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審裁處
歷史
土地審裁處前身為租務審裁處(Tenancy Tribunal),1982年改為現稱。現時主要審理有關建築物及土地發展的申索及裁定上訴的案件。在給予補償方面,土地審裁處與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具同等權力,可以釐定租金及賠償金額,而且金額是不設上限,而另外值得留意的是,土地審裁處是香港的審裁處中唯一可以聘請律師的。土地審裁處的上訴案件會轉往高等法院的上訴法庭。
功能
香港土地審裁處的四項主要司法功能:
- 發出收樓令及相關的補償命令;
- 釐定政府或他人就土地受發展影響而被強制收回或貶值所應付的賠償金額;
- 審理對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及房屋署署長決定所提出的上訴,並作出裁決;
- 審理建築物管理事宜及《建築物管理條例》內指明的糾紛,並作出裁決。
參考文獻
- ↑ 土地審裁處勞審處聆訊將再排期至另行通知,hk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