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原則
受益原則是將納稅人從政府公共支出中所獲得的利益大小作為稅收負擔分配的標準。受益原則的理論依據是政府之所以能向納稅人課稅是因為納稅人從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中獲得了利益,因此稅收負擔在納稅人之間的分配只能以他們的受益為依據,受益多者多納稅,受益少者少納稅,受益相同者負擔相同的稅收,受益不同者負擔不同的稅收。確認費用的一般原則包括:權責發生制原則、配比原則[1] 、受益原則費用既與資產的耗費相聯繫,又與一定的期間相聯繫,但由於取得的某項資產,其耗費期間跨越一個會計期間以上,也即該項資產在一個會計期間以上都有助於各期營業收入的實現,這樣,勢必就會出現所謂的跨期費用的攤配問題。
目錄
概述
受益原則在實踐中有很大的局限性。多數情況下,政府支出所帶來的實際利益由誰獲得、獲得多少在當前技術條件下還難以測度。此外,受益原則也無法解釋轉移支付即收入分配問題,如社會福利支出的受益人主要是窮人和殘疾人,在他們納稅能力很小甚至是沒有納稅能力的情況下,根據受益原則應該向他們多徵稅,這顯然有悖於公平。這些不足之處局限了受益原則的應用。受益原則不具有普遍意義,但這並不排除其在特定場合的運用。比如,對汽油消費和車船使用等徵稅,這就是受益稅的一個典型例子。
1、受益原則優點:認為對不同個人徵收的稅應與他們從政府計劃中得到的利益成比例。受益原則缺點:忽略了在很多情況下人們因為收入有限才享受此項服務的事實。
2、支付能力原則優點:根據人們的支付能力徵稅所以高收入或財產多的人進行稅收。支付能力原則缺點:忽略了很多有支付能力的人並未享受到政府提供的這些服務的事實。
評價
受益原則的使用範疇為準公共產品。社會產品按照其在消費中的不同性質可以分為私人產品、公共產品和准公共產品。眾所周知,私人產品最有效的消費方式是市場提供,也就是說由消費者通過購買取得消費權,其成本通過收費(價格)來彌補。純公共產品由其特性決定了它的最佳消費方式是由政府免費向社會公眾提供,其成本通過稅收來彌補。彌補純公共產品成本的稅收大多採用能力原則,這與稅收義務說是一致的。義務說又稱為犧牲說,起源於19世紀英國所倡導的稅收犧牲說,又經德國社會政策學派的瓦格納進一步完善。義務說強調國家的權力,認為國家與人民的關係是主從關係,國家可以強制人民納稅,人民納稅是對國家應盡的義務。准公共產品是指非競爭性和非排斥性不完全或不充分的公共物品,它兼具公共產品和私人產品的部分性質。准公共產品主要包括價格排他公共產品、擁擠性公共產品和外部性公共產品三類。 (1)價格排他公共產品最典型的例子是路橋,路橋既可以通過設立收費站收費來彌補路橋的建設和維護成本,也可以運用受益稅來彌補其成本。消費方式選擇的關鍵取決於稅收成本、稅收的效率損失與收費成本、收費的效率損失之間的比較:稅收成本取決於稅務機關的工作效率,稅收的效率損失取決於徵稅的方式;收費成本和收費的效率損失由收費的難易程度及產品需求曲線的彈性決定。由於收費缺乏權威性,收費的難度很大;由於我國公眾的收入水平低,需求彈性較大;收入的使用缺乏規範性和約束機制,因此造成收費成本較高,收費的效率損失較多。實際上,在價格排他條件下,收費最能體現受益原則,但是我國現時期的收費在很大程度上是按照能力原則來運作的,嚴重背離了收費的基本理論依據(受益原則)。在這個背景下,「清費立稅」也就成為我國政府的必然選擇,而開徵燃油稅以替代不規範的道路收費僅僅是這項工作的一部分。 (2)擁擠性的公共產品是指那些因擁擠而帶有競爭性的公共產品。這類產品表面上具有非排斥性,但是如果配置一些技術設備或附加一些技術因素,也可使之具有排斥性,也就是說它將轉化為價格排他公共產品,這樣對它按受益原則徵稅或收費就成為可能。 (3)外部性公共產品包括外部效益產品和外部成本產品。對外部效益產品的消費,通常認為應該給予補貼(即負稅收)。外部成本如環境污染可以作為共同資源問題,這種資源叫做環境質量,污染就是要降低環境質量。在產量不受限制的情況下,外部產品的產出會超過有效率的產出水平,從而損害產品組合效率。科斯理論認為只要產權界定是明確的,無論要素(或產品)歸誰所有,經濟都會在高效的態勢下運行。據此,環境污染可以視為一種權利,即污染權,擁有 它就可以從中獲取收益。擁有污染權的廠商可以生產能夠帶來污染的產品,從而攫取高額利潤;社會公眾擁有污染權便可以從廠商那裡得到環境污染的補償。通常認為社會公眾有權獲得優質的環境,即擁有污染權。由於缺乏選擇性激勵,雖然社會公眾人數眾多,但在與廠商討價還價的競爭中仍然顯得勢單力薄,因此通常將這項權利交由政府代為行使。政府對生產外部成本產品的廠商課稅,稅負的輕重與其造成污染的程度(或從污染中受益的程度)相一致,從而實現了外部成本的內部化。總之,受益原則最適用於准公 共產品領域,特別是價格排他公共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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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受益誰承擔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