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司法廳
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司法行政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研究擬訂自治區司法行政工作的政策、規章,制定自治區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
2、管理自治區監獄管理局和自治區勞動教養管理局,指導監督全區監獄工作和勞動教養工作;
3、擬訂全區法制宣傳和普及法律常識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各盟市、各行業依法治理工作;
4、管理律師、公證機構,指導監督律師、公證、法律顧問、法律援助[2] 工作,指導自治區律師協會和公證員協會工作;
5、指導全區司法行政機關管理人民調解和社區矯正工作、基層司法所及基層法律服務工作,指導有關協會的工作;
6、指導全區刑滿釋放人員的幫教安置工作;
7、負責全區司法鑑定機構和鑑定人的登記、名冊編制和公告工作;
8、負責全區國家司法考試具體考務工作,指導盟市司法考試工作;
9、管理廳機關的計劃、財務工作和全區司法行政系統槍支、彈藥、服裝、車輛等物資裝備,指導全區司法行政系統計劃、財務工作;
10、負責內部審計監督工作;
11、指導全區司法行政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按管理權限管理所屬單位領導班子,指導司法行政系統的人事、機構編制工作,指導管理司法行政系統的警務和警銜評授工作,負責所屬單位的紀檢監察工作,按管理權限協助盟市管理司法局領導幹部;
12、承辦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司法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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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 ↑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機構職能,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
- ↑ 需要哪些條件才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搜狐,2019-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