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一本通
《刑法一本通》,副標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總成,李立眾 著,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書籍是人類進步的階梯,合理閱讀使一個人完善自身的知識結構[1],全面提升人文素質[2],為走向成功奠定堅實的基礎。
目錄
前言/序言
第十六版前言
刑法司法解釋一直在以肉眼可見的速度膨脹。簡單對比每版《刑法一本通》的頁數或者厚度,即可得出這一直觀結論。
刑法的無聲膨脹,是司法解釋膨脹的基本前提。司法解釋的規模,受制於作為解釋對象的法律本身的規模。如果刑法的體量有限,刑法司法解釋(本前言中的司法解釋都是廣義的,包含各種形式的規範性文件在內)要膨脹是極其困難的。我國刑法在悄悄膨脹,體量龐大。經Word字數統計,1979年刑法文本總字數為15,006字,1997年刑法文本總字數為57,143字,經《刑法修正案(十一)》修訂後的2020年刑法文本正文總字數為71,805字。我國刑法的膨脹,為司法解釋的膨脹提供了前提與可能性,因為隨着刑法修正案的不斷出台,對於被廢止、修改的刑法條文原有司法解釋已經不能適用,對於新設的刑法條文需要明確其具體應用,這都需要陸續出台新的司法解釋,從而導致司法解釋開始膨脹。
不斷出現的各種實務問題,是司法解釋膨脹的源源動力。司法解釋是為解決實務問題而生的,只要不斷出現新型犯罪或者問題爭論,就會給出台司法解釋提供源源不斷的動力。如互聯網技術帶來的網絡賭博、網絡傳播淫穢物品、網絡侮辱、誹謗等問題,大數據帶來的侵犯公民個人信息、電信詐騙等問題,「新金融」帶來的非法集資、套路貸、養老詐騙等問題,都需要及時出台司法解釋定分止爭。此外,傳統犯罪也出現了新問題,如虛擬財產是否屬於刑法上的財產、侵犯虛擬財產能否構成侵犯財產罪,這些問題也會催生司法解釋的出台,進而導致司法解釋的膨脹。
積極落實國家政策,是司法解釋膨脹的主要推手。作為大一統的中國,司法機關並非僅掃門前雪,而是與其他國家機關一樣,負有落實國家大政方針的責任。從這一視角出發,即可明白2022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關於為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2017年12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出台《關於充分發揮職能作用營造保護企業家合法權益的法治環境支持企業家創新創業的通知》等規範性文件的原因。關於掃黑除惡、打擊黃賭毒的司法解釋文件多、體量大,都是積極落實國家相關政策的體現。當前,我國社會矛盾和問題交織疊加,全面依法治國任務繁重。在司法中積極落實各種國家政策的結果之一,就是司法解釋不斷膨脹。
主動響應民意,是司法解釋膨脹的內在動因。藉助新媒介技術,人民群眾不僅容易對案件表達意見,而且容易讓一些案件成為社會熱點案件。在民主社會,司法機關不能高高在上,需要不斷回應人民群眾對熱點案件、熱點問題的呼聲。如2022年年初「豐縣女子生育八孩」案件曝光後,為了響應人民群眾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呼聲,2022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發布了《關於敦促拐賣婦女兒童相關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的通告》。2018年3月《關於涉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氣槍鉛彈刑事案件定罪量刑問題的批覆》、2020年8月《關於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等司法解釋的出台,都是積極響應民意的體現。民意會不斷湧現,這也會推動司法解釋的膨脹。
司法人員的強烈需求,也是司法解釋膨脹的重要原因。在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和錯案責任倒查問責制之下,司法人員為了規避辦案過程中個人判斷可能產生的職業風險,會不斷要求出台各種司法解釋。如面對各種非法經營行為,其中哪些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司法人員一般不願主動進行判斷,而是不斷向上進行請示報告,以致非法經營罪方面的司法解釋極為龐雜。司法人員對司法解釋的習慣依賴,會不斷催生司法解釋的出台,從而導致司法解釋的持續膨脹。
如同隨着人們年齡的增長,體重的適當增加是正常的,但肥胖則是不健康的一樣,適度出台司法解釋是正常的,司法解釋的過度膨脹則存在問題。首先,這可能造成司法實務的混亂。司法解釋越多,意味着司法解釋之間發生矛盾、衝突的可能性越大。正因為如此,很多司法解釋都在最後規定「之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清理司法解釋的工作不夠及時到位的現實之下,司法解釋的過度膨脹可能導致司法人員誤用過時的司法解釋,以致出現司法亂象。其次,司法解釋的過度膨脹不利於刑法學的健康發展。刑法司法解釋的規模與速度,與刑法理論的發展存在此消彼長的關係。這是因為,一旦對某一問題出台了司法解釋,對該問題的相關理論研究成果將很難發表,即使發表也不會引起實務人士的關注,這必將削弱理論界進一步深入研究該問題的動力,從而不利於推動刑法理論的進展。如想實現刑法理論與刑事實務的良性互動,就應注意控制司法解釋的發布節奏與速度。最後,司法解釋的過度膨脹具有傳導性,會導致刑法教科書、刑法法規工具書的連鎖膨脹。
司法解釋的膨脹還會導致刑法教科書、刑法法規工具書的頻繁修訂。2021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了《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試行)》,2022年4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發布了《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這兩個適用面極廣的司法解釋的出台,導致本書已經不能滿足司法實務的需要,必須進行修訂。本次修訂不是小補,而是大修:第一,增補了本書第十五版出版以來新發布的19件司法解釋、5個批次的指導性案例。第二,補充了28件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發布的研究意見(實為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對來自最高人民法院其他部門、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其他國家部委就刑法適用問題徵求意見所作的書面復函,雖不代表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見,但實務上基本都會原封不動加以採用)、65件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禁毒局發布的規範性文件。本書以前認為這些規範性文件的層級過低,故未收錄,但考慮到其在司法實務中發揮重要作用,故本次全部予以收錄。第三,增補了與刑法條文相關的多條其他法律規定。第四,一改以往抽象介紹刑法修訂情況的做法,詳細梳理了1997年刑法條文的修訂情況,以便讀者對刑法條文的時間效力問題能夠進行更為精準的判斷。第五,進一步加強了司法解釋之間不一致的梳理工作,確保讀者準確適用相關司法解釋。
