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資股
外資股 |
中文名稱: 外資股 定義: 國外和中國香港的投資者 形式: 購買人民幣特種股票 類型: 境內上市外資股和境外上市外資股 |
外資股一般是以外幣認購和買賣的股票。外資股主要有境內上市外資,境內上市外資股一般稱為B股,境外上市外資股則有境外上市股和境外上市外資股。 在我國,按投資主體的不同性質,將股票劃分為國家股、法人股、社會公眾股、外資股等不同類型。外資股是指股份公司向外國和我國香港、澳門、台灣地區投資者發行的股票。外資股按上市地域,可以分為境內上市外資股和境外上市外資股。[1]
目錄
外資股的分類
外資股按上市地域可以分為境內上市外資股和境外上市外資股。
境內上市外資股
境內上市外資股原來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資者募集並在我國境內上市的股份,投資者限於外國和我國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投資者。這類股票稱為B股,B股以人民幣標明股票面值,以外幣認購、買賣。
經國務院批准,中國證監會決定自2001年2月下旬起,允許境內居民以合法持有的外匯開立B股賬戶,交易B股股票。自從B股市場對境內投資者開放之後,境內投資者逐漸取代境外投資者成為投資主體,B股發生了由"外資股"演變為"內資股"的趨向。
境外上市外資股
境外上市外資股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資者募集並在境外上市的股份。它也採取記名股票形式,以人民幣標明面值,以外幣認購。
在境外上市時,可以採取境外存股證形式或者股票的其他派生形式。在境外上市的外資股除了應符合我國的有關法規外,還須符合上市所在地國家或者地區證券交易所制定的上市條件。我國境外上市外資股主要採取美國存托憑證ADRs、全球存托憑證GDRs和通過中國香港上市的H股等形式。
境外上市外資股股權激勵
境外上市外資股股權激勵指的是公司通過有條件地授予經營者一定數量的公司境外上市外資股權益,使公司的經營者與股東所追求的價值目標趨於一致,能夠享有公司股東的一些經濟權利,並儘可能地以公司股東的身份參與企業的決策,實現利潤分享、風險共擔,從而勤勉盡責地為公司的長遠發展服務的一種激勵與約束並舉的制度安排。
我國關於境外上市外資股股權激勵個人所得稅的法律規定在我國,為適應上市公司 (含境內、境外上市公司) 薪酬制度改革和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有關精神,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先後下發了 《關於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關於個人股票期權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 、《關於股票增值權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關於上市公司高管人員股票期權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以及 《關於股權激勵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等文件。
其中 《關於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規定:實施股票期權計劃企業授予該企業員工的股票期權所得,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徵收個人所得稅。這部分所得只徵收個人所得稅而不再徵收企業所得稅,這一規定與一般國際準則的精神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