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意志
国家意志有两层含义,国家意志包括国家行为,是否能和民众所一致的。上层建筑 [1] 具有高瞻远瞩的能力,而普通民众不可能有。个人意识和国家意志相一致的。这样才有可能形成民族步伐的统一,行为的统一。所谓国家意志,就是指国家为了维护存在和推动发展而产生的诉求。在一个社会共同体中,个体诉求形成个人意志,国家意志是个人意志的集合,具有诉求整体性、行动统一性和执行公共性的特征。这些特征决定了国家意志必然是整个社会意愿的体现,也是人民所期待的目标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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阐述
国家意志是指国家必须有统一的信急系统安全保护的法律规范、政策技术规范.政府行为是指在国务院信息化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统领导和协调下,各级政府对其信息系统安全建设与管理负责,开展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工作。
国家意志的本质是政府意志,而不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当政府意志与大多数国民意志一致时,可以认为体现了人民的意志。人民是个虚幻的政治概念。对此,国民的提法比较贴切。个人意志就是某个人在一定时期对事物的意思表达。意思表达指主体对对象的诉求、要求、祈求,集中反映着主体的意志。权力是国家意志的制度体现。国家对社会的一般诉求,往往形成国家体制,用国家强制力表达着国家主体的意志。国家体制的运行靠的就是权力,正是权力的正常运作反映着体制的存在。有什么样的制度就会有什么样的权力格局,权力格局的变化也体现着国家体制的变化。目前我国进行政治体制的改革,实际上就是对权力格局进行调整,进而体现出国家体制的改革调整。在这里权力实际上成为国家意志的体现,权力的运行表述的是国家对社会成员的一般要求,反映的是国家的整体利益趋向,标志的是社会的正常秩序。
党的主张上升为国家意志是什么意思?
中国共产党的意志和通过人民代表大会集中体现出来的人民的意志相统一而上升为国家意志。国家意志再交由国家行政职能机构贯彻执行。这就形成了党政权三者之间最主要最为核心的的相互关系。具体的说,中国共产党是方针政策的制定者,人民代表大会是赋予这些方针政策法律效力者,国家行政职能机构是这些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者。形象的说,中国共产党是国家之父,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之母,他们共同构成国家主人;国家行政职能机构我们这个国家大家庭的管家,只能忠诚贯彻执行主人的意志、服从服务于主人的意志而决不能有背于主人意志,因而国家行政职能机构是国家之仆。
宪法是国家意志的最高表现形式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
宪法是国家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宪法是国家意志的最高表现形式,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强调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
宪法的基本原则:
1、人民主权原则
《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2、基本人权原则
《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尊重保障人权。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基本人权写入宪法,构成了我国人权保障的法律基础。从本质上讲,宪法的核心目的是为了规范和控制国家权力来保障和巩固公民权利。
3、法治原则
1999年宪法修正案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依法治国正式确定为宪法的基本原则。
4、权力制约原则
权力制约是指制约国家权力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既包括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也包括国家权力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值得提醒的是,我国的权力制约不是西方国家的分权制衡模式。
宪法规范最基本的表现形式为
法律主观:
关于宪法规范内容这个问题,宪法规范是指调整国家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的各种规范的总和。在人类社会生活中,人类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必须通过一定的规则来规范各自的行为,从而使人类社会生活处于有序状态。尽管这种规则或规范各式各样,但大致说来主要是两大类:一是以调整人与人之间相互关系为主的社会规范,包括法律规范、道德规范、宗教规范以及其他共同生活规则;二是以调整人与自然相互关系为主的技术规范,包括操作规程、交通规则,等等。在阶级社会中,法律规范是人们运用得最为普遍的行为规范之一。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表现统治阶级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则。宪法规范作为法律规范的一种,当然具有与其他法律规范相同的特征:都是由国家按照一定程序制定或认可,都表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都是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都取决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等等。然而,由于宪法是民主制国家的根本法,加之宪法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还有两大特点,即一是调整的对象非常广泛,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各方面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二是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一方通常总是国家或者国家机关,因此可以将宪法规范定义为:宪法规范是由民主制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宪法主体参与国家和社会生活最基本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我国宪法规定什么是具有广泛代表性
我国宪法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具有广泛代表性。
宪法的基本原则如下:
1、党的领导原则。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2、人民主权原则。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国家的一切权力来自人民并且属于人民。国家权力必须服从人民的意志,服务人民的利益;国家权力的行使和运用,必须符合宪法;
3、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人权是指人作为人享有和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都是最重要的入权,包括公民有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公民在社会经济文化方面的权利等;
4、民主集中制原则。民主集中制是集中全党全国人民集体智慧,实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基本原则和主要途径。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5、权力监督和制约原则。权力监督与制约原则是为确保人民的权力属于人民、避免权力滥用设计各种制度和方法以规范和控制国家权力范围及其行使方式的原则;
6、法治原则。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是指由法和法律定的国理攻的价值、原则和方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国家意志的本质是政府意志,而不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当政府意志与大多数国民意志一致时,可以认为体现了人民的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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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意志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