本書自2003年8月出版以來,已經得到讀者近20年的支持與關愛。一些鐵杆讀者使用本書多年,並以各種方式就本書的修訂、再版提出寶貴建議。在此,對這些讀者表示衷心感謝。此外,張心萌編輯數年如一日對本書傾注心力,對此同樣表示感謝。
李立眾
2022年8月8日
目錄
第一編 總則(第1~101條)
第一章 刑法的任務、基本原則和適用範圍(第1~12條)5
第二章 犯罪(第13~31條)13
第一節 犯罪和刑事責任(第13~21條)13
第二節 犯罪的預備、未遂和中止(第22~24條)28
第三節 共同犯罪(第25~29條)28
第四節 單位犯罪(第30~31條)31
第三章 刑罰(第32~60條)38
第一節 刑罰的種類(第32~37條)38
第二節 管制(第38~41條)43
第三節 拘役(第42~44條)50
第四節 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第45~47條)52
第五節 死刑(第48~51條)54
第六節 罰金(第52~53條)60
第七節 剝奪政治權利(第54~58條)63
第八節 沒收財產(第59~60條)66
第四章 刑罰的具體運用(第61~89條)68
第一節 量刑(第61~64條)72
第二節 累犯(第65~66條)85
第三節 自首和立功(第67~68條)86
第四節 數罪併罰(第69~71條)98
第五節 緩刑(第72~77條)103
第六節 減刑(第78~80條)109
第七節 假釋(第81~86條)125
第八節 時效(第87~89條)131
第五章 其他規定(第90~101條)135
第二編 分則(第102~451條)
第一章 危害國家安全罪(第102~113條)142
第102條 背叛國家罪142
第103條 分裂國家罪 煽動分裂國家罪142
第104條 武裝叛亂、暴亂罪143
第105條 顛覆國家政權罪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143
第106條 與境外勾結的從重處罰143
第107條 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143
第108條 投敵叛變罪143
第109條 叛逃罪144
第110條 間諜罪144
第111條 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145
第112條 資敵罪147
第113條 本章之罪死刑、沒收財產的適用147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4~139條之一)148
第114條 放火罪 決水罪 爆炸罪 投放危險物質罪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48
第115條 放火罪 決水罪 爆炸罪 投放危險物質罪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失火罪 過失決水罪 過失爆炸罪 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 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50
第116條 破壞交通工具罪152
第117條 破壞交通設施罪152
第118條 破壞電力設備罪 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154
第119條 破壞交通工具罪 破壞交通設施罪 破壞電力設備罪 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 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 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 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罪 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設備罪157
第120條 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158
第120條之一 幫助恐怖活動罪161
第120條之二 準備實施恐怖活動罪163
第120條之三 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罪163
第120條之四 利用極端主義破壞法律實施罪164
第120條之五 強制穿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服飾、標誌罪165
第120條之六 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物品罪166
第121條 劫持航空器罪167
第122條 劫持船隻、汽車罪167
第123條 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167
第124條 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 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167
第125條 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 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170
第126條 違規製造、銷售槍支罪182
第127條 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 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 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罪183
第128條 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 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184
第129條 丟失槍支不報罪186
第130條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187
第131條 重大飛行事故罪189
第132條 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189
第133條 交通肇事罪190
第133條之一 危險駕駛罪193
第133條之二 妨害安全駕駛罪197
第134條 重大責任事故罪 強令、組織他人違章冒險作業罪197
第134條之一 危險作業罪205
第135條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206
第135條之一 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207
第136條 危險物品肇事罪207
第137條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209
