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主菜单

求真百科

唐国栋

唐国栋,男,汉族,衡阳市衡南县人,1961年6月出生,1980年8月参加工作,1982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法律专业硕士、商业经济专业硕士。

曾任湖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总队长。

2019年2月2日,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唐国栋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目录

基本内容

中文名:唐国栋

国籍:中国

民族:汉族

出生日期:1961年6月

性别:男

毕业院校:湖南公安学校

人物履历

1978.09 - 1980.08,湖南省公安学校学生

1980.08 - 1994.06,湖南省公安厅一处民警、科长

1994.06 - 2001.03,湖南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副处长

2001.03 - 2005.12,湖南省公安厅政治部副主任

2005.12 - 2006.12,湖南省公安厅监所管理处处长

2006.12 - 2011.12,郴州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

2012.01 - 2014.01,郴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2014.01 - 2017.03,湖南省公安厅交管局党委书记、局长、湖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总队长

2017.03 - 2017.06,湖南省公安厅禁毒总队总队长。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17年3月,唐国栋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审查。

依法双开

2017年6月,经湖南省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报湖南省委常委会议批准,决定给予唐国栋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唐国栋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组织纪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职务调整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违规以虚假身份办理和使用身份证件;违反廉洁纪律,收受礼品、礼金;违反生活纪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承揽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唐国栋、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经济上贪婪、道德上败坏,严重违反党的纪律,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湖南省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报湖南省委常委会议批准,决定给予唐国栋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将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立案侦查

2017年6月,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湖南省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原副主任、省公安厅禁毒总队原总队长唐国栋(副厅级)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提起公诉

2018年6月12日,湖南省公安厅禁毒总队原总队长唐国栋(副厅级)涉嫌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永州市人民检察院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一审开庭

2018年9月13日,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了湖南省公安厅禁毒总队原总队长唐国栋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唐国栋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唐国栋还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一审宣判

2019年2月2日,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唐国栋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对被告人唐国栋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对唐国栋受贿所得财物和不能说明来源的财产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7年,被告人唐国栋利用担任郴州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郴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湖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总队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项目、案件处理、职务提拔、工作调整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单独或者伙同其妻、下属等人非法收受有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或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伙同他人收受回扣,共计折合人民币669万余元、港币50万元、美元0.26万元。

法院另查明,唐国栋家庭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对共计折合人民币941万余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或者说明来源后查证不属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唐国栋的行为构成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应依法数罪并罚。鉴于唐国栋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悔罪,积极退赃,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法院遂做出上述判决。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