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库存商品
然后经过报经批准后
借:银行存款
其他应收款
营业外支出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2、如果属于计量收发差错和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存货短缺
应先作为“待处理财产损溢”进行核算,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应先扣除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将净损失计入管理费用。
具体会计处理可以参考如下: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然后经过报经批准后
借:银行存款
其他应收款
管理费用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3、外购存货发现短缺
在验收入库时发现短缺,查明原因为供货方少付造成的应通知供货方确认:
借:原材料(按实收)
贷:应付账款——某某公司
对方补货后:
借:原材料
贷:应付账款——某某公司
在验收入库时仓管粗心没有发现短缺已经记账,事后发现短缺,查明原由于供货方少付造成的,通知供货方确认后的处理:
借:应付账款——xx公司
贷:原材料
对方补货后:
借:原材料
贷:应付账款——某某公司
“待处理财产损溢”是会计科目的一种,属于资产类账户,核算企业在清查财产过程中已经查明的各种财产物资的盘盈、盘亏和毁损。“待处理财产损溢”是资产类过渡科目,借方登记存货的盘亏、毁损金额及盘盈的转销金额,贷方登记存货的盘盈金额及盘亏的转销金额,期末没有余额。
存货含义
存货指的是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或物料等,包括各类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或库存商品以及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委托加工物资等。
存货短缺的涉税处理
存货短缺业务增值税处理
1、已抵扣的增值税是否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的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若企业发生存货毁损属于非正常损失情形,则涉及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已抵扣的增值税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十条规定:
“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若企业发生存货损失属于非正常损失情形,其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扣除。
存货短缺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
实务中,存货损失的类型可分为存货盘亏损失、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以及存货被盗损失。存货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扣除时,需按照具体的存货损失情形准备相关证据资料,包括以下情形:
一、发生存货盘亏损失
政策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六条
存货盘亏损失,为其盘亏金额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存货计税成本确定依据;
2.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3.存货盘点表;
4.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二、发生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
政策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七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
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2.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3.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4.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纳税人应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三、存货被盗损失
政策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八条
存货被盗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2.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
3.涉及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应有赔偿情况说明等。
参考文献
- ↑ 【荐读】细数中国传统文化元素 “一二三四五” ,搜狐,2018-02-11
- ↑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汉字2022-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