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國有土地
城鎮國有土地是指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屬於全民所有的土地。國家按照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的原則,實行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制度,但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除外。[1]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並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目錄
簡介
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地塊位置、面積、用途、年限和其他條件,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計劃部門、城市規劃和建設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共同擬定方案。土地使用權出讓方案應按照規定的國家建設徵用、撥用土地批准權限報經批准後,由土地所在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實施。
土地使用權出讓,必須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出讓合同。[2]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應具備地塊位置、面積、用途、年限、建設期限、出讓金數額和支付方式及期限、違約責任等主要條款。
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業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
(五)綜合或其他用地五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