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國家安全罪
危害國家安全罪,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危害國家安全罪是指危害國家主權[1]、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危害國家安全罪是一個概括性罪名,是對各種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共同特徵的概括。
各種具體罪名則各有其具體構成要件和特徵,分別規定在刑法分則第一章中的12個條文裡。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是中國刑法中規定的危害性最大的一類犯罪,因此,刑法分則在第一章就對危害國家安全罪進行了規定。最高法院要求,各級法院要依法嚴懲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嚴懲殺人、搶劫、爆炸、黑社會性質組織等嚴重刑事犯罪,嚴懲編造散布虛假恐怖信息、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等犯罪,進一步增強人民群眾安全感。
目錄
犯罪構成
犯罪客體
犯罪侵犯的客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安全。「國家安全」,是指國家賴以生存和發展的政治基礎和物質基礎的安全。具體是指國家的獨立、國家的團結統一、國家的領土完整和安全、國家政權、基本制度及國家的其他根本利益的安全。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安全,是指中國的主權獨立、團結統一、領土完整和安全、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的穩固及其他國家根本利益的安全的總和。
犯罪的客觀方面
犯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行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是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實施或指使、資助他人實施的,或者境內組織、機構、個人或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的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行為。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表現是多種多樣的,但總的來說就是《刑法》[2]第102條至113條所規定的各種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犯罪主體
犯罪主體是自然人犯罪主體,且多為一般犯罪主體。對於大多數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來說,不論是中國公民、外國公民或無國籍人,只要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且年滿16周歲,都可以成為犯罪主體。但某些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其主體範圍有着嚴格的限制。如背叛國家罪、資敵罪的主體只限於中國公民;叛逃罪的主體只限於中國公民中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掌握國家秘密的國家工作人員。危害國家安全這一類犯罪,實際承擔刑事責任而被刑罰處罰的只能是自然人。
犯罪的主觀方面
犯罪在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具有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故意,即行為人必須具有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國家安全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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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 ↑ 國家主權神聖不可侵犯 ,搜狐,2020-04-28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國經濟網,2009-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