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爾賽敕令
介紹
這份敕令由路易十六在1787年11月7日簽署,並於次年1月29日在巴黎高等法院登記。這份敕令實施的成功來源於當時法國著名的哲學家們令人信服的觀點,其中包括勞恩男爵安·羅伯特·雅克·杜爾哥,舒瓦瑟爾公爵以及美國人本傑明·富蘭克林,再加上路易十六的大臣紀堯姆-克雷蒂安·德·拉穆瓦尼翁·德·馬勒澤布和法國新教徒社群的代言人聖-保羅·拉布·聖艾蒂安的共同努力[1]。
亨利四世(1589–1610)曾經在1598年4月13日簽署南特敕令,以此授予胡格諾教徒信仰自由。但路易十四又用楓丹白露敕令(1685年10月18日)撤回了這些自由。楓丹白露敕令實施了一個世紀,但在路易十五的治下的實施有所鬆懈。
敕令規定羅馬天主教仍然是法蘭西王國的國教,但非天主教徒,如加爾文教,胡格諾教,信義宗和猶太教的教徒也得到了一定的自由。鑑於天主教在法國國內長期處於優勢地位,法國的非天主教徒的生活依舊有種種限制,使他們得不到好的教育和工作,從而無法在法國出人頭地[2]最有名的限制來自於梅斯,當地的高等法院明確規定猶太人在梅斯高等法院的司法轄區內不得擁有一系列權利,如起草陳情書,而對於法國境內的其他猶太人幾乎是前所未聞的。
儘管凡爾賽敕令沒有宣布法國全境的宗教自由,但這依舊是平息宗教間的對立和結束宗教迫害的重要一步。
參考文獻
- ↑ Encyclopedia of the Age of Political Ideals, Edict of Versailles (1787) Template:Wayback, downloaded 29 January 2012
- ↑ Edict of Toleration, November 1787. chnm.gmu.edu. [2017-02-0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