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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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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是中国的一个学术用语。

语言一发即逝,不留痕迹。当人类意识到需要把说出的话记下来时,就发明了文字[1]。在世界范围内,曾经独立形成的古老文字除我们的汉字外,还有埃及的圣书字、两河流域的楔形文字、古印度的印章文字以及中美洲的玛雅文[2]。后来,这些古老文字的命运各不相同,或因某种历史原因而消亡,如玛雅文;或因文字的根本变革而遭废弃,如楔形文、圣书字,只汉字沿用至今,而且古今传承的脉络清晰可见,成了中华民族文化的良好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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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

企业破产法是指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宣告破产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破产是商品经济中必然出现的现象,也是市场运行的一种必要的机制。我国实行企业破产制度是为保证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发挥竞争机制的作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采用的法律保障措施。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该法自《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实施满3个月之日起开始试行,即自1988年11月1日起试行。为保证《破产法》的实施,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11月7日发布了《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正确理解和执行《破产法》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此后,为了深化国有企业制度改革,指导并规范国有企业破产的试点工作,国务院于1994年10月25日下发了《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对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破产财产的处置、银行贷款损失的处理等重要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从而使破产的实施更具有可操作性。

企业破产法的使用范围

《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国有企业),非全民所有制企业破产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参考文献