第138條 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210
第139條 消防責任事故罪211
第139條之一 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212
第三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第140~231條)214
第一節 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第140~150條)214
第140條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215
第141條 生產、銷售、提供假藥罪221
第142條 生產、銷售、提供劣藥罪227
第142條之一 妨害藥品管理罪229
第143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231
第144條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236
第145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242
第146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244
第147條 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罪245
第148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罪247
第149條 本節法條的適用248
第150條 單位犯本節之罪的處罰248
第二節 走私罪(第151~157條)248
第151條 走私武器、彈藥罪 走私核材料罪 走私假幣罪 走私文物罪 走私貴重金屬罪 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製品罪 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252
第152條 走私淫穢物品罪 走私廢物罪262
第153條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264
第154條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269
第155條 以走私罪論處的情形270
第156條 走私罪的共犯271
第157條 武裝掩護走私、抗拒緝私的處罰271
第三節 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第158~169條之一)272
第158條 虛報註冊資本罪272
第159條 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274
第160條 欺詐發行證券罪275
第161條 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276
第162條 妨害清算罪278
第162條之一 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罪278
第162條之二 虛假破產罪279
第163條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280
第164條 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 對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罪284
第165條 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286
第166條 為親友非法牟利罪286
第167條 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286
第168條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287
第169條 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288
第169條之一 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289
第四節 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第170~191條)291
第170條 偽造貨幣罪291
第171條 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 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罪294
第172條 持有、使用假幣罪295
第173條 變造貨幣罪296
第174條 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 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准文件罪297
第175條 高利轉貸罪298
第175條之一 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298
第176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300
第177條 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311
第177條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315
第178條 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 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317
第179條 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317
第180條 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 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318
第181條 編造並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 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罪328
第182條 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329
第183條 保險公司工作人員騙取保險金的處理337
第184條 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受賄的處理337
第185條 金融機構工作人員挪用資金的處理338
第185條之一 背信運用受託財產罪 違法運用資金罪338
第186條 違法發放貸款罪339
第187條 吸收客戶資金不入帳罪341
第188條 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343
