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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資本是一個專有名詞術語。

中華文明是一種獨特的文明[1],其文字也是非常獨特的。在世界上所有的國家中,只有中國由於其民族文化強大的包容性與同化性而始終沒有間斷過的文化傳承,這使漢字成為世界上較少的沒有間斷過的文字形式。約公元前14世紀殷商後期出現的甲骨文[2]被廣泛認為是漢字的第一種形式,一直發展到今日,有三四千年的歷史。

目錄

名詞解釋

公司資本指股本,它在公司法上的含義是指由公司章程確定並載明的、全體股東的出資總額。

公司資本的形成

(一)股東出資公司資本是指在章程中登記的由股東認繳的出資總額。因而股東出資是公司資本形成的最基本的途徑。公司資本雖在章程中均應貨幣化,表現為一定貨幣額,但就股東的具體出資方式而言,並不以貨幣或現金為限,它還可以其他非現金財產出資,也稱現物出資。

中國公司立法對現物出資作了較充分的規定:一是規定了出資的基本範圍,即包括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及土地使用權(公司法第24條);二是規定了一系列限制制度。包括:規定現物出資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公司法第25條第一款);股東出資須經法定的驗資並出具證明。(公司法第26條):規定了股東以現物出資不實時所應承擔的差額填補責任和股東的連帶繳付責任(公司法第28條)。但是應該看到,上述規定仍是不完善的。表現在:首先在出資範圍上,以列舉性條款加以規定的方式(公司法第24條)不具有靈活性,難以適應新經濟發展的需要。一個典型的問題是,在上述規定情況下,是否能以對公司的債權作為出資,即債作股問題。嚴格來說是不允許的,但在中國公司制改造過程中,債轉股已在實踐中採納。此外對採礦權、地役權甚至承包租賃權等用益物權能否作為出資,也是實踐中需要解決的問題,因為在中國大部分自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的情況下,以國有資源的經營權如採礦權,勘探權等出資是有現實依據的,而中國公司法只規定土地使用權一種,顯然也難以適應現實需要。

(二)股東和發起人的出資責任及其救濟出資是股東對公司的基本義務,也是形成公司資本的基本途徑。

中國公司法關於股東出資責任的規定。中國公司法在「有限責任公司設立和組織機構設置」一節中對股東的出資違約責任和差額填補作了規定,但上述法律規定顯然過於簡單,缺乏操作性,在體系上也存在着較大的漏洞。表現在:首先,在適用範圍方面,它僅適用於有限責任公司的場合,而對於股份有限公司是否也適用,則無明確的規定。其次,在股東出資違約責任方面,它只規定了對股東承擔的違約責任,而未規定有對公司承擔的違約責任。而這兩種責任是有所區分的,一般而言,在公司成立存續的場合,違反出資義務的股東只能是直接向公司承擔違約責任,而不是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任一股東承擔違約責任,只有因出資義務不履行而導致公司不成立、解散或被撤銷等場合,違反出資義務的股東才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責任。再次是在資本充實責任方面,從公司法第28條的規定看,只有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差額填補責任,並且只適用於現物出資場合,對於現金出資則沒有相應的規定。

公司資本的結構

(一)出資構成是指公司資本中各類所占的比例。前述談到,股東可以以現金,也可以以非現金財產(包括有體物和無形財產)出資。由於現金是公司得以正常營運的最基本的物質基礎,從中國公司規定的註冊成本構成要求來看,現金出資仍為註冊資本之大部。毫無疑問,對現金出資應占公司資本的比例加限定是完全必要的,但如對現金出資的比例要求過高,在一定程度上,勢必增加公司設定的難度,造成公司資金的積壓或沉澱。因此,對現金出資數額的限制,原則上應以是否達到了啟動公司經營為準。同時,規定過高的貨幣出資比例,不利於國有企業的公司化改造。因為中國國有企業普遍存在着流動資金不足的問題,在其資本結構中,貨幣資本所占比例偏低,如果公司法規定較高的現金出資比例,必將使許多國有企業因不符合現金比例要求而難以改造為股份有限公司。基於此,中國公司法採取下限控制法,即規定某種非現金出資不得超過公司註冊資本的一定比例。如中國公司法第24條第2款規定: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20%,國家對採用高新技術成果有特別規定的除外。公司法第80條第2款要求,發起人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的20%。

