壟斷協議
壟斷協議是全國科學技術名詞審定委員會審定、公布的科技類名詞術語。
中國,從來就是一個文化底蘊極度豐富的國家,中國的文字,更是凝聚着中國的文化精魂[1]。中國最早出現的和文字相關的文化記憶就是倉頡造字,小小的文字中蘊藏了無限的文化[2],然後就出現了最初的甲骨文。
目錄
名詞解釋
壟斷協議,也稱限制競爭協議、聯合限制競爭行為。根據《反壟斷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壟斷協議是指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議、決定或者其他協同行為。
壟斷協議的特徵
壟斷協議具有以下特徵:
第一,壟斷協議的主體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的經營者須為複數,這是由「協議」的本身屬性決定的。
第二,壟斷協議的表現形式多樣化。壟斷協議為廣義概念,泛指當事人之間通過意思聯絡並取得一致後面形成的協議、決定和其他協回行為。其中,「協議」與合回法意義上的協議相同,既包括書面協議,也包括口頭協議。「決定」則是指企業集團、其他形式的企業聯合組織以及行業協會等要求其成員企業共同實施排除、限制競爭的決議。「其他協同行為」則指經營者雖然沒有達成協議,也沒有可供遵循的決定,但相互間通過意思聯絡,共同實施的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調、合作行為。壟斷協議的當事人未必都有明示的意思表示一致,「其他協同行為」即一種「默示」行為,經營者之間的意思聯絡是通過當事人客觀上協調一致的行動表現出來的「心有靈犀」「心領神會」和「心照不宣」。
第三,壟斷協議排除、限制競爭。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旨在避免競爭風險,實施市場壟斷,牟取不正當利益,是對競爭最直接的破壞。
壟斷協議的分類
根據參與壟斷協議的經營者之間是否具有競爭關係,可將壟斷協議分為橫向壟斷協議和縱向壟斷協議。這是對壟斷協議的最基本分類,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論和實踐意義。
橫向壟斷協議也稱卡特爾,是指具有競爭關係的經營者之間達成的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議,如生產相同產品的經營者達成的固定產品價格的協議。通過橫向壟斷協議,生產或銷售同類商品的經營者相約不競爭,事實上結為一體,可使市場出現獨占的效果,進而使經營者獲得壟斷利潤,因此,橫向壟斷協議被認為是最原始、最直接、危害最大的壟斷行為。縱向壟斷協議是指同一產業中處於不同市場環節而具有買賣關係的企業通過共謀達成的聯合限制競爭協議,如產品生產商與銷售商之間關於限制轉售價格的協議。
與橫向壟斷協議相比,縱向壟斷協議的效果更為複雜,在限制競爭的同時又有促進競爭和效率的效果。我國反壟斷法採用了此分類方式,第十七條規定「禁止具有競爭關係的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即禁止達成橫向壟斷協議;第十八條規定「禁止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達成壟斷協議」,即禁止達成縱向壟斷協議。
鑑於橫向壟斷協議與縱向壟斷協議在效果和危害程度上的區別,反壟斷法往往對兩者區別對待,對於縱向壟斷協議的規制態度更為審慎。在美國,法院在判斷壟斷協議違法性案件過程中,發展出「本身違法原則」和「合理原則」。前者是指對那些性質惡劣、危害後果明確的橫向壟斷協議,為了節約司法成本、提高審判效率,法院不必調查其行為目的與後果而直接認定其違法;後者是指對行為效果不甚明確,可能兼具促進效率的積極效果和限制競爭的消極效果的壟斷協議,法院則通過進一步考慮其行為目的、調查其行為後果來進行行為的合理性評估,在此基礎上再作出行為是否違法的判斷。我國(反壟斷法》效仿歐器模式,對龍斷協議採取「原則禁止+例外豁免」的違法性認定模式,通過證明責任的分配區分主要橫向協議和其他協議的認定規則。
《反壟斷法》禁止的主要橫向壟斷協議
被《反壟斷法》禁止的具有競爭關係的經營者達成的壟斷協議主要包括:
1.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的協議
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的協議,也稱價格卡特爾。在市場經濟中,價格是反映和傳遞供求關係和競爭程度的信息載體;價格競爭是調節市場供求、合理配置社會資源,進而提升市場效率的重要機制。競爭者之間達成和實施價格壟斷協議的動機在於擺脫競爭壓力,獲得壟斷利潤。價格壟斷協議扭曲價格信號,屏蔽市場競爭,使市場配置資源和
保證經濟效率的功能喪失殆盡,同時嚴重損害消費者福利。故而,價格壟斷被視為危害最嚴重的壟斷行為,必須予以禁止。
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的協議的表現形式多樣。除了赤裸裸地通過協議鎖定、維持或提高商品銷售價格外,它還可以表現為對經營者定價過程設定統一的限制,從而實現固定價格、限制競爭的目的。
根據《禁止壟斷協議暫行規定》,上述限制主要包括:(1)固定或者變更價格水平、價格變動幅度、利潤水平或者折扣、手續費等其他費用;(2)約定採用據以計算價格的標準公式;(3)限制參與協議的經營者的自主定價權等。應當注意的是,若固定或變更價格協議是在具有競爭關係的買方之間達成時,此類協議的內容則為鎖定、維持或降低購買價格。
2.限商品的生產數量或者銷售數量的協議
