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审裁处
历史
土地审裁处前身为租务审裁处(Tenancy Tribunal),1982年改为现称。现时主要审理有关建筑物及土地发展的申索及裁定上诉的案件。在给予补偿方面,土地审裁处与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具同等权力,可以釐定租金及赔偿金额,而且金额是不设上限,而另外值得留意的是,土地审裁处是香港的审裁处中唯一可以聘请律师的。土地审裁处的上诉案件会转往高等法院的上诉法庭。
功能
香港土地审裁处的四项主要司法功能:
- 发出收楼令及相关的补偿命令;
- 釐定政府或他人就土地受发展影响而被强制收回或贬值所应付的赔偿金额;
- 审理对差饷物业估价署署长及房屋署署长决定所提出的上诉,并作出裁决;
- 审理建筑物管理事宜及《建筑物管理条例》内指明的纠纷,并作出裁决。
参考文献
- ↑ 土地审裁处劳审处聆讯将再排期至另行通知,hk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