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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獨資企業

來自 搜狐網 的圖片

國有獨資企業是一個特定的名詞術語。

中華文明是一種獨特的文明[1],其文字也是非常獨特的。在世界上所有的國家中,只有中國由於其民族文化強大的包容性與同化性而始終沒有間斷過的文化傳承,這使漢字成為世界上較少的沒有間斷過的文字形式。約公元前14世紀殷商後期出現的甲骨文[2]被廣泛認為是漢字的第一種形式,一直發展到今日,有三四千年的歷史。

目錄

名詞解釋

國有獨資企業是指企業全部資產歸國家所有,國家依照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原則授予企業經營管理,國有獨資企業依法取得法人資格,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核算,以國家授予其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國有獨資企業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登記註冊的非公司制的經濟組織,不包括有限責任公司中的國有獨資公司。

國有獨資企業產權結構

國有獨資企業包括國有獨資公司和其他國有企業。國有獨資企業的產權結構有許多獨特之處。因為國有獨資企業的剩餘索取權屬於全體人民(由政府代表行政),並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代表政府行使國有資產的監管權,即對國有資產進行宏觀管理,並對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狀況實施監督。但不得干預企業經營權;國有資產投入企業後,企業經理人員便擁有了國有資產的占有、使用和依法處分國有資產等經營管理權,從而實現了所有權與經營管理權的分離。如此有些類似公司制企業,但事實並非這樣簡單。首先,雖然企業所有者只有一個-全體人民(其代表是政府),很像個人獨資企業,然而它卻是虛置的,在沒有人格化的出資者形成前,它的所有權只能是名存實亡;其次,即使有了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代表政府對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進行監督,然而由於它既非所有者,也沒有剩餘索取權,因此,缺乏根本的利益機制驅動,並且它還不干預企業經營管理權的行使,由此產生的結果只能是監督的低效和有限性,促使其經營管理者有足夠的膽量為個人利益而損害國家利益,特別是在所有權與經營管理權完全分離的情況下。由此,我們不難看出,國有獨資企業中出現內部人控制是有足夠根源的。

所以,我們從一般意義上講,當企業所有者與經營者存在着利益目標差異,由於內部人與外部人在交易信息上的不對稱,也由於企業合約既不可能預料到所有的情況,也不可能規定各種情況下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內部人控制不僅僅是理論演繹上的潛在可能,現實中已是不可避免。

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獨資企業的區別

國有獨資公司是指按照《公司法》規定,由國家授權的投資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單獨投資設立的國有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法實施前已設立的國有企業,符合公司法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條件的,單一投資主體的,可以依照公司法改組為國有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

(1)法律依據不同:國有獨資企業遵循《全民所有制企業法》,國有獨資公司遵循《公司法》。

(2)管理體系不同:國有獨資企業由政府出資,隸屬於政府,實行政府任命或職工選舉並經政府審核同意的廠長(經理)負責制,注重隸屬關係;國有獨資公司是以「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現代產權制度為指引,建立明確的以資產為紐帶的現代國有產權管理體系。

(3)治理結構不同:國有重點大型企業監事會由國務院派出,對國務院負責,代表國家對國有重點大型企業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狀況實施監督。一般的國有企業董事會則由同級政府派出。國有獨資公司監事會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派。

(4)管理者角色不同:國有獨資企業的廠長(經理)是上級任命的,是企業法定代表人,在企業生產經營中處於中心地位。國有獨資公司總經理是由董事會聘任,對董事會負責,根據董事會的決策,對企業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負全面的責任,董事會與總經理之間是一種聘用關係(委託代理關係)。

國有獨資企業公司建立董事會的必要性

在一般的上市公司治理體制中,公司經理層受到多方的監督,包括外部治理的監督和內部治理的監督兩方面。外部治理的主體,包括資本市場、產品市場、輿論媒體、第三方的會計事務所、中小股東;內部治理的主體則主要是董事會、股東大會和監事會。

對於國有獨資企業而言,其外部治理監督的力量相對較弱。首先,我國的資本市場不是一個強勢有效的市場,市場的反映功能和糾正功能都很弱,資本市場對於國有獨資企業的監督是幾乎沒有的;其次,在產品市場上,我國的國有獨資企業大多數掌握着壟斷的行業,競爭的不充分性也無法促進企業的更新和改良;再次,國有獨資企業只有國家一個股東,股東權由國資委行使,在這種多級委託代理鏈條下委託代理效率低,委託代理成本高。國資委以一個集體機構作為企業的股東,不一定能夠有效的行使股東權,因此,實際上國資委作為股東對企業的控制力很薄弱。相對而言,職業經理人市場全球化剛剛在我國起步,將有利於國有獨資企業選拔經理人選,而這些都需要一個強勢的董事會在內部治理機制中發揮作用,擔當起監督企業運行的重要責任。

中央企業是關係國家安全和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中的骨幹企業,建立規範的董事會制度迫在眉睫。這也是使國有資產能保值增值,提高國有獨資企業在全世界的競爭力,成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強大保障。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