限制商品的生產數量或者銷售數量的協議,可統稱為限制數量協議,是指參與壟斷協議的經營者通過限制相關市場上商品的生產或銷售數量,間接控制商品價格的壟斷協議。在市場機製作用下,商品的市場供給量與其價格呈反比。在需求一定的情況下,市場中商品供應量越多,其價格越低:市場中商品供應量越少,其價格越高。在有效競爭的條件下,經營者根據市場價格的變化調節商品生產或銷售的數量,市場價格在市場主體之間的互動下在正常範圍內上下波動。經營者限制商品生產數量或銷售數量,意在人為控制商品價格,從而獲得壟斷利潤。實踐中,限制數量的協議與價格壟斷協議往往合併使用,以保證和鞏固價格壟斷的實現和維持。限制數量的壟斷協議同樣損害市場績效,降低經濟效率和消費者福利,應予以禁止。
限制數量的壟斷協議包括限制商品生產數量和限制商品銷售數量兩種形式。根據(禁止壟斷協議暫行規定》,競爭者之間達成的數量限制協議可具體表現為:(1)以限制產量、固定產量、停止生產等方式限制商品的生產數量或者限制特定品種、型號商品的生產數量;(2)以限制商品投放量等方式限制商品的銷售數量,或者限制特定品種、型號商品的銷售數量等。
3.分割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採購市場的協議
分割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採購市場的壟斷協議,也稱劃分市場協議。統一、開放的市場是保證有效競爭的基礎。只有消除各種市場進入障礙,使所有潛在競爭者都能有機會參與到任何自己感興趣的市場,才能使競爭充分有效,從而提升經濟效率和消費者福利。如果經營者人為將市場進行劃分,約定各自固守一部分市場,互不進入對方的「領地」進行競爭,就相當於使經營者在各自市場內取得壟斷地位,進而可以各自自由定價,獲取壟斷利潤。
劃分市場可以通過劃分地域、劃分客戶和劃分產品等形式實現。劃分地域即經營者約定各自在銷售或採購市場上的地域範圍,相互不跨區銷售或採購。劃分客戶是指經營者約定各自的採購或銷售對象,互不向他方的客戶銷售或採購。劃分產品則是通過約定各自經營的產品類型來實現互不競爭。根據《禁止壟斷協議暫行規定》,劃分市場協議可具體表現為:(1)劃分商品銷售地域、市場份額、銷售對象、銷售收入、銷售利潤或者銷售商品的種類數量、時間;(2)劃分原料、半成品、零部件、相關設備等原材料的採購區域、種類、數量、時間或者供應商等。此外,原材料還包括經營者生產經營所必需的技術和服務。
4.限制購買新技術、新設備或者限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的協議
有效的市場競爭可以提升動態效率,即刺激經營者不斷進行技術創新和應用以提升競爭力,進而提升經濟效率。限制創新的壟斷協議可以緩解經營者的競爭壓力,在不增加研發成本的基礎上維持現有產品的供求平衡、價格和利潤。限制購買新技術、新設備或者限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的協議,限制了經營者通過創新開展的競爭,保護了落後,嚴重傷害市場的創新能力,降低了效率,損害了消費者福利。根據《禁止壟斷協議暫行規定》,限制購買新技術、新設備或者限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的協議的表現形式有:(1)限制購買、使用新技術、新工藝;(2)限制購買、租賃、使用新設備、新產品;(3)限制投資、研發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4)拒絕使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產品等。
5.聯合抵制交易
聯合抵制交易在我國台灣地區稱為「杯葛」(英文boycott的音譯),是指具有競爭關係的經營者聯合起來,共同拒絕與其他的特定經營者進行交易的行為。選擇哪個交易對象進行交易本是市場主體的權利和自由,但是若多個經營者聯合起來一致行動,拒絕與特定經營者進行交易,就要受到反壟斷法的關注。聯合抵制交易行為具有限制競爭、減少消費者選擇機會、抬高商品價格等反競爭效果,應予禁止。
聯合抵制交易一般用作懲治某些「不受歡迎」的經營者,比如,具有競爭關係的經營者通過聯合起來拒絕與之進行商業往來的方式,懲罰違反或不配合固定價格壟斷協議的同行,再如某產品的多個供貨商聯合起來、對違反供貨商關於產品銷售價格的限制、自行降價的銷售商,採取一致拒絕供貨的懲罰。此外,聯合抵制還可以被用來要挾客戶接受價格或其他條件、迫使供應商或者客戶停止與其他任何競爭對手進行交易等。根據《禁止壟斷協議暫行規定》,聯合抵制交易協議的具體表現包括:(1)聯合拒絕向特定經營者供應或者銷售商品;(2)聯合拒絕採購或者銷售特定經營者的商品;(3)聯合限定特定經營者不得與其具有競爭關係的經營者進行交易等。
《反壟斷法》禁止的主要縱向壟斷協議
在商業實踐中,常見的縱向壟斷協議主要包括維持轉售價格協議、地域或客戶限制協議和排他性交易協議。維持轉售價格協議是指供應商對銷售商的最終銷售價格進行固定或者作出不得低於或高於某一價格水平的限制的協議。地域或客戶限制協議,即供應商對不同銷售商的銷售區域和對象進行劃分,禁止銷售商越界銷售的協議。排他性交易也稱獨家交易,通常包括一個或者一系列協議,其中約定供應商同意在特定的地區內向特定銷售商獨家供應商品,或者銷售商同意只從特定供應商處購買用於轉售的一類商品,或者雙方當事人相互承擔上述兩個方面的約束。
鑑於縱向壟斷協議的經濟效果比較模糊,反壟斷法對其規制比較審慎,只有那些對競爭和效率的消極效果明確大於積極效果的縱向壟斷協議才被法律明確禁止。我國《反壟斷法》列舉了兩類應被禁止的縱向壟斷協議,即固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價格的協議和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最低價格的協議。可見,《反壟斷法》明確禁止的是兩類排除、限制競爭效果明確的維持轉售價格協議。
參考文獻
- ↑ 中國漢字魅力無窮,搜狐,2022-11-20
- ↑ 詩酒趁年華 | 品中國文字 悟千年精魂,搜狐,2019-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