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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追索權是中國科技名詞。

世界上所有的國家中,只有我們中國的文化[1]是始終沒有間斷過的傳承下來,也只有 「漢字」是世界上唯一的古代一直演變過來沒有間斷過的文字形式[2]

目錄

名詞解釋

再追索權,即票據再追索權,是指被追索人履行支付義務後,向其前手債務人(出票人或其他背書人)追索,是票據追索權依照行使追索權人不同而劃分的一種追索權。我國《票據法》第71條規定,被追索人依照前條規定清償後,可以向其他匯票債務人行使再追索權。

票據再追索權的行權起算點

再追索權,是指票據被追索人清償票據債務後,對其他票據債務人再追索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十七條的規定,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應當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應當在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三個月內行使。實踐中,對票據再追索權行權起算點是以「實際清償之日」還是「被提起訴訟之日」,存有較大爭議。

現司法主流觀點認為,「被提起訴訟之日」作為起算點有利於督促被追索人積極履行清償義務,但一方面,在判決生效之前,被追索人是否承擔清償義務尚未確定,由此,在沒有履行償還義務之前,被追索人無法收回票據及其他相關證明行使再追索權,故以「實際清償日」作為再追索權的時效起算點較為合理。

票據再追索權的行權範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票據再追索權的行權範圍包括三個部分:(1)已清償的全部金額;(2)前項金額自清償日起至再追索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3)發出通知書的費用。但票據法未對「已清償的全部金額」的範圍未作出明確規定,尤其是對票據追索權案件中的案件受理費、保全費、執行費等是否屬於票據再追索權範圍,存有極大爭議。

現司法主流觀點認為,票據再追索權的範圍為當事人已支付的票據本金、利息及前述本金與利息自清償日起至再追索清償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費、保全費、執行費及遲延履行金等不屬於可以基於票據關係行使再追索權的範圍。

觀點一:票據再追索權的行權範圍包括已清償的票據本金、被追索人向持票人清償的利息、再追索期間的利息(現司法主流觀點)

觀點二:票據再追償權的行權範圍為除了已清償的票據本金、被追索人向持票人清償的利息、再追索期間的利息,還包括案件受理費、保全費及執行費等。

票據再追索權的管轄法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由此,持票人有權選擇多個票據前手為被告,並從多個被告中選擇一個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

案例1:遼寧省盤錦市中級人民法院,濰坊宇虹材料供應有限公司、盤錦廣源建材銷售有限公司等票據糾紛民事管轄上訴管轄裁定書(2022)遼11民轄終33號

法院認為,一審法院查明,被上訴人盤錦廣源建材銷售有限公司向一審法院訴求向其支付涉案匯票金額及利息,故一審法院認定本案案由為票據糾紛。本案當事人眾多,且各當事人的住所地亦不在同一轄區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二十六條規定的規定,上訴人濰坊宇虹材料供應有限公司住所地及原審被告濰坊市宇虹防水材料(集團)有限公司、青州市聚昇紙製品有限公司、盤錦恆安物資有限公司住所地均享有本案的管轄權。被上訴人盤錦廣源建材銷售有限公司可以向其中任何一個法院起訴,法律賦予當事人選擇的權利,被上訴人盤錦廣源建材銷售有限公司選擇向興隆台區人民法院起訴,那麼興隆台區人民法院當然享有對本案的管轄權。故興隆台區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對本案具有管轄權於法有據並無不當,上訴人濰坊宇虹材料供應有限公司的異議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2:河南省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河南禹恆商貿有限公司、新鄉市固成商貿有限公司等票據追索權糾紛民事管轄上訴管轄裁定書(2022)豫07民轄終179號

法院認為,本案新鄉市固成商貿有限公司選擇向被告之一的輝縣市通和建材有限公司所在的河南省輝縣市人民法院起訴,該院予以受理並無不當。河南省輝縣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案後,上訴人僅以其住所地位於新鄉市紅旗區,票據支付地位於鄭州市管城回族區為由要求將本案移送處理的上訴請求缺乏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