(二)借貸資本的法律控制公司通過舉債方式所籌集的可供公司長期支配和使用的資金,借貸資本或債務資本。借貸資本並非真正意義上公司資本,相反,它是公司的債務,無論公司經營情況如何,公司都負有定期還本付息的義務。但它又與公司資本密切相聯。首先,借貸資本與權益資本之間的比率通常與債權的安全係數成反比,比率越高,公司的淨資產就越少,債權人的風險就越大,公司的穩定性就越差;反之,比率越低,公司的淨資產比重就越高,公司的穩定性就越強,債權人的風險就越小。其次,債權較股權具有更大的優越性。尤其在公司清算時,作為債權人的股東比單純的股東在公司破產時會享有更多的權利,債權往往優先於股權得到清償。從而,股東在特定情況下更傾向於以債權人身份出現,通過公司借貸而不是向公司注入股本的方式來彌補公司資金的不足。進而極易導致借貸資本與權益資本的過分懸殊。

中國在這方面的規定主要見於公司法第161條第二項即:公司發行公司債券時累計的債券總額不超過公司淨資產的40%。除此再難發現類似規定。發行公司債券只是股份公司或極少數符合條件的國有有限責任公司向社會舉債的一種方式,僅限定公司債券與公司淨資產的比例,尚不能解決其他類型公司通過其他融資方式所形成的超額負債問題,更無法防範股東基於破產目的以虛假的債務關係掩蓋其真實投資行為現象的發生和蔓延。德國有限責任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和英美法國家的一些判例學說和規則值得借鑑。

(三)法定最低資本限額最低資本限額制是公司資本制度的一項重要內容。中國公司法針對公司的不同類型和經營方式的不同,對有限責任公司的最低資本額作了區別性規定:

(1)生產經營和以商業批發為主的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不少於人民幣50萬元;以商業零售為主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不少於人民幣30萬元,科技開發、諮詢、服務性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註冊資本不得少於人民幣10萬元;制定行業的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需要高於前款規定的限額的,由法律、法規另行規定。

(2)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0萬元。需高於上述規定的,由法律、法規另行規定。與其他國家的有關規定相比,中國公司最低資本額限制制度有兩個明顯的特點:一是具有一定的靈活性。中國公司法不僅針對有限公司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同特點,對其註冊資本最低限額作了區別性規定,而且還根據不同經營方式對資本占有需求量的不同對公司資本最低限額作出了不同的要求,同時對保險公司、商業銀行、外商投資公司等特殊類型的公司企業的最低資本限額授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從而使最低資本限額制度更具有其合理性。二是數額偏高。以人民幣與有關外匯的比價計算,中國公司法所確定的最低資本限額遠遠高於大多數國家的規定,而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過高的最低資本額的限制束縛了投資者開辦公司的積極性,使一般企業難以達到設立標準,因而不利中小企業的充分發展。

公司資本的具體形態

1、註冊資本。即狹義上的公司資本,是指公司在設立時籌集的、由章程載明的、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註冊的資本。

2、發行資本。又稱認繳資本,是指公司實際上已向股東發行的股本總額。發行資本可能等於註冊資本,也可能小於註冊資本。

3、認購資本。是指出資人同意繳付的出資總額。

4、實繳資本。又稱實收資本,是指公司發行股份,並經股東出資使公司實際收到的現金或其他出資的總額。

公司資本制是什麼

公司資本制是指由公司法所確立的在公司設立、營運以及管理的整個過程中,為確保公司資本的真實、安全而必須遵循的法律準則。

傳統公司法所確定的三項資本原則

1、資本確定原則。指公司設立時應在章程中載明的公司資本總額,並由發起人認足或募足,否則公司不能成立。

2、資本維持原則。又稱資本充實原則,是指其存續過程中,應當經常保持與其資本額資產。

3、資本不變原則。指公司資本總額一旦確定,非經法定程序,不得任意變動。實際上資本不變原則是資本維持原則的必然要求。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