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能源局
職責調整
(一)劃入原省煤炭工業局的煤炭行業管理職責。
(二)劃入原省經濟委員會的電力行業管理職責。
(三)劃入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能源行業管理有關職責。具體包括:研究全省能源開發利用情況,提出能源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擬訂能源發展規劃、計劃;實施對原油、天然氣、煤炭、電力等能源的管理,協調能源發展中的重大問題;研究提出能源節約、能源綜合利用、發展新能源的政策措施,審核相關重大建設項目;推進全省能源體制改革[1]。
(四)增加配合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開展核電相關工作的職責。
(五)加強對能源問題的前瞻性、綜合性、戰略性研究,擬訂能源發展規劃、重大政策和標準並組織落實,提高能源安全的保障能力。
主要職責
(一)研究提出全省能源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的建議,擬訂能源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起草有關全省能源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推進能源體制改革,擬訂有關改革方案;協調能源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
(二)負責全省煤炭、電力、石油、天然氣、油母頁岩、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的行業管理;組織擬訂和實施能源行業標準,監測能源發展情況;指導協調農村能源發展工作。
(三)負責全省能源行業節能和資源綜合利用,組織推進能源重大設備研發,指導能源科技進步、成套設備的引進消化創新,組織協調相關重大示範工程和推廣應用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
(四)按國家和省政府規定權限,審核全省能源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五)負責全省能源統計調度、預測預警,發布能源信息,參與能源運行調節和應急保障。
(六)配合核電相關工作。
(七)擬訂全省石油儲備規劃、政策並實施管理;掌握國內外石油市場供求變化,提出省內石油儲備訂貨、輪換和動用建議並組織實施;按規定權限審批或審核石油儲備設施項目,監督管理商業石油儲備。
(八)負責全省能源開發合作,推進省際和境外能源開發利用工作。
(九)參與擬訂全省與能源相關的資源、財稅、環保及應對氣候變化等政策,提出能源價格調整建議。
(十)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2]。
視頻
吉林省能源局 相關視頻
參考文獻
- ↑ 全省能源工作會議在長春召開,吉林省能源局,2020-01-07
- ↑ 吉林省能源局職能介紹,中公教育網, 2012-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