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咒詛之詩,外文名:Imprecatory Psalms,基督教聖經術語。

《聖經[1]》是猶太教與基督教[2]的共同經典,出於希伯來文kethubhim,意為「文章」,後衍意為「經」;希臘文作graphai,拉丁文作Scripturoe,漢譯作「經」。

目錄

簡介

載有咒詛敵人詞句的詩篇。這些咒詛並非遍布整卷詩篇,但類似的經節卻在超過12篇的詩篇中出現(詩五,十七,二十八,三十五,四十,五十五,五十九,七十,七十一,七十九,八十,九十四,一二九,一三七,一三九,一四○)。另外有些詩篇也表達類似的思想,是神已經成就或將要成就的事。通常,這類詞句是以禱告或許願的方式表達。他們盼望禍患會臨到敵人身上,作為一種審判或報應。

對於一般讀者而言,這些詞句似乎有別於聖經其他的記載,特別是有關耶穌的教導。

利未記十九章17、18節清楚命令說:「不可心裡恨你的弟兄;總要指摘你的鄰舍,免得因他擔罪。不可報仇,也不可埋怨你本國的子民,卻要愛人如己,我是耶和華。」耶穌把鄰舍的觀念擴闊,包括被藐視的撒瑪利亞人(路十29-37)。在登山寶訓中,耶穌宣告說:「要愛你們的仇敵,為那逼迫你們的禱告。」(太五44;參38-48節)這與舊約的教導一致,就是要給飢餓的仇敵吃,要給口渴的仇敵喝(箴二十五21、22;參羅十二20)。

耶穌向猶太人提出一個聖經難題時,曾經插入引用的經文:「經上的話是不能廢的」(約十35)。聖經並不自相矛盾,新約不會反對舊約,詩篇也不會與福音書對立。當神在舊約宣告:「伸冤報應在我」(申三十二35),這宣告在新約中曾被兩次提及(羅十二19;來十30)。

我們必須小心,不要使自己成為神的話語的審判者,或者認為自己比神更公平或更公義。亞伯拉罕對神要毀滅平原上的城市感到奇怪,但是他所問的問題:「審判全地的主,豈不行公義嗎?」是修辭上的反問語,因為他知道他並非比神更公正。神在施行審判之前,都會勸誡及警告人,直到神說:「夠了。」神要不信的人下地獄,接受永遠的懲罰。有人若因此而為神道歉的話,他就是不明白罪的嚴重性和神的公義。過分強調神的愛,就忽略了神的聖潔。

由於詩篇一○九篇有許多咒詛,因此經常被挑選出來談論,而且其措辭較其他同類的詩篇強烈。有人認為這詩篇中的咒詛,是不配視為聖經的經文,而且是人邪惡的情緒的表現,不應包括在聖經里。但這些咒詛不能解釋為作者引述他人的說話,必須視為神的話語。

歷代以來,這篇詩篇被解釋為是預言性和彌賽亞詩。這是屈梭多模、耶柔米、奧古斯丁及一些人的看法。這也是何爾的解釋。在他的釋經書中,他將這詩篇的未完成時態翻譯為將來時態,而非英語版本的假設語氣。他這種預言性的解釋,是取材於彼得在揀選猶大的繼任人時引用第8節的經文(徒一20)。而且,這詩篇看來合乎耶穌的生平和受難的經歷。由此,將其大意完全改變,同時大幅度地把它從咒詛變成預言。

另一段被許多人厭惡的經文,是詩篇一三七篇8-9節。其中談及那些把巴比倫人的嬰孩摔在磐石上的,便為有福。何爾認為這是預言瑪代和波斯軍隊,在主前539年征服巴比倫之事。

如果有人斷言,詩篇中這些措辭是咒詛或渴望報應,他們並非與聖經的其他部分脫節。耶利米祈求神報應那些逼迫他的人(耶十一20),神便直接給他肯定的回覆(耶十一21-23)。義人懇求伸冤時,會很快蒙應允(路十八1-8)。在啟示錄中,那些為神的道,並為作見證被殺的人,大聲呼喊說:「你不審判住在地上的人,給我們伸流血的冤,要等到幾時呢?」(啟六10)他們的聲音也被神聽見。詩篇一○九篇是大衛的詩,他得以勝過了他的敵人,並且向敵人報復。他知道他的敵人亦是神的敵人。

認為這些咒詛只基於神的公義,而非個人的報復,其實並不完全正確。在詩篇四十一篇10節,當詩人投訴他的敵人和背叛者後,他說:「使我起來,好報復他們!」並且在詩篇一一八篇10-12節,詩人3次說明他被敵人包圍,但是「我靠耶和華的名,必剿滅他們」。在詩篇一四四篇中,表明大衛亦牽涉其中:「耶和華我的磐石,是應當稱頌的!他教導我的手爭戰,教導我的指頭打仗。」(詩一四四1;參撒下二十二35-43;詩十八34、37-42)顯然,詩人所求告要對付的敵人,已到了該受審判的地步。詩人的咒詛也與神的審判吻合。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