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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行債券

發行債券是發行人以借貸資金為目的,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向投資人要約發行代表一定債權和兌付條件的債券的法律行為,債券發行是證券發行的重要形式之一。是以債券形式籌措資金的行為過程通過這一過程,發行者以最終債務人的身份將債券轉移到它的最初投資者手中。

目錄

簡介

本科目核算銀行為籌集長期資金而實際發行的債券及應付的利息。銀行發行債券時,如發行費用大於發行期間凍結資金所產生的利息收入,按發行費用減去發行期間凍結資金所產生的利息收入後的差額,根據發行債券籌集資金的用途,屬於用於固定資產項目的,按照借款費用資本化的處理原則處理;屬於其他用途的,計入當期損益。如發行費用小於發行期間凍結資金所產生的利息收入,按發行期間凍結資金所產生的利息收入減去發行費用後的差額,視同發行債券的溢價收入,在債券存續期間於計提利息時攤銷。其他借款費用的處理原則,比照長期借款借款費用資本化的處理規定辦理。銀行發行附有贖回選擇權的可轉換銀行債券,其在贖回日可能支付的利息補償金,即債券約定贖回期間屆滿日應支付的利息減去應付債券票面利息的差額,應在債券發行日至債券約定贖回屆滿日期間計提應付利息,計提的應付利息,按借款費用資本化的處理原則處理。

評價

銀行發行的可轉換銀行債券應在本科目中設置「可轉換銀行債券」明細科目核算。發行的可轉換銀行債券在發行以及轉換為股票之前,應按一般債券進行賬務處理。當可轉換銀行債券持有人行使轉換權利,將其持有的債券轉換為股票,按債券的面值,借記本科目(債券面值),按未攤銷的溢價或折價,借記或貸記本科目(債券溢價、債券折價),按已提的利息,借記本科目(應計利息),按股票面值和轉換的股數計算的股票面值總額,貸記「實收資本」或「股本」科目,按實際用現金支付的不可轉換股票的部分,貸記「現金」等科目,按其差額,貸記「資本公積——股本溢價」科目。未轉換為股份的可轉換銀行債券,其到期還本付息的賬務處理,按上述一般債券處理。[1]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