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
沿革
1983年7月,在北京召開的全國普通教育工作會議上,教育部提出《建立普通教育督導制度的意見》,要求縣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均設立督學機構。1984年8月,國務院批准教育部內設視導室,負責巡視、檢查和指導幫助全國各地普教工作。1986年10月,教育部視導室更名國家教委督導司,標誌着教育督導制度的正式恢復和建立。1987年3月,國家教委發出《關於轉發〈國家教委督導工作座談會紀要〉的通知》,要求各地將各級督導機構逐步建立起來。1991年,國家教委頒布《教育督導暫行規定》。
1993年國務院機構改革中,中央編委批准建立國家教育督導團,設教育督導團辦公室,掛靠在國家教委基礎教育司。2000年1月3日,中央編辦下發《關於原國家教委督導團更名的批覆》,同意將原國家教委教育督導團更名為「國家教育督導團」。
2010年,《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提出,「(六十五)完善督導制度和監督問責機制。制定教育督導條例,進一步健全教育督導制度。探索建立相對獨立的教育督導機構,獨立行使督導職能。健全國家督學制度,建設專職督導隊伍。堅持督政與督學並重、監督與指導並重。加強義務教育督導檢查,開展學前教育和高中階段教育督導檢查。強化對政府落實教育法律法規和政策情況的督導檢查。建立督導檢查結果公告制度和限期整改制度。」
2010年起,教育部開始探索成立相對獨立的教育督導機構,教育部教育督導團辦公室開展了國外製度的比較和國內試點分析,並在天津市開展了教育督導體制改革試點,天津市在全國率先成立了由分管教育工作的副市長擔任主任的天津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
2012年8月26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成立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的通知》[1](國辦發〔2012〕45號)稱,「為貫徹落實《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進一步健全我國教育督導體制,國務院決定成立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
2012年8月29日國務院第215次常務會議通過《教育督導條例》,2012年9月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24號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第四條規定:「國務院教育督導機構承擔全國的教育督導實施工作,制定教育督導的基本準則,指導地方教育督導工作。」「國務院教育督導機構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教育督導的機構(以下統稱教育督導機構)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獨立行使督導職能。」
2013年7月26日,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舉行第一次全體會議,國務院副總理、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主任劉延東出席會議並講話[2]。
職責
2012年《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成立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的通知》規定,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研究制定國家教育督導的重大方針、政策;審議國家教育督導總體規劃和重大事項;統籌指導全國教育督導工作;聘任國家督學;發布國家教育督導報告。」
視頻
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 相關視頻
參考文獻
-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成立 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的通知,中國政府網 , 2012-8-26
- ↑ 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舉行第一次全體會議,中國網,2013-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