妾子
簡介
宗法制度稱嫡妻所生的次子以下的兒子及姬妾所生的兒子為"支子"。 與"宗子"相對而言。《儀禮.喪服傳》:"何如而可以為人後?支子可也。"賈公彥疏:"支子則第二已下庶子也,不言庶子云支子者,若言庶子,妾子之稱。言謂妾子得後人,適(嫡)妻第二已下子不得後人,是以變庶言支。支者取支條之義,不限妾子而已。"《禮記.典禮下》:"支子不祭。祭必告於宗子。"《詩.大雅.文王》"文王子孫,本支百世"毛傳:"本,本宗也。支,支子也。"《三國志.魏志.明帝紀》:"[太和三年]秋七月,詔曰:'禮,王后無嗣,擇建支子以繼大宗,則當纂正統而奉公義,何得復顧私親哉!......後嗣萬一有由諸侯入奉大統,則當明為人後之義;敢為佞邪導諛時君,妄建非正之號以干正統,謂孝為皇,稱妣為後,則股肱大臣,誅之無赦。"
長子與支子的區別
嫡長子繼承制 是宗法制度最基本的一項原則,即王位和財產必須由嫡長子繼承,嫡長子是嫡妻(正妻)所生的長子,西周天子的王位由其嫡長子繼承,而其他的庶子為別子,他們被分封到全國各重要的戰略要地。由嫡長子繼承的王位可以確保周王朝世世代代大宗的地位,庶子對嫡子的大宗來說,是小宗,而在自己的封地內又為大宗,其繼承者也必須是嫡長子。西周的嫡長子繼承制目的在於解決權位和財產的繼承與分配,穩定社會的統治秩序。[1]
縱觀整個中國歷史,嫡長子繼承制是中國古代一夫一妻多妾制度下實行的一種繼承原則(制度),是維繫宗法制的核心制度之一。嫡即正妻、元配,正妻所生之長子為嫡長子。法律規定嫡長子享有繼承優先權。該制度起於商末,定於周初。具體規定為"立嫡以長不以賢,立子以貴不以長"。在奴隸制(禮制)時代,主要適用於宗祧繼承中--此時家國一體,宗祧繼承可涵蓋王位繼承、爵位繼承、官位繼承。進入封建時代,法律嚴格區別嫡庶,在王位繼承、爵位繼承、官位繼承和宗祧繼承中實行嫡長子繼承制,在財產繼承中諸子均有繼承權,嫡長子仍處於優勢地位--王位、爵位、官位、宗祧不可分割,財產可以分割是原因之一。這種制度體現了等級觀念,與宗法制度、妻妾制度相表里;但在當時多妻(妾)制條件下,一定程度避免了繼承中的矛盾衝突。
商代的繼承制度是父死子繼,輔之以兄終弟及。西周初年,周公制禮作樂,始行嫡長子繼承制。周制:統治階級內部劃分為天子、諸侯、卿大夫、士四個等級,財產和地位,世世相傳,實行世襲制。在各個等級中,繼承財產和職位者,必須是嫡妻長子;如果嫡妻無子,則立庶妻中地位最尊的貴妾之子。所謂"立嫡以長不以賢,立子以貴不以長"(《春秋公羊傳·隱公元年》)。這種繼承制度與商制相比,有效地避免了統治階級內部兄弟之間為爭奪權位和財產的繼承而引發的禍亂,從而維護了王權的威嚴和社會的穩定。
所謂"立嫡以長不以賢,立子以貴不以長。"這就是所謂的嫡長繼承制。"立嫡以長不以賢"的意思是:王位的繼承人必須自己的嫡親長子,不管他是否賢能。王位的繼承人首先應該是國君的嫡親兒子,在國君的眾位兒子中間,以年齡的長幼來定由誰來繼承。"立子以貴不以長"的意思是:王位的繼承人都是自己嫡親的兒子,但不是同一個母親所生,並且可能王后的兒子不是長子,這時就有"立子以貴不以長"這一條來確定繼承人:王位的繼承人必須是妻所生的長子。如果哥哥的母親為妾(妃嬪),但弟弟的母親為妻(王后),只要有妻(王后)的兒子在,就不能立妾(妃嬪)的兒子為太子。如妻(王后)沒有兒子,就只能立妾的兒子(在這中間仍然以妾中較為貴的一人的兒子為太子),不管其年齡如何。歷史上的商紂王就依據此規定,當上國君的。商紂王有兩個同母的哥哥,長兄叫微子啟。紂王的父母都想讓微子啟為太子,但有大臣據法力爭,說:生微子啟時商紂王的母親為妾,生紂王時其母為妻,有妻的兒子在,就不能立妾的兒子為太子,雖然母親是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