第189條 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345
第190條 逃匯罪345
第191條 洗錢罪346
第五節 金融詐騙罪(第192~200條)353
第192條 集資詐騙罪354
第193條 貸款詐騙罪359
第194條 票據詐騙罪 金融憑證詐騙罪360
第195條 信用證詐騙罪361
第196條 信用卡詐騙罪362
第197條 有價證券詐騙罪366
第198條 保險詐騙罪366
第199條 367
第200條 單位犯本節之罪的處罰367
第六節 危害稅收征管罪(第201~212條)368
第201條 逃稅罪368
第202條 抗稅罪371
第203條 逃避追繳欠稅罪372
第204條 騙取出口退稅罪372
第205條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374
第205條之一 虛開發票罪378
第206條 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378
第207條 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379
第208條 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380
第209條 非法製造、出售非法製造的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 非法製造、出售非法製造的發票罪 非法出售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 非法出售發票罪381
第210條 盜竊、騙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的處理384
第210條之一 持有偽造的發票罪385
第211條 單位犯本節之罪的處罰385
第212條 涉稅犯罪優先追繳稅款、出口退稅款385
第七節 侵犯知識產權罪(第213~220條)386
第213條 假冒註冊商標罪389
第214條 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394
第215條 非法製造、銷售非法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395
第216條 假冒專利罪396
第217條 侵犯着作權罪397
第218條 銷售侵權複製品罪403
第219條 侵犯商業秘密罪404
第219條之一 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商業秘密罪411
第220條 單位犯本節之罪的處罰411
第八節 擾亂市場秩序罪(第221~231條)411
第221條 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411
第222條 虛假廣告罪412
第223條 串通投標罪413
第224條 合同詐騙罪414
第224條之一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417
第225條 非法經營罪420
第226條 強迫交易罪450
第227條 偽造、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罪 倒賣車票、船票罪451
第228條 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452
第229條 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 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454
第230條 逃避商檢罪456
第231條 單位犯本節之罪的處罰457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第232~262條之二)458
第232條 故意殺人罪458
第233條 過失致人死亡罪467
第234條 故意傷害罪467
第234條之一 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471
第235條 過失致人重傷罪472
第236條 強姦罪472
第236條之一 負有照護職責人員性侵罪475
第237條 強制猥褻、侮辱罪 猥褻兒童罪476
第238條 非法拘禁罪477
第239條 綁架罪478
第240條 拐賣婦女、兒童罪479
第241條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485
第242條 妨害公務罪 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488
第243條 誣告陷害罪488
第244條 強迫勞動罪488
第244條之一 雇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489
第245條 非法搜查罪 非法侵入住宅罪490
第246條 侮辱罪 誹謗罪490
第247條 刑訊逼供罪 暴力取證罪495
第248條 虐待被監管人罪496
第249條 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496
第250條 出版歧視、侮辱少數民族作品罪497
第251條 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罪497
第252條 侵犯通信自由罪497
第253條 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497
第253條之一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497
第254條 報復陷害罪504
第255條 打擊報復會計、統計人員罪505
第256條 破壞選舉罪505
第257條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505
第258條 重婚罪505
第259條 破壞軍婚罪505
第260條 虐待罪506
第260條之一 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508
第261條 遺棄罪508
第262條 拐騙兒童罪509
第262條之一 組織殘疾人、兒童乞討罪509
第262條之二 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509
第五章 侵犯財產罪(第263~276條之一)510
第263條 搶劫罪510
第264條 盜竊罪520
第265條 盜竊罪527
第266條 詐騙罪527
第267條 搶奪罪544
第268條 聚眾哄搶罪546
第269條 搶劫罪547
第270條 侵占罪548
第271條 職務侵占罪548
第272條 挪用資金罪552
第273條 挪用特定款物罪555
第274條 敲詐勒索罪556
第275條 故意毀壞財物罪559
第276條 破壞生產經營罪559
第276條之一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560
參考文獻
- ↑ 什麼是時代的知識結構——湯勝天,搜狐,2016-11-04
- ↑ 陳丹青:何謂人文素質教育? ,搜狐,2017-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