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寺
歷史
秦漢為廷尉,北齊改為大理寺,歷代因之。秦漢時期以廷尉主刑獄,審理各地刑獄重案。西漢漢景帝、漢哀帝、東漢末漢獻帝、南朝梁武帝曾四次將廷尉改作大理,後又改回。北齊首先設大理寺,為官署名,置判寺一人,又加少卿一人,其掌職是審核刑獄案件。後沿用此制。宋分左右寺,左寺複審各地方的奏劾和疑獄大罪,右寺審理京師百官的刑獄。其主官稱卿,下設少卿、丞及其他員役。北宋熙寧五年(1072年),增詳斷官二為十員。北宋元豐二年(1079年)手詔:「大理寺近舉墜典,俾治獄事,推輪規摹,皆以義起,不少寬假,必懷顧忌,稽留弊害,無異前日。宜依推制院及御史台例,不供報糾察司。」元未設大理寺。明清繼續設大理寺,但職能上與唐宋略有不同:唐宋大理寺掌審判,而刑部掌覆核;明清則大理寺掌覆核[2],而刑部掌審判。
凡遇重大案件,唐制由大理寺卿與刑部尚書、侍郎會同御史中丞會審,稱三司使。明、清由大理寺、刑部、都察院會審,稱三法司。決獄之權在刑部,但大理寺不同意時,可上奏聖裁。明清以前,大理寺權較重;明清以後,大理寺雖仍為「三法司」之一,但主要權力逐漸轉向刑部。明清時期各中央司法機構的職能與隋唐時期相反,刑部負責審判推鞫,大理寺負責覆核詳讞。
大理寺卿官秩,隋初為正三品,隋煬帝改從三品,唐同。明、清均正三品。可參與朝廷大政會議。明朝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六月,大理寺丞周志清提升為卿,又說:「大理之卿,即古之廷尉,歷代任斯職者,獨漢稱張釋之、於定國,唐稱戴胄。」
大理寺多植棘,故亦稱為「棘寺」。
清朝光緒二十四年(1898年)戊戌變法時,大理寺一度併入刑部,旋復舊。光緒三十二年(1906年),清廷頒行《大理院審判編制法》,改大理寺為大理院。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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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 ↑ 大理寺簡介,中國歷史故事網,2016-04-18
- ↑ 2016司考法制史講義:明代中央司法機關,法律教育網,2016-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