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子名分
兒子名分,外文名:Adoption,基督教聖經術語。
基督教[1]一般認為,其基本教義都是出自於《聖經》。歷史上的教會以信經、信條、認信文等多種形式對基督教的基本教義作出了很多精要的概括,也被今天研究教義學的學者視為教義的淵源。此外,歷代神學家企圖結合其時代的觀念闡釋和辨明基督教的信仰要理。很多神學家[2]的著作也是闡發基督教基本教義的寶貴資源。
目錄
簡介
神學用語,指神接納信徒作「神家」的成員,享有一切權利和義務的作為。聖經常用「神的兒子們」一詞,是包括神的所有男女子民在內(賽四十三6;林後六18)。
新約告訴我們,人按其本性皆為罪人,因此人被稱為「可怒之子」(弗二3)。然而,那些蒙神所愛的人,憑著神的恩典成了「神的兒女」(約一三1)。神立嗣的行動是源於祂的愛,也是基於耶穌基督──神的獨生子。神學家認為,「神的兒子」一語,首要在強調基督的神性(太十一25-27,十六16、17),因衪的本質和榮耀與父是渾然為一的。基督是三位一體的第二位,與父的區別僅在他是父的「獨生子」。在基督里的信徒,雖蒙神收納為嗣,卻不可與那非受造的神子等量齊觀。
罪人在愛子裡,在永恆中已蒙聖父所愛,並預定經立嗣收納他們作神的兒女(弗一4-6)。這立嗣的行動因基督救贖主獲得確定,基督以衪的死和復活戰勝了罪孽和死亡,使罪人成義並獲得新生命,可作神的兒子。
雖然「新生」是立嗣的必須途徑,但一些神學家卻把「立嗣」和「重生」視為兩事。「重生」是指神使罪人的生命經歷劇變,以致一個死在罪惡中的人在基督里活過來,故此這「新生」也稱為「復活」或「新造的人」。至於立嗣,所指者並非罪人的轉變經歷。這是一個法律用語,指已蒙轉變的信徒獲賜權柄,成為神的兒子(約一12、13)。這與現代法律「立嗣」的規定相同,養父母根據法律的規定認養非親生子女為自己的兒女。
從神學觀點看,「立嗣」與「稱義」密切相關,有時更被看作稱義的一部分。這兩個術語都指出,罪人自己雖然不配得此名分,但靠賴基督的救贖而蒙神接納,從而得賜通往永生的「名分」。「稱義」所強調的是信徒的合法地位,在神的眼前被赦罪,被接納為義人。「立嗣」則是這合法性的進一步發展,即與神建立子與父的親密關係。「立嗣」是神的選民蒙恩獲福的極點,是崇高的特權。至於「成聖」這另一神學術語,是指信徒悔罪愈深、聖潔愈增的過程。在這過程中,神賜能力給衪立為嗣的兒女,使他們所言所行符合神的子女的名分。
信徒是與聖父、聖子、聖靈都有親密的契合。但很自然的,在新約的用語中,信徒被視為與聖父有父子的關係(約二十17;羅一7;帖後二16)。父深知其子女在物質和靈性上的需要,便在衪的供應照管中,賜他們各樣恩惠,可享今生及永遠的福樂(詩一○三;太六8)。子女的頭髮也都被父數過了,一髮之落都須經衪的允許(太十30)。
自由主義神學有一個特徵,即強調神為萬有之父的教義。聖經確有因神創造萬有而以衪為萬有之父(創一、二;路三38;徒十七24-29)。只是那老一代的自由主義神學對由罪所引起的人神隔閡,沒有足夠的重視。聖經指出,兒子的名分和立嗣的祝福惟有在贖罪的基礎上才可得到。因此,只有罪得贖者才能成為神的子女。不信神的人被稱為魔鬼之子(約八42、44;約一三10)。
儘管神立為嗣的兒女奉神的唯一親子耶穌基督為長兄,但絕非與衪同等。基督是「新約」的中保,是為首為大的;衪的眾弟兄姊妹則是因受德澤於新約而得為神的後嗣,並與基督同作後嗣(羅八17)。神賜他們以聖靈,也是祂兒子的靈,為後嗣的靈(羅八15;加四6)。聖靈的內住使信徒們確信自己是神的兒女,並使他們可呼叫神為父(羅八15、16)。在祈禱中能與這創世並救世之神,有這樣親密的關係,正是兒子名分所享的特權。基督使祂的子民成聖,又按衪的形象使他們重生,所以祂稱他們為弟兄也不以為恥(來二11、12)。祂的靈在他們身上,使他們不再受舊日的罪性約束,引導他們過聖潔的生活,使他們愈來愈像神的子女(羅八12-14)。聖靈的引導也包含有管教,因為神管教他們正是把他們作兒子看待(來十二7、8)。在基督里的雖已不被定罪,但罪孽也必干神怒。因此,悖逆的兒女應每日誠敬認罪,祈求父的饒恕(太六9、12)。
「兒子的名分」是神的選民在舊約之下蒙神所賜的特權(羅九4)。以色列民無論集體或個人,都知以神為父(賽六十四8、9;何十一1)。不過新約卻指出,作神後嗣只有通過耶穌基督方可成全。故此說,在道成肉身以前,以色列之為嗣只是孩童時代的身分,與奴僕的地位並無區別(加四1-7)。藉著耶穌基督,那為嗣的特權已從猶太一民擴展至外邦萬民(加三25-29)。神的子民現今雖已可享為嗣的特權(約一三1),但那全備的福樂要等到末時神的子民復活,進入新天新地之時方可成全(羅八21、23)。
參考文獻
- ↑ 基督教歷史,搜狐,2021-03-03
- ↑ 神學家是什麼意思?宗教中的科學家?,第一星座網,2016-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