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關係
婚姻關係
【注音】hūn yīn guān xī
【釋義】是根據法律結成夫妻的關係,一般是指一夫一妻制的夫妻關係。
在我國,根據2001年4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我國「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成立法律特徵
一、結婚的主體是男女兩性法。像不是由男女兩性生理差別的結合,便不構成結婚法。
二、結婚行為是法律行為法。像申請結婚的雙方當事人必須遵守法律的規定,履行法律規定的程序,否則,婚姻關係不產生法律後果,即:不受法律保護的無效婚姻法。
三、結婚行為的法律後果是,確立雙方的夫妻關係,並承擔由此而產生的責任、權利、義務法。像這種已確立的夫妻關係,未經法律程序,任何單位、個人或夫妻雙方都無權解除夫妻關係法。 [2]
其他規定
第三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四條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
第五條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周歲,女不得早於20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一夫一妻原則
一夫一妻是人類婚姻文明發展的產物。我國1950年的《婚姻法))就己在婚姻制度中廢除了封建社會的一夫多妾制。一夫一妻原則是我國婚姻家庭制度改革的重大成果。
一夫一妻的概念
一夫一妻制,又稱個體婚制.是相對於群體婚制而言的.它是指一男一女結為夫妻的婚姻制度。它包括下列三個方面的含義:
①在一夫一妻制度下,任何人,無論其地位高低、財產多寡,都不得同時有兩個以上的配偶;
②己婚者在配偶死亡或離婚之前,不得再行結婚;
③一切公開的、隱蔽的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的兩性關係都是非法的。一夫一妻制是社會主義婚姻制度的基木原則,是在婚姻關係上實現男女平等的必要條件,也是男女真心相愛、建立美滿婚姻的要求。
一夫一妻制產生於原始社會末期,它是人類婚姻文明發展的產物.是財產私有制和階級不平等的產物。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一書中說:「群婚制是和蒙昧時期相適應的;對偶婚制是和野蠻時期相適應的;一夫一妻制是和文明時期相適應的。」但一夫一妻制的產生,絕不是男女兩性平等互愛、相互忠誠的結果。
恰恰相反.它是作為女性被男性奴役.作為整個史前時代所未有的兩性衝突的宣告而出現的。」我國在長達五千年的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實行的都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即一個男子不僅可以有一個妻子.而且納妾不受限制。這種一夫一妻多妾制.實際上就是一夫多妻制。
就是說.男子可以憑藉財產和權勢.過着多妻的生活.而要求妻子只能有一個丈夫.且必須堅守貞操,以保障子女血統的純潔性。我國國民黨時期的立法,也規定了一夫一妻制,但在實際上完全不可能實現.納妾依然是那個時代婚姻制度的基木特徵。
社會主義制度下.由於消滅了生活資料私有制,實現了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制才真正能夠得以實現。我國的一夫一妻制具有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合法權益等基木特徵。法律不允許任何形式的重婚、納妾現象存在.違者將受到法律的制裁。所以.社會義社會的一夫一妻制應當是真正的、全面的一夫一妻制。
但社會主義國家婚姻家庭制度還需要一個逐步完善的過程.特別是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婚姻家庭領域還不可避免地存在這樣或那樣的問題。人類的婚姻家庭制度不斷地從低級向高級形式發展,是不以人們的主觀意志為轉移的客觀規律。
保障一夫一妻制的貫徹實施
社會主義公有制的建立,為一夫一妻原則的實施奠定了良好的基礎。但由於封建腐朽觀念的影響,通姦、賣淫、妍居、重婚等違反一夫一妻原則的現象仍不時發生。為保障一夫一妻原則的貫徹實施.(婚姻法》第3條第2款明確規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