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聯公司
關聯公司是各類術語中的一個名詞。
在漢字的歷史上,人們通常把秦代之前留傳下來的篆體文字和象形文字稱為「古文字[1]」,而將隸書和之後出現的字體稱為「今文字」。因此,「隸變[2]」就成為漢字由古體(古文字)演變為今體(今文字)的分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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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詞解釋
所謂關聯公司,是指相互之間存在關聯關係的公司。關聯關係,則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係,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係。但是,國家控股的企業之間不僅僅因為同受國家控股而具有關聯關係。
關聯公司是指一公司基於特定的經濟目的,通過資本滲透、合同聯結等方式,而與他公司之間形成的公司聯合體。由此可以看出關聯公司具有以下三個特徵:
第一,關聯公司是由若干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體公司之間構成的公司聯合體;
第二,關聯公司是通過資產、合同等紐帶聯結而成的;
第三,關聯公司是基於特定的經濟目的而聯合起來的。
關聯公司交易的一般規則
關聯公司交易,又稱關聯交易,即公司與其關聯人之間的任何財產、權利或義務的轉移。我國《企業會計準則--關聯方關係及其交易的披露》對關聯方交易下的定義是:"指在關聯方之間發生轉移資源或義務的事項,而不論是否收取價款。"一般來說,世界各國對關聯交易的法律規制主要有以下原則:
1.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是指關聯交易的雙方必須就關聯交易的內容、數額、條件等簽訂關聯交易協議,關聯協議應當向股東或社會公眾披露。信息披露制度是預防不公平、不公正關聯交易的重要制度。
2.股東會批准制度、股東表決權排除制度和股東表決權限制制度
股東會批准制度是指關聯公司中處於從屬地位的公司參與一些重大的關聯交易的決定應經其股東會表決通過。股東表決權排除,是指當某一股東與股東大會討論的決議事項有特別的利害關係時,該股東與其代理人均不得就其持有的股份行使表決權的制度。我國台灣地區《公司法》既規定了股東表決權排除制度,又規定了股東表決權限制制度。該法第179條規定:一股東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者,應以公司章程限制其表決權。
3.控制股東以補償制度與控制股東賠償制度
控制股東的補償制度,是指當控制股東與從屬公司之間進行各種形式的不公平關聯交易時,控制股東應在一定期限內主動對從屬公司所受的不利益進行適當的補償。控制股東賠償制度,即突破控制股東的有限責任,追究控制股東的賠償責任。
4.關於轉移定價的法律制度
轉移定價簡單說來就是在公司集團內部交易中所使用的價格。轉移定價是一種限制性商業行為,利用它可以達到逃避稅收、逃避外匯管制等目的,從而給有關國家,特別是發展中國家的經濟發展帶來不利影響。世界上許多國家都對轉移定價作出管制。
關聯公司之間的聯繫
存在控制關係與從屬關係的關聯組織體中,儘管從屬公司在法律人格上仍然是獨立的法人,但由於各成員公司不再是以實現自身利益最大化為目標,而是從集團利益,更準確地說是從控制公司的利益出發從事經營活動,從屬公司僅僅是控制公司實現一定經濟目標的工具,其意思能力因受到了限制而不再獨立健全,財產也被控制公司像對待自己的財產一樣任意處置而不再獨立充實,其法律上的人格獨立已退化成為一種純粹的形式。
這時各成員公司的經濟地位已經發生了嚴重傾斜,處於一種事實上的不平等狀態,是一種控制與被控制、支配與被支配的依附關係。關聯公司的成員公司各自人格獨立,關聯公司通過某種聯繫紐帶方能形成。這種聯繫主要有三種:
一是資產聯結方式,主要表現為股權參與、在公司 之間形成控股、參股關係,控股公司通過股權參與控制從屬公司的經營管理。這種聯結方式所產生的後果的典型形式是形成控股公司--從屬公司這種主次兩層的公 司形態。這正是本文所要着重考察和研究的對象;
二是合同維繫方式,即公司之間通過締結合同的手段予以聯結。這在立法上僅見於德國,如德國《股份公司法》中 規定的控制合同、利潤轉移合同等均屬此類。我國通過行政手段組建企業集團的初期也主要採取了這種方式。
三是其他方式,主要是以人事連鎖、表決權協議等其他 手段聯結。這種聯結不是一種獨立的方式,其背後一般有着相應的股份支持,它實際上體現了公司之間的資本聯繫,對公司的控制主要體現為對公司人事的控制,資本聯結最終也體現於此。筆者認為,從關聯公司的成員組成、聯結方式和聯合目的等方面雖然能夠找到關聯公司的一些特徵,但其本質特徵,應當從成員公司之間的關係上予以把握。
關聯公司經營機制的問題
關聯公司的興起是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的產物,其主要表現為企業集團的發展。是在國有產權重租、產業結構和產品結構的調整與優化組合中,對國企改革有着積極的推動作用。但由於在規範化方面存有的一些先天不足以及計劃經濟的隱形影響,這些關聯公司的雛形--企業集團本身存在着許多問題:
一是企業集團的組建主要是依靠政府的干預而非市場調節,其內部並沒有真正形成穩定的資產聯合,無法發揮應有的規模經濟的效應。集團與成員公司之間人、財、物混雜不清,承擔責任的主體不明,導致市場經濟秩序出現一些混亂;
二是企業集團的組建方式缺乏相應的法律機制加以規範。目前,我國尚未出台一部正式的調整企業集團這一經濟主體的法律規範,企業集團的組建大多是依靠政 府的政策性規定,是一些行政企業的翻版。如目前市場上的商業集團、供銷集團等,實際是原行使政府職能的供銷合作社、聯合社、商業局的更名。更名後還需承載 一定的行政職能,因此這些企業集團名不副實。
參考文獻
- ↑ 什麼是古文字,古文字是如何識別出來的,搜狐,2021-03-26
- ↑ 隸變,變什麼了?,搜狐,2021-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