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年金
國民年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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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保險,簡稱國民年金、國保,法源依據《國民年金法》,於2007年7月20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是中華民國於2008年10月1日開始實施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主要的納保對象為未參加軍保、公教保、勞保、農保的25歲以上未滿65歲中華民國國民。
目錄
介紹
國民年金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2013年7月23日衛生福利部成立以前為內政部),並委託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為保險人。國民年金的法源依據《國民年金法》,於2007年7月20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2007年8月8日總統令公布,2008年10月1日施行。
國民年金目的在保障25歲以上、未滿65歲,且未參加軍人保險(軍保)、公教人員保險(公保)、勞工保險(勞保)、農民健康保險(農保)之國民,於發生老年、身心障礙、生育及死亡事故時,本人及遺屬之基本經濟生活。
國民年金開辦
- 1.國民年金為中華民國第一個以年金制度辦理的社會保險。
- 2.整併相關津貼並兼顧現有權益保障,並與「勞保年金制度」銜接。
- 3.將未能享有軍、公教、勞、農保等職域性社會保險的國民,納入國民年金保險保障。
沿革
- 2008年10月1日正式實施國民年金保險。
- 《國民年金法》施行之後共歷經7次修正(2011年6月29日、2011年12月21日、2011年12月28日、2012年12月26日、2014年1月8日、2015年12月16日、2015年12月30日及2016年11月30日),修正重點包括:新增生育給付、放寬納保範圍、放寬基本保證年金領取條件、修正保費之計收方式、有條件排除配偶連帶罰鍰裁處規定、建立年金給付之調整機制、可設立年金專戶、提高生育給付額度、遺屬年金給付追溯發給。
納保
- 被保險人不需申報加保或退保。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會主動比對戶政、役政及相關社會保險資料,將符合國民年金加保資格者主動納保,喪失加保資格者排除納保。
- 國民年金的納保對象為年滿25歲、未滿65歲,在中華民國國內設有戶籍,且沒有參加軍公教保險、勞工保險、農保等職業保險者。
- 替代役役男於服役期間依法所參加之替代役役男一般保險,跟軍人保險分屬不同制度,所以也是國民年金被保險人。
對象 | 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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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民眾 | 25歲以上未滿65歲,未參加軍、公教、勞、農保,且未曾領取勞保老年給付、公保養老給付、軍保退伍給付者。 |
曾領取相關社會保險給付者 | 2008年10月1日以前曾領取軍、公教保等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年資合計未達15年或金額未達新臺幣50萬元(勞保老年給付不納入計算)。 |
2008年10月1日以後15年內領取軍、公教、勞保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年資合計未達15年或金額未達新臺幣50萬元(2008年12月31日以前領的勞保老年給付之年資及金額不必列入計算)。 |
給付類型
國保之保險事故分為老年、生育、身心障礙及死亡4種,保險給付項目計有:老年年金給付、生育給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喪葬給付及遺屬年金給付等5種。具津貼性質的年金項目為: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老年基本保證年金、原住民給付。
保險事故 | 給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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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備註 | |
生育 | 生育給付 | 2011年7月1日起適用,一次發給2個月
(但於2015年12月17日以前分娩或早產者,給付為1個月) |
老年 | 老年年金給付 | - |
老年基本保證年金 | 每月新臺幣3,772元(2008年10月至2011年12月為新臺幣3,000元,
2012年1月至2015年12月為新臺幣3,500元,2016年1月至2019年12月為新臺幣3,628元,2020年起為新臺幣3,772元)[1],具津貼性質 | |
原住民給付 | 每月新臺幣3,772元(2008年10月至2011年12月為新臺幣3,000元,
2012年1月至2015年12月為新臺幣3,500元,2016年1月至2019年12月為新臺幣3,628元,2020年起為新臺幣3,772元)[2],具津貼性質 | |
身心障礙 | 身心障礙年金給付 | - |
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 | 每月新臺幣5,065元(2016年1月至2019年12月為新臺幣4,872元,2020年1月起由新臺幣4,872元調整為新臺幣5,065元),具津貼性質 | |
死亡 | 喪葬給付 | - |
遺屬年金給付 | 公告訂定「因應司法院釋字第766號解釋,有關105年2月29日前發生死亡事故之國民年金保險遺屬年金給付處理原則」[3] |
- 按國民年金法第54條之1的津貼調整制度(行政院主計總處2020年1月7日發布之2019年消費者物價指數CPI較2015年上漲3.97%),自2020年1月1日起,老年年金給付A式加計金額、老年基本保證年金、遺屬年金給付及原住民給付,由新臺幣3,628元調增為新臺幣3,772元;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基本保障及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由新臺幣4,872元調增為新臺幣5,065元。
名稱 | 2015年的給付標準(每人每月/新臺幣/元) | 按國民年金法第54條之1調整機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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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金額(新臺幣/元) | 調整後2020年給付金額(新臺幣/元) | ||
老年基本保證年金 | 新臺幣3,628元 | +新臺幣144元 | 新臺幣3,772元 |
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 | 新臺幣4,872元 | +新臺幣193元 | 新臺幣5,065元 |
老年年金 | 新臺幣3,628元 | +新臺幣144元 | 新臺幣3,772元 |
身心障礙年金 | 新臺幣4,872元 | +新臺幣193元 | 新臺幣5,065元 |
遺屬年金 | 新臺幣3,628元 | +新臺幣144元 | 新臺幣3,772元 |
原住民給付 | 新臺幣3,628元 | +新臺幣144元 | 新臺幣3,772元 |
年資計算方式
- 2008年10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年資採按月計算,在2011年6月29日修正國民年金法,於2012年1月1日保險年資採按日計算,最高年資為40年,有欠費則不算年資,補繳後亦可計算年資,但是超過10年不得補繳也不可計算年資(舉例來說:國保第一期2008年10月,是2008年12月開單,保費繳款期限是2009年1月31日,十年補繳期限即是2019年1月31日)。[4]
- 合併計算年資:為避免民眾因工作轉換,保險年資中斷,致未來老年經濟安全保障不足,國保年資具有可攜性,除於請領勞保老年給付時可併計國保年資,以成就領取勞保老年年金之條件外,只要勞保年資低於15年若合併國民年金,年資合併滿15年亦可同時請領國保老年年金給付,享有國保與勞保雙重年金之保障,但勞保年資低於15年一樣只能1次給付,跟國保年資合併無關,但是實際請領要計算領多少錢的時候,國保跟勞保年金計算方式,年資須分開計算(=繳費滿15年請領時,領國保年金只能算國保年資,領勞保年金只能算勞保年資在合併發給被保險人)。[5]
參考文獻
- ↑ 國保老年基本保證年金. 勞動部勞保局. [2018-11-2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11-03).
- ↑ 國保原住民給付. 勞動部勞保局. [2018-11-2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7-18).
- ↑ 公告訂定「因應司法院釋字第766號解釋,有關105年2月29日前發生死亡事故之國民年金保險遺屬年金給付處理原則」. 衛生福利部社會保險司. [2018-12-13].
- ↑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國保保費補繳 十年大限快到了. 聯合新聞網. 2018-08-13 [2018-10-1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5-07).
- ↑ 勞保湊國保,也能領年金!. 勞動部勞保局. [2018-11-2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