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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石油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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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石油學會成立於1985年6月25日。現在是第四屆理事會,理事長劉家明。共有理事42人,包括主任及委員83人,現有會員2484人,其中院士會員25人。有石油地質、石油工程、石油煉製、石油應用和儲運、石油經濟5個專業委員會;有組織、科普和教育、科技諮詢3個工作委員會[1],學會掛靠單位為中國石化工程建設公司。

目錄

機構簡介

學會成立18年來,共舉辦各種活動423項,平均每年23項。其中學術交流活動246次,論文5656篇,參加人次15395人;舉辦知識講座、競賽、科普櫥窗、培訓班、青少年科技夏(冬)令營;積極參與政府部門和工廠企業決策諮詢服務等多種形式的科普活動。

在北京科技周和北京科技交流學術月活動中,北京石油學會舉辦了多項市科協重點活動,邀請邱中建院士等做學術報告,召開學術研討會,並先後舉辦了數次民間國際學術交流活動和青年學術會議。提出的《關於進一步減少北京汽車尾氣污染》等兩項建議得到劉淇市長的批示,為北京成功申辦2008奧運會發揮了積極作用。

機構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北京石油學會。

第二條 本會由閔恩澤、徐旺、徐承恩、謝濟謀等人聯合發起成立,是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管理辦公室核准註冊登記的社會團體法人[2]

第三條 本會宗旨

面向現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來,團結全體會員,充分發揮學會在橫向聯合與社會化方面的優勢,發展我國石油天然氣和石油化工科學技術,促進科學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出科技人才和科技成果,促進石油天然氣和石油化工科學技術水平的提高,為發展我國石油天然氣和石油化工工業服務。

第四條 本會遵照國家憲法、法律、法令和政策開展各項活動,維護國家的根本利益,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

第五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的領導接受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的監督、檢查和管理。本會業務主管部門為北京市科學技術協會和中國石油學會業務指導。

第六條 堅持民主集中原則,按照核准登記的章程,走民主自律、自我發展、自成實體的道路,把本會建設成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社會團體。

第七條 北京石油學會辦事機構掛靠在中國石化工程建設公司。

第八條 註冊金額為人民幣伍萬元。

第二章 任 務

第九條 基本任務

一、開展石油天然氣和石油化工科學技術交流活動,組織重點學術課題的探討和考察。總結推廣石油天然氣和石油化工科學技術成果和經驗。

二、傳播石油天然氣和石油化工的新成果、新技術、新經驗,普及石油天然氣和石油化工科學技術知識,幫助科技人員知識更新,培養青少年對石油天然氣和石油化工科學知識的愛好,舉辦各種培訓班、講習班或進修班。

三、開展國際學術交流,發展與國外石油天然氣、石油化工科學技術團體和科學技術工作者之間的友好聯繫和合作,引進世界最新科學技術信息。

四、開展對石油天然氣和石油化工發展戰略、技術政策以及北京市經濟建設中重大決策的諮詢活動。

五、發現並舉薦人才,表彰獎勵在石油天然氣、石油化工科學技術方面和學會工作中取得優秀成績的會員;積極反映會員的意見和呼聲,保護會員的合法權益,舉辦為會員服務的事業和活動。

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開辦經濟實體。

第三章 會 員

第十條 本會吸收單位為團體會員,吸收個人為個人會員。實行入會、退會自願的原則。

—、團體會員資格。必須與石油天然氣和石油化工相關聯的北京企事業單位以及有關學術性的群眾團體。

凡具備以上資格條件的合法單位或組織,承認並遵守本會章程,均可申請成為本會團體會員。

二、個人會員資格。具有工程師、講師、助理研究員和其它專業相當中級技術職稱及以上的利學技術人員。

凡具備以上資格、特點、條件的個人(合法公民),承認並遵守本會章程,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

