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慣例
國際慣例 |
中文名稱: 國際慣例 外文名稱: International practice |
國際慣例是指在國際交往中逐漸形成的不成文的原則和規則。一般認為,構成國際慣例,須具備兩個因素,一是物質的因素,即有重複的類似行為;二是心理因素,即人們認為有法律拘束力。因此,國際慣例一般要經過相當長時間才能逐步形成。[1]
目錄
基本介紹
構成要素
某一規則或實踐要構成國際慣例,必須滿足兩個必要條件:
一是,"物質因素"或稱"客觀因素"。即應有多國的長期共同實踐,表現為相同規則的反覆適用或相同實踐的反覆形成,並由此在國際社會形成"通例",如各國在交往中,處理某類問題時所樹立的先例,如果其他國家在處理同類問題時,也以之作為有拘束力的規範並反覆適用,則可能構成國際慣例。
二是,"心理因素"或稱"主觀因素"。即該慣例應具有"法律確信",被國際社會普遍接受,並為各國承認具有法律拘束力。]為了證明某一慣例是否存在和是否被接受為法律,必須尋找證據。證據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的資料去查找:(1)國家間的各種外交文書;(2)國際機構的決議和判決等;(3)國內立法、司法、行政方面的各種有關文件等。一項原則、規則或制度,只有從國際實踐的有關資料中找到已被各國承認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充分證據,才能確立為國際習慣,如查找不到證據,則不能確立為國際習慣。
慣例特點
一是通用性,為大多數國家和地區通用;
二是穩定性,不受政策調整和經濟波動的影響;
三是重複性,一般都是反覆運用;
四是准強制性,受到各國法律的保護,具有一定的法律約束力;
五是效益性,被國際交往活動驗證是成功的。
形成發展
19世紀以來,隨着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產生和現代商品經濟的發展,由於"不斷擴大產品銷路的需要,驅使資產階級奔走於全球各地",為其產品尋找市場。與此同時,為了確保本國技術及其產品的壟斷地位,許多國家先後建立了專利、商標和版權等知識產權制度。在此期間,為了避免由於各國法律規定不同而給國際商事交往帶來的不便,各國在制定各本國旨在解決不同國家的法律衝突的規範時,也開始尋求共同制定旨在避免法律衝突的國際統一實體規範,即國際雙邊和多邊條約中的規範。例如,英、法兩國於1860年簽署了規定相互賦予最惠國待遇及減免重要商品關稅的《科布頓條約》;一些國家還締結了《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1883年),《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1886年)、《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1891年)等。這些國際雙邊和多邊條約中的許多規範,都是由商人習慣法發展而來的。當世界進入20世紀後,隨着致力於協調國際政治和經濟關係的國際組織的出現,以往那些雜亂無章的商人習慣法經過這些國際組織的整理編纂,開始呈現成文的形式,如在國際商事交易中普遍適用並被公認為國際慣例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coterms,以下簡稱為《解釋通則》)、《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以下簡稱為《統一慣例》)、《華沙-牛津規則》等,就是由國際商會、國際法協會等國際組織編纂成文的。
二戰後,隨着科學技術、交通、通訊的迅速發展和電子計算機的問世,跨國公司進入世界經濟大舞台,隨之而來的是資本輸出和技術貿易的空前發展,特別是60年代以來,其增長速度已大大超過了有形商品貿易。與此相適應,有關國際投資和技術貿易及其管理的一般做法,通過某些國家和企業的反覆實踐,逐步形成為這些國家和企業的習慣性做法,同時也為越來越多的國家所效仿。其中許多做法已經或者正在轉化為國際慣例。
通過簡要回顧國際慣例形成和發展的歷史,我們可以得出如下結論:
1.國際慣例植根於國際交往實踐,是在長期反覆實踐中逐步形成的某一特定領域內的習慣性做法或通例。
2.上述做法或通例是在各國法律所許可的範圍內發展起來的。經過有關國際組織的整理編纂,這些習慣性做法獲得系統有序的成文表現方式,進而大大方便了參與國際交往的當事人的適用。
3.國際慣例不是一成不變的。隨着科學技術的發展和社會進步,原有的慣例不斷地完善,新的慣例則在頻繁的國際交往中應運而生。
表現形式
不成文慣例
許多國際慣例都是不成文的,通常為國際社會普遍遵守的參與國際交往的原則和規則,如契約自由原則、有約必守原則、通過仲裁方式解決爭議、國家主權原則及由此而引申出來的原則和制度,如國家及其財產豁免原則、跨國公司或其他外國公司在東道國從事投資或其他跨國經營活動時必須遵守東道國法律的原則。
成文慣例
即由國際組織或學術團體對不成文的慣例進行解釋、整理編纂後的成文形式,它具有條理性、明確性和穩定性。隨着國際經濟交往的發展和科學技術的進步,這些成文的慣例也在不斷地修訂和補充,使之適合於現代社會的發展需要。如由國際商會主持制定的廣泛適用於國際貨物買賣當事人雙方權利與義務的《解釋通則》,最初公布於1936年,並分別於1953、1967、1976、1980和1990年進行了修訂和補充。該會於1933年制定的《統一慣例》,也進行了多次修訂。此外,國際商會還整理編纂了其他有關商事交易的規則和標準合同,如《托收統一規則》、《合同擔保統一規則》、商業代理示範合同格式等。除國際商會外,其他一些組織也整理編纂了若干規則,如國際法協會制定的《華沙-牛津規則》,國際海事委員會的《約克·安特衛普規則》,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主持制定的《仲裁規則》與《調解規則》,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主持制定的《跨國公司行為規則草案》以及聯合國貿易與發展會議經過多年努力整理而成的《國際技術轉讓行為規則草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