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袋罪
口袋罪指的是一些界定不清、外延模糊以至于难以界定有罪与否的罪名。司法机关在使用这些罪名时,有时会对法条所述情形进行拓展来贴合实际情况,于是便有了“一个大‘口袋’,什么都能装”的“口袋罪”。兜底性条款、对罪名定义不清、对情况描述不明是口袋罪生成的重要来源。
流氓罪
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0条规定有流氓罪。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取消流氓罪罪名,并将罪名细分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聚众淫乱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等。
流氓罪被细分后,产生的口袋罪罪名为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的行为在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规定如下:
-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 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其问题在于:寻衅滋事行为规定过多,诸如追逐、拦截、辱骂、殴打、起哄闹事只要被认定为情节恶劣或严重,都可以被认为是一种寻衅滋事;由于可以认定为寻衅滋事的行为较多,导致许多难以归罪的危害行为被归于寻衅滋事罪。
投机倒把罪
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7、118、119条规定有投机倒把罪。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取消投机倒把罪罪名,并将罪名细分为合同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强迫交易罪、倒卖文物罪、“倒卖车票、船票罪”、非法转让罪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等。
投机倒把罪被细分后,产生的口袋罪罪名为非法经营罪。非法经营罪在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5条被规定。其问题在于:存在兜底条款“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规定不明,从高利贷、套路贷到哄抬紧急性物资的价格都可以被该条款“击中”。
玩忽职守罪
玩忽职守罪在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7条被规定。
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将其改为第397条,即“渎职罪”的第一条,并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初步解决了玩忽职守罪口袋罪化的问题。但目前该罪仍有成为口袋罪的趋势。其问题在于:将玩忽职守罪中的职责等同于滥用职权罪中之职权,并进而将其范围理解为“不仅包括法定的职务权限,而且包括根据惯例、基于国情等形成的职务权限”,且没有认定限制[1]。
流氓罪、投机倒把罪、玩忽职守罪曾被合称为“三大口袋罪”;1997年刑法修正案中,将流氓罪拆分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聚众淫乱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等六种罪名,撤销了投机倒把罪,然而寻衅滋事罪成为了新的口袋罪,其与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称为“新三大口袋罪”。
反革命罪
1951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规定:“凡以推翻人民民主政权,破坏人民民主事业为目的之各种反革命罪犯,皆依本条例治罪。”反革命罪是处治最严厉的法律罪名,又是一顶最随意、最泛滥、最令人恐惧的政治污名。1950年代初中国镇压反革命运动,共捕了262万馀人,其中共杀反革命分子71.2万馀人。根据《争鸣》杂志引述“内部调查”结果,文革期间“十三万五千馀人被以现行反革命罪判为死刑”。
目录
参考文献
- ↑ 玩忽职守罪中的职责界分应予明确. www.sohu.com. [2020-03-2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3-23) (英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