三、入會退會手續

具備條件的單位或個人加入本會,應提出書面申請,經理事會批准,方可成為正式成員,並發給會員證和本會章程一份。

會員自願退會,應提出書面申請,經理事會討論通過,收回會員證書,終止會員資格。

非自願性退會,由理事會討論決定,並以適當方式予以宣布,取消會員資格。

會員退會不得提出財產要求。

第十一條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會員的權利

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建議權和批准權;參與本會內部事物的管理權優先參加本會主辦的各項活動的權利;符合本會章程的其它權利。

團體會員還有要求學會優先給予技術諮詢和舉辦培訓班等權利,但無選舉權、被選舉權。

二、會員的義務

履行章程的義務;執行決議的義務;承辦委託事務的義務:維護本會聲譽的義務;積極參與活動的義務;按時繳納會費的義務和符合本會章程的其它義務。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二條 本會會員代表、理事、常務理事及其他領導的產生體現民主集中的原則,須經充分醞釀協商,由選舉產生。

第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利機關,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產生理事會、監事會;

三、決定本會的工作任務和工作方針;

四、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五、通過重要決議;

六,決定本會的重大變更和終止;

七、其它事項。

會員代表大會有半數以上成員參加為有效會議,參加會議半數以上成員表決的事項為有效決議。

會員代表大會每三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臨時召開,由理事會討論決定。

第十四條 理事會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閉幕期間的執行機構,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秘書一人,理事若干人:理事長連任不超過二屆。

理事會的主要職責:

一、選舉產生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對本會活動進行集體領導;

三、確定本會辦事機構、分支機構的設立

四、委任副秘書長和辦事機構、分支機構的負責人;

五、審批會員;

六、提出下屆理事會的候選人:

七、貫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八、制定本會的中、近期工作計劃;

九、建立各項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本會的一般變更:

十一、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並報告工作;

十二、接受監事會提出對本會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十三、其它職責

第十五條 本會的日常工作由秘書長負責。

第十六條 本會的法人為理事會。本會的法定代表人為理事長。

第十七條 監事會

監事會由三人組成,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

—、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出席理事會;

三、監督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督促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對本會成員違反本會紀律,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對本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對本會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十八條 凡學術上有突出成就,對學會工作有重要貢獻的着名專家和領導幹部,經理事會推選可擔任本屆名譽理事長和名譽理事。

第五章 資產和財務

第十九條 本會資產為公有財產,不論如何獲得,只能用以促進有利於本會宗旨實現的各項事業,不得以利潤、股息等直接或間接的方式,支付、轉移給本會會員(支付給工作人員的工資,付給會員為本會服務應取得報酬以及付給租賃會員的房租除外)。本會資產依照國家社團行政主管機關有關規定及本會章程進行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條 經費來源及主要用途

一、上級主管部門撥款;

二、掛靠部門和有關業務部門撥款;

三、國內外單位、團體及個人資助和捐贈;

四、舉辦各種事業和諮詢等活動的收入;

五、會員和團體會員繳納的會費。

上述經費來源主要用於學術交流、科普教育、公益活動、辦公用費以及獎勵為學會活動作出貢獻者等。

第二十一條 嚴格執行國家財會規定,建立健全財會制度,編制年度經費預算、決算,定期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財務收支狀況,接受會員、監事會和有關部門的審計和監督。

第二十二條 發展社團經濟獲得的收入,百分之七十用於發展符合本會宗旨的事業;百分之三十用於本會的日常管理。事業費和管理費分別建賬。

第六章 變更和終止

第二十三條 變更程序

一、本會章程、名稱、法定代表人、業務主管部門等重大變更,由理事會提出變更報告,提交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二、涉及登記證書其它登記內容的一般性變更,由理事會審議決定。

三、向原業務主管部門和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申報,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四條 終止程序

一、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報告,提交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二、由理事會提出終止方案,確定善後工作人選,成立清算組織,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善後處理工作。

三、向原業務主管部門和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申報,依法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四、本會終止清算後剩餘資產按北京市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的有關規定處理。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